成华区园林局植绿款
『壹』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贰』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叁』 公园绿化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肆』 园林局工作人员欠苗木款怎么讨回
局工作人员欠苗圃款怎样讨回那么是园林局,你就上他那去要,因为是他们,园林局他应该付款的
『伍』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
『陆』 园林绿化去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局,城管局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柒』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线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和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绿地规划编制)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绿线划定)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县,城市绿线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按法定程序报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都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县(市),城市绿线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报市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绿地界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第八条(绿线公布)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绿线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十条(绿地建设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绿地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绿线内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十三条(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四条(管线设施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五条(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园林绿化、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捌』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区(市)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