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绿化管护中心绿植规划标准
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我只有2007的,没2011的,不知道你要不要
㈡ 绿化环卫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因厂区技改及职能调整,原来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存在管理死角,为加强厂区环境卫生、办公场所及绿化工作的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共同营造洁净优美的工作环境,特修订本办法。
2.适应范围
XX厂区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绿化、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3.2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各单位现场管理员
3.3各部门、车间设置兼职绿化、卫生现场管理员,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存档,未设置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3.4 党群工作部保卫科为工厂绿化、环境卫生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对厂区绿化、环境卫生区域的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各单位兼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绿化、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3.5各单位负责各自办公场所及所划区域的卫生清洁和日常维护。
4.清扫及维护标准和要求
4.1绿化区域及室外环境卫生
4.1.1各部门将环境卫生、绿化区域细化到各科室、班组,并落实到责任人,加强对所属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
4.1.2各单位责任卫生区域每天早晨上班前(8:00以前)清扫一遍,下午上班后清扫一遍,现场管理员对所属卫生区域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做到随脏随扫,保持整洁。
4.1.3树木落叶季节特别是大风天气应随时清扫,不留死角。雨后及时清扫路面积水。冬季下雪后应及时将积雪清扫干净,并清运出厂。
4.1.4星期及节假日等休班天各单位要留有卫生清洁人员,确保本部门卫生区域清洁。
4.1.5卫生区内达到无杂草、纸屑、烟头、树叶等垃圾,路面、路边无积土及其它杂物。每周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彻底清理现场卫生死角。
4.1.6环境卫生区域内的垃圾箱由该区域卫生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垃圾满后及时与保卫科联系进行清理,确保垃圾箱外表干净。摆放整齐,周围地面无垃圾。
4.1.7厂区绿化苗木及路沿石由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看管,发现损坏苗木和路沿石现象及时与保卫科联系处理,否则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路沿石及绿化苗木损坏照价赔偿或照原样修复、保活。
绿化带内不准堆放工位器具及货物,禁止将物品放在绿化苗木上,不准在绿化树木上拴绳子、拉铁丝。
4.1.8厂区内的宣传栏、VI标识牌及其他公共设施,由设施所在卫生区域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擦拭及管理。
4.1.9技改施工现场卫生的管理,由技改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技改现场要做到物料摆放整齐,地面卫生整洁,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否则考核施工单位和技改项目负责人。
4.1.10工厂在组织重要活动、接受上级检查、参观等任务时,各部门应随时清理并保持好室内外卫生。
4.1.10各单位卫生区域划分见附件一。
4.2各车间内部及各办公室、部门会议室卫生。
4.2.1各办公室及会议室要做到办公用具整齐,门窗、玻璃、外墙玻璃(办公楼一楼)、办公桌椅及其它办公设施保证每日擦拭一遍,并保持整洁,地面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墙角无蜘蛛网。
4.2.2生产场地、库房内的机器设备、器具存放架、工具橱等每周擦拭一次,确保外表及内部整洁干净,设备、器具周边无卫生死角。
4.2.3车间内部厕所由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清扫及维护管理(清扫标准同办公楼厕所),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各厕所化粪池由保卫科联系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4.2.4各车间制定内部绿化卫生管理办法,责任到班组及个人,并报保卫科。
4.3各办公楼及厂区公厕卫生
4.3.1办公楼楼道及厕所由保卫科清洁工负责清扫,做到楼道地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楼梯扶手无灰尘。厕所内无异味,地面无积水,便池无尿锈、水池干净无污渍,各种设施整洁,墙壁整洁无污点、无乱写乱画。并定期进行楼道技术养护。由保卫科负责制定办公楼及厕所卫生保洁标准和工作流程。
4.3.2主办公楼各单位办公室拖地时间为下午下班后,并各自到相关单位领用塑料桶,杜绝将水迹滴落到走廊地面。
4.3.3禁止在洗手间洗手盆内冲刷拖把、倒茶叶残渣及其他杂物。
4.3.4清理办公废纸篓时,要将杂物全部倒入垃圾桶,杜绝撒落在垃圾桶周围。
4.3.5禁止在洗手间内冲刷工具、用具及洗衣服等,确保洗手间地面干燥无水迹。
4.3.6禁止洗手后将水迹甩到洗手间玻璃镜面、墙壁、地面等处。
4.3.7对办公楼洗手间内配置的卫生耗材要节约使用,杜绝浪费。擦手纸每次每人一张,禁止挪作他用。
4.3.8办公楼玻璃幕墙由保卫科定期进行清洗,各办公楼一楼外墙玻璃由各对应单位清洗。
4.3.9厂区公厕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每天清洁四遍,上午两遍,下午两遍,达到地面无积水,无烟头,无垃圾,便池清洁无尿锈,墙壁无污点,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洗手池无长流水。并负责厕所内设施的维护保养。
4.4礼堂及会议室卫生
4.4.1工厂礼堂(包括福田厅、瑞沃厅、金刚厅)及其走廊、楼梯、窗户等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未使用状态下每天清扫一遍,达到地面无尘土、痰迹、污渍,墙壁整洁无污点,窗户无灰尘。桌椅及其它设施摆放整齐。
4.4.2礼堂使用后由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对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并对地面卫生进行清扫,达到日常维护效果后保卫科清洁人员再接管。
4.4.3主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卫生保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每天由保洁人员对会议室内桌椅、地面、窗台、空调等设施擦拭一遍,每次会议后对会议室内垃圾清理一遍,并对上述设施重新擦拭一遍。
4.4.3礼堂及会议室具体规定见《会议室、培训教室卫生保洁及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5.考核标准
5.1在厂区内吸烟负激励100元,环境卫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头负激励10元;卫生区清扫不彻底留有死角,每次负激励50元;工厂正常上班时间未清扫(上班以后),造成卫生区域脏、乱、差的单位每次负激励100元;卫生区地面有积水、油污、落地件,每处负激励20元;环境卫生区内随意堆积货物,每处负激励20元;环境卫生区域内有大小便痕迹,每处负激励50元。
5.2办公室及车间内(包括车间三包室)每发现一个烟头负激励10元;空调、电扇、微机等电器设备及门窗玻璃、办公桌、椅、橱等有灰尘,每处负激励20元;办公用具零乱及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用品,每处负激励20元;办公用橱柜表面及窗台上摆放零乱,每处负激励20元;地面有积水、油污、纸屑及其它杂物负激励50元;墙壁有蜘蛛网、污迹、乱贴乱画,每处负激励20元。
5.3责任卫生区内的垃圾箱,日常保持外表干净,如外表有污渍等,每次每箱负激励责任单位10元。
5.4休班天值班人员卫生区未清扫负激励50元。
5.5施工现场周围物料乱堆乱放负激励100元,周围卫生未清理负激励200元。
5.6主办公楼各单位要按要求清理各自办公区域,对洒落走廊水迹、向洗手盆内倒茶叶残渣或其他杂物、在洗手间清洗衣物器具等,每发现一次负激励直接责任人100元,并对所属部门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或修复。
5.7厕所内有异味,每次负激励10元,地面有积水、烟头、垃圾,每项次负激励10元,便池有尿锈,墙壁有污点、灰尘,墙角有蜘蛛网,洗手池水龙头长流水每项次负激励10元。
5.8绿化布局由工厂统一规划,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动,违者给予2000元以上负激励。
5.9绿化苗木按卫生区实行区域承包制,如有损坏对所属部门负激励50元以上。并负责损坏苗木的栽植、成活。
5.10任何人不得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化草坪,违者负激励50元,严重者加倍处罚,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绿化带被践踏现象负激励卫生区责任单位50元。
5.11不准向绿化带内及地沟内倾倒油料、垃圾等,发现一处负激励责任单位1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5.12严禁磕碰砸压绿化苗木,每发现一处负激励责任单位50元,对造成绿化苗木损坏的,按价值10倍赔偿。
5.13绿化带内有杂物负激励50元;未经允许在责任卫生区内乱停车辆、堆放物资,每次负激励50元;清扫用具用后乱放,每次负激励50元。
5.14厂区内公共设施石墩、石桌、路沿石、宣传栏等损坏的,由设施所在卫生区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报保卫科处理,不能落实责任单位的,由设施所在卫生区责任单位修复并按损坏设施同等价值进行负激励。
5.15对卫生清扫彻底、保持较好的单位,每次正激励50元至100元。
5.16保卫科负责每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每月将检查情况汇总进行通报。
6.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XX工作部编制并负责解释,原管理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㈢ 求建设部城市绿化机构人员配置标准依据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构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高空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建设部应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
㈣ 园林植物种植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满足城市绿地性质和功能的要求。
(二)园林植物造景要与园林绿地总体布局相一致,与环境相协调。
(三)根据植物本身的生态习性和栽植地点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植物种类。
(四)要有合理的密度。
(五) 考虑园林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香形的统一和对比。
㈤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人员定额标准人均平方数和行道树管护人均多少株
具体的参见地方养护标准,及其养护等级,不能泛泛而谈,一般企业承包养护的话,我可以给你一个参考范围,但是国家养护都是老弱病残的,或者机械作业的不在讨论范围内!每人平米数在1500-1800-2000-2500-3000平米,视情况而定指标,根据居住区,公园,街道,大片面积公园等。行道树数量根据道路单双排,及是否带隔离栏,是否高速路两侧制定,一般人均50/60-80/120-200/300-500左右,分人工和机械作业,最好根据时间效率定指标,比如,每株树需要大概时间是半小时,一天就16株数,但是除去损耗时间也就管理14株左右!希望能帮到你。
㈥ 如何制定园林管理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搞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使园林景观更加整洁、美观、舒适,为游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游乐和健身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制定园林绿化管养规范,按专业技术要求指导日常养护工作。
参照上海等地的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有关规范,结合本实际情况和园林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实施《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使日常的养护工作如除草、松土、培土、淋水、施肥、修剪、整形、防病、除虫、补种、移植、防寒、防台风、卫生、安全维护等具体内容和效果有一个指导性的衡量标准或衡量规范,让园艺工人更能专业化、规范化和量化地进行绿化维护。
二、维护和完善好绿化供水设施,确保浇灌系统的正常运行。
XX种有大量的绿篱、花灌木和大面积的大叶油草,加上土质较差(易板结、砂石多、不够肥沃、保水保肥力差),浇灌时需水量大,次数频繁。现有供水系统存在自动喷灌点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喷头角度欠佳、部分喷头和阀门损坏漏水、取用不方便和露天停车场供水管网未接好等程度不一的问题,容易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人力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浇灌质量难以保证。公园将加大检查、维修和保养力度,完善相关浇水设施,希望能根治以上问题,为园艺工人提供方便易用、布局合理、运转正常的绿化用水。
三、加强草坪和花灌木的修剪,对垂榕进行适当的艺术整形,营造良好的植物景观。
对大叶油草草坪实行定期修剪,保持高度统一(高度不超过8CM),边缘整齐,四季常绿。绿篱及时常剪常新,保持清晰的轮廓,部分绿篱增加立面上的层次和对比,要求高度一致,无断层缺失,整齐划一,棱角分明,生长丰满。公园内的垂榕大部分均没有进行人工造型,未充分体现原设计意念,宜对中心台周边和公交站场的垂叶榕分别进行几何体造型(圆柱形或长方体、圆台),创造较好的有艺术性的植物群落景观。
四、增加合理的导游指示和安全警示牌,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制作、悬挂和摆放必须的树木简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可起到宣传和普及植物学知识的作用,减少游人对草地和花木的践踏、破坏,保持园容园貌的良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误会和纠纷,培养游人的良好社会公德,创造至佳的社会效益,可直接提高公园品味和社会知名度。
五、加大对草坪杂草的综合治理,增加大叶油草草种的纯度。
由于多种原因,现在大叶油草中夹杂着生有矮小杂草,部分甚至比较严重。公园将加大人工清除杂草的力度,争取除了,除早,除小,对杂草严重的草坪施用选择性除草剂进行杀灭。对严重生长不良和光秃的地块进行换土、更新或补铺,力求没有明显生长的野草,大叶油草生长良好,纯度大,覆盖率高。
六、及时补种死亡、缺失的绿篱、花卉和乔木,保持绿地的整齐和完美。
公园部分绿篱、草坪和花木因为游人的过度践踏,或恶性杂草过多,或立地条件差,生长不良,已造成死亡或缺失(如大叶红草,马缨丹、龙船花、洋紫苏等),加上部分已补种但被台风刮倒扶正后死亡,或蛀干式害虫破坏的尖叶杜英等乔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绿地的完整和美观。公园将在春季多渠道筹措资金,补铺、补种或补植死亡或缺失、无更新价值的草坪、花灌木和乔木,争取在上半年全部绿地完好,生长势优良。
七、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和肥水管理,确保植物花繁叶茂,健康正常,生机盎然。
公园种植的大乔木数量比较多,移植时截枝后伤口多,造成天牛、木蠹蛾等钻蛀枝干式害虫的幼虫危害较普遍,如红刺林投、黄槐、尖叶杜英、人面仔等,另有白蚁危害细叶榕等大树和老树,建议采用人工防治和药物防治等方法加大综合防治力度。部分花木如蜘蛛兰、龙舌兰等的叶斑病害也比较多,平时多注意,预防为主,及时采取药物防治。由于公园部分地方土质差,砂石土多,保水保肥力差,一些花木生长不良,晴天和干旱天气宜加大灌溉量,生长期追施速效复合肥料或叶面肥料,休眠期时施够长效农家肥,保持花草树木四季常青,适时有花,生机勃勃。
八、做好防台风、防严寒等防护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在台风来临的夏秋季节之前,对根系较浅和树冠高大,重心不稳的乔木,剪掉部分树枝树叶,注意设立木桩护树,台风过后对被台风损坏、折断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清除积水和其它安全隐患。在寒冬到来之前,对剑麻、紫苏等热带不耐寒植物采取相应保温措施,所有乔木离地1.2-1.0米以下刷白约1:10的石灰水,可起防冻寒、病虫、美观的作用。
九、提高园艺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战斗力强、反应快速的养护队伍。
经常对园艺工人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条件许可时到别处参观学习,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和业务工作,能独立开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队伍。同时注意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各项工作步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正常状态。
十、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方便总结、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绿地内花草树木的编号、来源、树种(含名称、别名、学名、科属、产地、习性、用途等内容)、规格、栽种年月、生长势、日常养护措施、管护成效和自然条件、单项技术资料、统计报表、调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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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小区绿化率达到多少才是符合标准的
绿化率其实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回 但是,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规定这答个指标一般不少于30%。
(7)环卫绿化管护中心绿植规划标准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
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是两个不同概念的用语,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但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上。
基于“绿化率”这一宏观衡量的特性,政府一般会提出一个“绿化率”的参考值,因为只有达到这一参考值,才能改善居住小区的小气候, 并起到保护环境和抗震防灾的作用。
参考来源:绿化率-网络
㈧ 求有关四川园林绿化的相关规范要求
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
第九条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林业、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制定专业绿化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绿化规划制定的本行政区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0%。
第三章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对沙化土地要按规划积极治理或实行封禁保护。
第十四条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确定。
对已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未按规定期限绿化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绿化;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进行绿化的,责任人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市区的绿化管理,由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区以外地区的绿化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绿化管理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路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专用线的产权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单位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确定。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九条市、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绿化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市、县绿化委员会应确定义务绿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实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建设(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子基地。绿化任务重的单位,应根据任务自办苗圃,保证绿化用苗。
第二十三条各绿化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林木,防止乱占滥用林地、草地、园林绿地以及乱砍滥挖沙化土地上的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防治病虫鼠害,巩固绿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并防止土地的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本条所称木竹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竹材。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损毁绿地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国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移栽。
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移栽树木的,不得破坏林地植被。无偿移栽的,由移栽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有偿移栽的,由供树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无条件补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应补种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垦。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农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确有需要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植被毁坏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或交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五章绿化资金
第三十六条绿化资金来源,实行国家扶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第四十条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银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四十一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重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用于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第四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设计费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目标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未按时完成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的;
(二)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经劝阻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园林绿地、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七)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03月30日实施日期:1992年01月25日(地方法规)
㈨ 园林绿化管护三级
园林绿化管护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
①叶色基本正常;
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
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杈: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
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5、栏杆、园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6、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㈩ 城市绿化是否已实施一体化解决方案
城市绿化在某些城市可能是形象工程,但这与管理者态度有关。但说到底,城市绿化并不是形象工程,相反,它是城市和居民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
1、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会从注重物质转变为物质与精神双重发展。而城市绿化,就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一部分,也居民更注重生活环境,同时符合碳中和的战略方针。
2、城市绿化可以改善城市的卫生条件。城市绿化从美化环境、防灾减灾、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及检测环境五方面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绿水青山就是尖山银山。城市绿化一金可以提供不可估量的生态和精神价值,还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价值。如:植被的果实、枝干、根系等。
目前,随着物管城市概念的兴起,环卫服务的业务内容范围越来越大,已逐渐包含了城市街道及公园环广场的绿化管养工作。如盈峰环境,就提供绿化管养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高空修剪、日常养护、洒水灌溉及数字管理,并针对城市气候与环境特点制定独特的管养策略,且有智云平台的数字化加持、综合养护车等新兴绿化管养车辆的机械化加持。
绿化综合养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