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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平安康乃馨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3-06-15 19:38:45

A. 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具体细节

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是一款专属女性的产品。主要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在给付重疾险保险金后可免交剩余保费,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1.根据女性特殊生理结构,加入对女性原位癌、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妇科病的保障。
2.“一类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90天后因疾病,符合合同内规定的“一类重大疾病”,从确诊到28天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给付责任终止,给付限制一次。
3.“二类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90天后因疾病,符合合同内规定的“二类重大疾病”,从确诊到28天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给付责任终止。给付限制一次。
保险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4. 身故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这款保险的重疾保险金不是立即给付,是在确诊28天后才能给付,如果治疗急需用钱会有点麻烦。

B. 平安保险康乃馨 怎么样感觉划不来,想退保

您好!未交满年限退抄保袭肯定会有损失的。买这个保险我想肯定不是为了收益,主要是想在储蓄的同时有个保障,平平安安就当是储蓄了,到时候可以提出来做养老补充,一年900多,花花也就没有了,买份保险最有意义,对于妈妈辈保额2万确实少了,您可以问问您的业务员看看能不能加保!

C. 关于平安保险康乃馨

不是,20年只是缴费期,保险是终身的。除了保重大疾病,这个保险还有身故责任,也就是一辈子不得大病,总有去世的一天,直到人不在了才算到期。20年要拿回,只能算退保。退保那就按照现金价值,你保单上有,但比你所交保费会少的。

D. 平安保险康乃馨保哪些疾病

康乃馨的疾病保障分为:

一类重大疾病和二类重大疾病。共28种。

一类大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或梗塞;

3、脑中风

4、重要器官移植

5、慢性肾衰(尿毒症)

6、多样硬化症

7、失明

8、肢体缺失

9、瘫痪

10、严重烧伤

11、帕金森氏症

12、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13、肝病末期

14、肺原性心脏病

1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6、深度昏迷

17、良性脑肿瘤

18、再生障碍性贫血

19、乙脑

20、爆发性肝炎

21、恶性葡萄胎

22、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类重大疾病:

1、冠状动脉搭桥术

2、失语

3、失聪

4、主动脉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术

6、女性原位癌如果在合同生效后90天。

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的任意一种,按照保额(举例10万)的20%赔(给2万);保额等额减少,豁免余下的各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身故后给余下的保额(8万)。

若初次发生的事一类重大疾病,按照保额的80%赔,同样也豁免余下所有保险费,责任继续。身故给余下的保额。还有所有的分红。

(4)2012年平安康乃馨怎么样扩展阅读

保险区别医保

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属于健康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但他们也有很大的区别:

1、保障范围不一样,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更广。

疾病保险,也就是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那些会威胁到生命或者花费比较大的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就宽了很多,从一般的阑尾炎到癌症都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2、赔偿标准不同。

疾病保险是定额赔付。也就是只要患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按照保险金额赔付。比如保额20万,那保险公司就赔偿20万。

医疗保险是按实际所用医疗费来赔付。比如保额1万,住院花费了5000元,那保险公司可能会赔偿4000元(实际费用的80%)。

3、保险期间不同。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只有一年。投保,如果一年内没有住院,那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要想继续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钱续保。

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都在二十年以上,甚至是终身型的。

E. 关于平安康乃馨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F. 平安康乃馨保险 具体条款 越具体越好

  1. 平安康乃馨保险投保范围 :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6)2012年平安康乃馨怎么样扩展阅读:

    康乃馨保险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豁免保险费以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G. 关于平安保险康乃馨

保额在出险或身故的时候给付,其他的还有分红呢,最后拿回来的肯定比你交的多。
另外保险没有合算不合算的,只有适不适合你,不能光从收益方面来判断值不值,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

H.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康乃馨是什么保障

平安早期推出的一种重疾险,保障内容包括: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四, 保单红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I. 关于平安康乃馨的问题,求教!

希望不要退保,康乃馨分红很高,你的红利领取方式是交清增额,就是用红利买相应的保额,已交十年,你可以查询一下你的保额,应该比买的时候高了,越往后分得红越多,你也可以把红利领取方式改成累积生息,这样在我们退休以后也可以作为养老补金,这要根据你的自身情况自己定了,智胜是一款万能险也是一款高保障的险种,但是他要扣保障成本,年龄越大扣得越多,如果得了重疾也是在主险里等额减少的,望你了解清楚再做决定也不晚哦,希望能采纳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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