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安居
⑴ 牡丹江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牡丹江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牡政发〔2011〕1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重要工作环节应当邀请公证机构现场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分户;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监督指导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房屋居住人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住建、住房保障、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和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房屋征收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拆除队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招投标确定,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建筑物残值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征收补偿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城乡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住建、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维稳办备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及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应当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选定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被征收人推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9人;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对征收范围较大且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十八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以此类推。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安造价投资。具体按以下方式补偿安置:
(一)平房住宅补偿安置方式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投资。上靠标准户型后,再增加的面积,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0%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二)多层住宅补偿安置方式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2、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选择18层以上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20%免交投资款。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住宅建安造价,原则上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到两个基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不到分户标准但确需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分户的形式安置。分户后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被征收人有两户以上房屋申请并户安置的,可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并户的形式安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实行高层安置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不交楼层差价;实行多层安置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结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五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500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每月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
第三十六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标准协商:
﹙一﹚被征收人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按月给予补偿(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12×实际发生的过渡期限月数+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确定的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过渡期限月数)。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但被征收人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的,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途为每平方米30元,商服用途为每平方米25元,其他用途为每平方米2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在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另行按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发放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和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和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认定。
﹙一﹚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厚370毫米以上;
﹙二﹚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
﹙三﹚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第四十条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并入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需独立安置的,由房屋所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需要房屋独立安置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人员构成及居住情况;
2、房屋所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该处长期居住证明;
3、房屋所有人及与其共同居住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独立安置,并发放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住宅房屋,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按下列标准协商:
(一)不符合房屋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砌筑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墙厚24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墙厚12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50元标准给予补偿;无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5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75元至95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铁质大门,按每平方米80元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皮包门,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五)深度为2米以上的砌筑菜窖,按每座400元至5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六)压把井,按每眼500元标准给予补偿;深度为1?5米以上的砌筑渗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七)果树,按每株40元至8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八)电力增容,2000年1月1日后安装、有票据的,依据票据按450元/瓦千标准给予补偿;无票据、但有供电部门出具证明的,按450元/瓦千标准的50%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就地或者异地给予安置。
跨地段安置的,按照我市地段区类划分,依照地段差等次,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由高到低给予补贴,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私有房屋出租,因政府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解决。
第四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奖励与补助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按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3000元;第6日起至第10日内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2000元。
2、征收范围内,平房按片、楼房按栋为一个计算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确定奖励搬迁期限,每一个计算单位在此期限内完成整体搬迁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5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工业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第2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2、商服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3、其他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五十一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
(二)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且该直系亲属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并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共同居住证明的;
(三)被征收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
(四)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申请办理低保证或者残疾证,并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的。
第五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保户、残疾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低保户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
(二)残疾人按中重度和轻度残疾,每人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十三条低保户和残疾人获得相应补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其证件上予以注明并登记备案;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予重复补偿。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低保户、残疾人认定条件,确无其他住处且无力进行扩大面积投资的,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可实行产权共有。
第五十五条对获得搬迁奖励及低保户、残疾人补助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牡丹江市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⑵ 2019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危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蠢圆敏涉及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房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要求设计,实行集中安置。住宅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超出或低于1平方米视为合理,室内装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装修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可按规定的标准户型就近上靠安置。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4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5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6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上,总面积达到两个标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不足两个标准户型的,上靠标准户型后的剩余面积,可采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补偿价格加政府补贴给予补偿。政府腔棚补贴是指给予开发项目减免的相关费用,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四、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带枝屋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拆一还一”,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交纳超面积款,并按楼层、朝向分别找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原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给予补偿,并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迁补助费。
五、2006年底前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由市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认定,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与认定后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合并建筑面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的,根据认定后的建筑面积,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给予安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但确有实际困难不能缴纳超面积款的,实行产权共有,待回迁后凭安置协议,确定房屋产权,按规定缴纳租金。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该拆迁片的平均评估价格补偿。
六、附属物的补偿范围包括门斗、棚厦、围墙、菜窖、地下室、水井等,具体补偿按评估价格确定。
七、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应报市拆迁办批准,并全面公示。
八、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拆迁安置补偿、补助问题,仍按现行相关拆迁政策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牡丹江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安居补偿的暂行规定”修改意见,正在报批中。
⑶ 牡丹江:二手房跌幅居全国之首 第一季度价格回到2007年
机构的一份报告令牡丹江这座东北城市的楼市现状火速成为关注焦点——2020年二手房价格跌回5年前,今年第一季度更是跌回2007年。
牡丹江作为一座典型的三四线城市,是黑龙江省东南部中心城市,辖绥芬河、海林、宁安、穆棱、东宁、林口6个县(市)和东安、西安、爱民、阳明4个城区,全市总面积4.06万平方公里。
“由于我市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城市化水平不高,缺少能牵动全市经济发展的大项目,导致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缺少吸引力,加剧了人口外流尤其是青壮年人口外流。”牡丹江市统计局的《牡丹江市人口发展现状分析报告》在解释为何青壮年会流出该市时如此表示,或许揭示了个中原因。
二手房价格退回2007年
据贝壳研究院统计,牡丹江在不考虑通胀的前提下,2020年二手房房价跌回5年前的价格水平,而今年一季度的跌幅直接使其房价倒退至2007年的水平。
仅从2021年1~3月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看,牡丹江二手房已经连续同比下降10%左右了。
自2021年1月开始,《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的定基数据从2015年变更为2020年,当月牡丹江二手房价便整体跌去4.9%,跌幅全国第一;3月进一步跌至5.1%,依旧稳居全国跌幅之首。
从安居客数据看,牡丹江近期二手房价格呈下行走势,目前均价在5500元/平方米左右。
来源:WIND
据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市共出让商服、住宅用地仅7宗,2019年仅3宗。如此少量的地块供应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房企对该市的市场判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在牡丹江拍得商服、住宅用地的企业多为黑龙江荣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本地区域房企,几乎难觅头部房企的身影。
最近一则关于头部房企在牡丹江的消息,还是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违法通报——牡丹江市世茂假日山水3-1地块项目“施工单位为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均在吉林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从牡丹江官方数据看,该市房地产行业可谓萧条。2020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58.5亿元,同比下降6.5%;新开工面积90.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8.9%,其中住宅75.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9.2%;商品房销售面积140.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6.9%;商品房销售额68.4亿元,同比下降17.3%。
⑷ 你觉得牡丹江会有更好的发展吗
牡丹江是一个边陲小城,景色优美,有火山堰塞湖镜泊湖,风景秀丽,在东北人粗矿热情大气的性格特点下,尤其显得婀娜多姿,颇有小家碧玉之感。既舍弃了大都市的浮躁奢华,又有现代 社会 各种便利的生活条件。生活节奏舒缓随和,生活压力也不大,是 养生 休闲的理想城市。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老龄化 社会 的特征逐渐显现,在一二线城市,更适合年轻人拼搏奋斗,但并不适合老年人养老安居。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其实更喜欢牡丹江这样的宜居城市,如果市政府能够在打造宜居城市上下功夫,相信不久的将来,牡丹江将迎来一个新的开始,经济会越来越好。
毫无疑问,牡丹江不适合向工业城市发展,因为他地处边陲,各种资源不占优势,如果强行向工业化发展,没有任何优势。而 旅游 休闲却是牡丹江天然的优势,冬天不太冷,却能开展各种冬季冰雪活动,夏天不太热,完全是避暑圣地。
一个城市的自我定位非常重要,而正确的定位更是城市发展的定海神针。希望牡丹江能找准自己的位置,越来越好!
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人口越来越少,从春节期间的回家过年的人流就能看出来。今年因疫情国家提出原地过年消息后。马上市场消费闻声而降。很多家都不备太多年货了。平时在街上放眼望去年轻人没几个。连小孩子都少很多。有钱的,有远见的,有才能的,有机会的能走的都在走。人走了钱也带走了。牡丹江上班很少有给交社保的。年轻人很多都没有社保账户。这就是现实。
牡丹江是我很熟悉的地方,我曾经在牡丹江下属的绥芬河市生活了二十多年。我们一家三口去东北大概是在1994年左右吧,我在那里上完了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直到大学毕业我们就离开了那里回到了山东。
就我自身的经历来说我觉得牡丹江甚至整个东北都没有什么大的发展。单单就牡丹江而言,当年我父亲去东北首选在牡丹江安顿下来是看中了牡丹江离俄罗斯近,是口岸城市,当年的牡丹江有很多俄罗斯人来中国这边做生意,俄罗斯人的钱非常的好赚。听说当时开出租车拉俄罗斯人都能大赚一笔,但是随着俄罗斯人越来越了解中国国情,俄罗斯人的钱变得不再好赚,当然这其中也有口岸人民自己的原因。
牡丹江其他的资源我就不太了解了,我毕业后找工作的经历而言我觉得牡丹江并没有什么发展前景。
不要拿那些狗屁机构评的什么几线城市来说事,没意义!
在那些人的眼里,纽约是世界一线城市吧,管理得咋样?有多少美国人愿意打破头挤进去?相反,美国的很多中小城市却受到很多人的欢迎。
在中国的那些机构眼里,很多欧洲城市和美国城市根本就够不上他们的一线标准,那人家的生活就不好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种评估排名就是扯淡!
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好不好只有自己才知道。你生活得安心、惬意,活得潇洒、自在,就比什么都强。把你送到大城市里,跟一帮明星生活在一起,你依旧不是明星,弄不好还会毁了自己!把你放到有钱人的堆里,你依旧不是有钱人,而且在别人眼里你可能就是一个乞丐!是这样的道理吧!
人,不要过分追求那些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一个扛着锄头唱着歌的农民未必就比一个城里开车的人心烦的事多。
吃的东西不一定要多,能吃饱就行!
生活需要的东西不一定要高档的,够用就行!
人活着并不完全是给别人看的,主要是为了自己,开心就好!
牡丹江是一座经贸 旅游 城市,最怕的就是疫情所造成的人员无法流动,随着疫情的减弱,经济会好起来的!
如果你在五线城市当市委领导和公务员,比去一线大城市流浪不强多啦吗?有 社会 地位和经济地位,在十五线城市生活都一样很好呀。
朕的大清都完了 你在想啥?未来十年二十年的趋势还是:孔雀东南飞。牡丹江恐怕还要被东南沿海越拉越远,这是没办法的事儿。区位优势不明显,解决温饱之后大家都在追求阳光温暖地带工作生活。欧美如此,全球都是如此
有没有更好的发展那是当局者的决策,公职人员是否为人民服务,百姓是否安居乐业,地区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等,决定了一个城市的发展。现在老龄化严重,人口流失,工资低,消费高,种种迹象表明城市没有好的规划。
疫情到现在影响了各行各业,服装百货餐饮农贸有多少还在坚持,又有多少倒闭关门,我想不光是牡丹江更何况全国都是如此。因为疫情让我们措手不及但是这场战争让中国人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牡丹江可谓是圈外红了,从去年疫情这边就封城了到后来全员核酸直到解除封闭。作为牡丹江人感到骄傲,虽然很难但是解决温饱不是问题,我相信不远的将来这座城市肯定会发展的更好。
不要等和靠,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振兴牡丹江不是能吹出来的,是干出来的,你不干他不干指望谁干?路在脚下,假如黑龙江省和浙江省对换一下,你认为浙江人能把黑龙江省建设好吗?能,一定能,不是他们聪明,而是他们能吃苦,能坚持,黑龙江省有煤炭石油,广袤的土地,全国最大的森林覆盖,众多的江河湖泊,寒冷也是资源,黑龙江人聪明,文化成度比较高。高大帅气,缺乏的就是整体思维和长远眼光,黑龙江人多数是闯关东的后代,没有忘本继续发扬优良传统,新时代争先做新移民,跑路只是权宜之计,应立足于建设好家乡,让外地的人来牡丹江扎根才是正道。
我住的城市和牡丹江挨着,牡丹江美丽富饶,是个非常适合居住的城市,我相信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
⑸ 牡丹江二手房领跌70城:不到5万买套房
“现在牡丹江市几乎处于人均二套房及以上的状态,房源量很大。”
在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5月份数据中,虽然70个大中城市中有57个城市出现同比下降,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二手房环比两位数下降的城市。
2022年5月,牡丹江二手房价格同比下降10.5%,环比下降1.3%。手相对平和,同比下降3%,环比上升0.3%。安居客数据显示,牡丹江5月二手房成交均价约5000元/平方米,目前6月挂牌均价继续呈下降趋势。
安居客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牡丹江周边的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等地二手房价格呈下降趋势。佳木斯从5月份开始均价已经跌破4500元/平方米,大庆也从今年3月份开始跌破5000元/平方米。
近日,国商报记者采访牡丹江本地房企和多家中介了解到,牡丹江有不少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房子,有的甚至总价不到5万元。在人口净流出增加、供应增加、疫情等因素的叠加影响下,牡丹江目前的房地产市场非常冷清,尤其是6月份。购房者虽然也会看房,但观望情绪极高,购买意愿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