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房管局
1. 房屋不过户签合同有效吗
买卖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因此,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拓展资料: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2. 我想问下关于房产的继承!
能够证明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的叔伯无继承权。
3. 菏泽市牡丹区学区房入学需要户口所在地和房产证一致吗
肯定咯,现在读书都是当地
4. 二手房产权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很多会有什么问题呢
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二手房交易涉及到面积的税费一般都是交易手续费用。这个税费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来计算的,和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无关。
房产证上的面积小于实际的使用面积,一般存在于复式住宅,或者是别墅类型的住宅,有时候有些普通住宅开发商附送面积也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
“二手房”由于大多是随着住房商品化才成为个人消费品的,“身份”比较复杂,了解其产权状况非常重要。特别注意的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好也不要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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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何女士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29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位于菏泽市区曹州路信息工程学校家属院的二手房。很快,菏泽市牡丹区房管局为何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显示,房屋地址为这个家属院的3号楼2室,建筑面积为74.91平米,房子建成于1998年。
但是入住不久后,何女士在缴纳燃气费、水电费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小问题,交费地址是2号楼2室,3号楼变成了2号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何女士立马找到了房屋中介。
中介说,可能是物业把楼号标错了。这个解释并没有打消何女士的疑惑,她随后来到牡丹区房管局进行查询。这一查询,对于何女士来说无异于来了个“晴天霹雳”。
3号楼2室的房屋产权竟然有两个“主人”,一个是何女士,另外一个是姓董的一个人。而何女士现在所居住的2号楼2室,房屋信息上“户主”一项却是空白,这个意外的发现着实两口子惊着了,难道自己被人骗了?
何女士房产证上所对应的房屋位于她实际入住房屋的南侧,不同楼号,不同单元。在发现房屋产权信息与自己所住房屋不符后,何女士让牡丹区房地产测绘大队出具了2号楼2室的分层分户平面图。
而这份平面图显示的却是:房屋建成于1993年,面积仅为60.93平米,与房产证上的信息相比,不仅面积小了近14平米,房子也老了5岁。
自己花尽积蓄买的房子,莫名其妙少了14个平米,这无论换成谁都接受不了,那么,到底是房产证上的信息出了错儿?还是何女士买错了房呢?这消失的14平米,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呢?
12月14号,记者与何女士一同来到菏泽市牡丹区房管局。说明来意后,房管局工作人员调取了何女士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记者发现,这套房子为房改房,最初的业主为张某,2013年,张某把房子卖给了何女士的上任房主汪先生。
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张某提供了错误的房屋信息,才导致房产证出现了错误。虽说业主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房管局在为他们办理过户的时候,难道就没有进行核实吗?
这位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这个楼已经在2012年测绘完了, 也就是说电脑上已经有这个信息了。汪某来申请的时候,他申请的又是3号楼,所以房管局输图的时候,就不用上现场去了,就已经有数据了,不用再采集数据了。
原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何女士所买房屋才莫名其妙少了14平米。多付了14平米的房款,再加上5年的房屋折损,何女士感觉很亏,不过事到如今,房子是没法更换了,何女士只想修改房屋信息,讨回自己的损失。那么,在这件事情中,谁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相关各方,又都是怎样一个态度呢?
房管局表示会修改房屋信息,但至于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并没有作出回应。而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说,房屋信息出现问题,他们能做的就是积极与原房主协调。而上一任房主汪先生也表示,何女士提出的6万块钱的损失赔偿,他是不会承担的,他只愿意退个三五千,多了就没有了。
那么,何女士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几方到底谁的责任最大呢?有律师认为,这里面,牡丹区房管局显然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5. 菏泽市实验小学学区房有哪些
菏泽市实验小学学区房如下:
1、菏泽天安万达广场
开发商:菏泽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形态:有住宅、写字楼、公寓、商铺,是集购物、院线、商务办公、酒店公寓、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大型一站式城市商业综合体。
总体量:占地面积391亩,总建面124万平米。
项目进展:首期桩基工程完成。
项目位置:长江路以南,五屯路以北,府南街两侧、育才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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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天安万达广场项目周边设施:
1、交通20分钟到达机场;菏泽高铁站近在咫尺;13路、48路、50路等多部公交车
2、幼儿园社区自身双语幼儿园
3、中小学菏泽市实验小学、菏泽市二十二中、菏泽市实验中学、菏泽一中
4、综合商场项目与14.8万方的万达malll紧邻、银座、新苏天美、茂业等商城近在咫尺
5、医院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医院附属医院、菏泽市中医医院等
6、银行/ATM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
7、其他休闲:126628㎡赵王河湿地公园、25亩古柿林公园、150亩天香公园等。行政:房管局、物价局、国税局、丹阳派出所等餐饮:和平、牡丹大酒店、花城大酒店、蓝海至尊、百事得等。
6. 菏泽市牡丹区吕陵的开无房证明在哪
首套房证明即无房证明,是需要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房管局开具的,手续费一般为15-40元不等,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需要重新开具的。
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个城市的,需要在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开一份的。
7. 菏泽的房产中介怎能这样呢有人管吗/
请求责令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时公开信息,并追究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责任书
2011年11月,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梅园社区梅庙村的村民侯秋芝家,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以及要求查处拆迁单位、开发商采取断电方式逼迁候秋芝一家的违法行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拖着不予受理。2011年12月,候秋芝家向菏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拒不查处拆迁开发工地上以断电手段逼迁申请人等人家的行为违规违法;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拒不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违规;3、请求菏泽市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拆迁开发工地上以断电等手段逼迁申请人等人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督促被申请人书面明确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
2012年3月12日,菏泽市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1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该决定书回避了要求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处拆迁单位和开发商断电逼迁候秋芝家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袒护了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但是,时至今日,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仍然没有把菏泽市政府放在眼里,始终拒绝依法公开候秋芝家需要的信息。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候秋芝恳请行政复议机关菏泽市政府能够管得住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能够责令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时改正错误,以维护候秋芝家的合法权益,维护菏泽市政府的尊严。
8.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回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答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