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改
『壹』 2019年4月公务员医保卡怎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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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体系定位明确,中国医疗卫生创造了一系列辉煌,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面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影响以及“政事一体化”的管理,中国在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这就要求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途径。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编辑本段]改革进程
1.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
(1)第一阶段(1978~1998年):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
(2)第二阶段(1998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3)第三阶段(1999~2006年):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目前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统,有效地减轻了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目前,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州、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目前,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4)第四阶段(200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2.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
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
(1)第一阶段(1978~2003年)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合作医疗曾被写进1978年3月5日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贰』 怎样可以维护百姓的利益
仅供参考:
1、 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①
一是“信息公开”,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重要的信息来源。公民享有对设计公共利益决策的知情权,因此必须大力推行党、政、村、厂、校务的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判读不准确引发的群众上访。也就是说保障群众群益应该也必须从搏虎公民的知情权做起,而不是领导者“一手遮天”、“拍脑门子决策”,民主的真正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做了主,官员们才能找到“仆”的角色定位。
2010年黑龙江省确立了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双鸭山和绥化5个市为财政信息公开试点市。哈尔滨市公开了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收费等3个方面14类财政信息;大庆市全年发布采购信息442条、预算信息6条。这些试点工作,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探索了有益经验。②
与此同时强化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等市确定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开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网站、各类媒体等载体实行全程公开。省交通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了重点工程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理等专栏,定期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对全省公路建设相关事宜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公开。
信息公开形式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各级档案馆、图书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增配了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对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认真落实了重大决策公示制和听证制,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由注重结果公开向全程公开转变。大庆、齐齐哈尔、伊春、七台河市相继在电视台开辟了政务公开直播互动栏目,市长带头走进直播间,现场向群众解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牡丹江市在政务公开网设立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公开专栏。伊春市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了公积金、医保金等积金网上查询平台。省人社厅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在全国率先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的形式进行全程公开,确保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全省共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中心899个,成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新阵地。各地都健全了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成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公开组织体系,真正做到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市区乡(街道)以及部分社区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成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哈尔滨市抚顺社区积极吸纳社会力量,打造了医疗保健、便民服务、社区文化、党员教育议事、社区康复服务五大平台,囊括服务事项112项,并制定了28张社区居民知情卡免费向社区群众发放,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赞誉。牡丹江市投入260万元建设了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生活服务、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三个信息库,采集服务信息781972条,成为政府服务百姓的“好助手”、百姓离不开的“好帮手”。
二是“面对面”,通过开通“某长热线”、“ 民情直通车”、“行风热线”等大众传媒形式,政府部门负责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2003年5月10日,由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创办的互动直播节目“行风热线”在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与全省百姓见面。③节目以政府部门领导现场接听和解答听众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节目开播7年来,58家中省直部门先后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受理问题21030件,办结19915件,办结率达94.7%,用解决问题的数量兑现了“关注民生”的承诺,用执着迅速的行动诠释了“关注民生”的节目宗旨。省委、省政府连续6年把办好“行风热线”节目列为全省10项利民行动、33件实事之一。
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中所起到得舆论监督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力量,特别是网络、电视媒体既可以成为监督和预防腐败的载体,又是政府和人民共同的桥梁。
2、 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新时期,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是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亡羊补牢未若未雨绸缪。
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使纠纷化解有制可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形成预防机制,搞好政策宣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公平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针对设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好前期加强政策宣传,牢固数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线,着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
二是形成排查机制,抓好纠纷登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必须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不虑于微始成大患 不妨于小终亏在德。群众无小事,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隐患苗头进行及时排查、登记,逐一疏理、化解,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三是形成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避免互相扯皮,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障。社会的稳定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协办、全民的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努力。关注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立足这一点,万事以民为先,及时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调解效率,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形成培训机制,完善调解档案。提高调解社会公信力关键是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完善调解档案。要把握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座谈和业务培训,不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定期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有效防止纠纷反弹现象发生,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形成激励机制,落实调解报酬。人民调解工作根生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晒着头皮、厚着脸皮、说破嘴皮、饿着肚皮、磨破脚板皮”、“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吃进千辛万苦、受尽千咒万骂”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真实写照。要提高各级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键是要结合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建立健全调解包案调处制和调解激励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3、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查处机制
一是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查处突出问题。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坚持每年在秋季开学时集中开展中小学收费大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厅部署2009年曾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下访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④
此次专项行动以畅通公安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重点,通过送真情、送温暖、送诚心,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重心下移,推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走访信访群众常态化、制度化,并力争通过专项行动使70%以上的信访案件实现停访息诉。同时,进一步加大错案追究力度,解决以往疑难信访问题久拖不息、新的信访问题频频发生的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将全面梳理尚未停访息诉的信访案件并登记造册,以此为依据,对参加下访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编组,分解工作任务。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在下访工作中坚决排除自身利益障碍和不正之风的干扰,认真对待发现的执法过错,严肃纠正。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将在本次行动中主动出击,对工作中发现的错案逐案跟踪,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有关规定政出多门、重叠交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上追一级”领导责任。
201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赵忠厚与13个地市卫生局局长、5家厅直单位及厅机关12个处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要求上述地市及部门必须如期完成83项目标任务,如年度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医改工作自去年4月正式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上,全国平均参合率为94%,黑龙江省则达到了98%。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方面,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平台虽然建设较晚,但行进快、有创新、效果好,创造了“龙江模式”。
为确保今年各项医改政策落实到位,黑龙江省卫生厅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确定了5大类83项目标任务。其中,最主要的指标有:年度内巩固新农合100%覆盖面,参合人数达1400.8万人,全省以县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提至人均150元;以县(市、区)为单位,新农合门诊统筹达80%;全省统筹区域内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达6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节省群众报销时间和成本,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在此次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将今年的医改任务以责任状的形式细化分解到各市(地)卫生局和省厅直属单位及相关处室。按规定,经年度考核,分值66分的为合格单位,分值67-84分的为良好单位,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如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要全省通报批评,对所在市地的卫生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实行问责追究。⑤
综上所述,建设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体现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区(平房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实践行动,只要党员干部坚持和做好已的本职工作,爱业乐业,服务人民,时刻牢记党的嘱托,加大创新力度,必将使我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更大进展
『叁』 如何维护群众利益
1、 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①
一是“信息公开”,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重要的信息来源。公民享有对设计公共利益决策的知情权,因此必须大力推行党、政、村、厂、校务的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判读不准确引发的群众上访。也就是说保障群众群益应该也必须从搏虎公民的知情权做起,而不是领导者“一手遮天”、“拍脑门子决策”,民主的真正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做了主,官员们才能找到“仆”的角色定位。
2010年黑龙江省确立了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双鸭山和绥化5个市为财政信息公开试点市。哈尔滨市公开了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收费等3个方面14类财政信息;大庆市全年发布采购信息442条、预算信息6条。这些试点工作,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探索了有益经验。②
与此同时强化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等市确定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开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网站、各类媒体等载体实行全程公开。省交通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了重点工程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理等专栏,定期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对全省公路建设相关事宜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公开。
信息公开形式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各级档案馆、图书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增配了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对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认真落实了重大决策公示制和听证制,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由注重结果公开向全程公开转变。大庆、齐齐哈尔、伊春、七台河市相继在电视台开辟了政务公开直播互动栏目,市长带头走进直播间,现场向群众解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牡丹江市在政务公开网设立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公开专栏。伊春市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了公积金、医保金等积金网上查询平台。省人社厅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在全国率先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的形式进行全程公开,确保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全省共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中心899个,成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新阵地。各地都健全了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成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公开组织体系,真正做到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市区乡(街道)以及部分社区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成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哈尔滨市抚顺社区积极吸纳社会力量,打造了医疗保健、便民服务、社区文化、党员教育议事、社区康复服务五大平台,囊括服务事项112项,并制定了28张社区居民知情卡免费向社区群众发放,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赞誉。牡丹江市投入260万元建设了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生活服务、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三个信息库,采集服务信息781972条,成为政府服务百姓的“好助手”、百姓离不开的“好帮手”。
二是“面对面”,通过开通“某长热线”、“ 民情直通车”、“行风热线”等大众传媒形式,政府部门负责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2003年5月10日,由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创办的互动直播节目“行风热线”在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与全省百姓见面。③节目以政府部门领导现场接听和解答听众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节目开播7年来,58家中省直部门先后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受理问题21030件,办结19915件,办结率达94.7%,用解决问题的数量兑现了“关注民生”的承诺,用执着迅速的行动诠释了“关注民生”的节目宗旨。省委、省政府连续6年把办好“行风热线”节目列为全省10项利民行动、33件实事之一。
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中所起到得舆论监督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力量,特别是网络、电视媒体既可以成为监督和预防腐败的载体,又是政府和人民共同的桥梁。
2、 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新时期,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是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亡羊补牢未若未雨绸缪。
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使纠纷化解有制可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形成预防机制,搞好政策宣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公平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针对设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好前期加强政策宣传,牢固数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线,着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
二是形成排查机制,抓好纠纷登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必须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不虑于微始成大患 不妨于小终亏在德。群众无小事,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隐患苗头进行及时排查、登记,逐一疏理、化解,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三是形成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避免互相扯皮,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障。社会的稳定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协办、全民的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努力。关注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立足这一点,万事以民为先,及时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调解效率,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形成培训机制,完善调解档案。提高调解社会公信力关键是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完善调解档案。要把握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座谈和业务培训,不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定期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有效防止纠纷反弹现象发生,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形成激励机制,落实调解报酬。人民调解工作根生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晒着头皮、厚着脸皮、说破嘴皮、饿着肚皮、磨破脚板皮”、“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吃进千辛万苦、受尽千咒万骂”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真实写照。要提高各级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键是要结合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建立健全调解包案调处制和调解激励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3、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查处机制
一是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查处突出问题。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坚持每年在秋季开学时集中开展中小学收费大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厅部署2009年曾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下访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④
此次专项行动以畅通公安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重点,通过送真情、送温暖、送诚心,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重心下移,推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走访信访群众常态化、制度化,并力争通过专项行动使70%以上的信访案件实现停访息诉。同时,进一步加大错案追究力度,解决以往疑难信访问题久拖不息、新的信访问题频频发生的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将全面梳理尚未停访息诉的信访案件并登记造册,以此为依据,对参加下访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编组,分解工作任务。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在下访工作中坚决排除自身利益障碍和不正之风的干扰,认真对待发现的执法过错,严肃纠正。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将在本次行动中主动出击,对工作中发现的错案逐案跟踪,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有关规定政出多门、重叠交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上追一级”领导责任。
201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赵忠厚与13个地市卫生局局长、5家厅直单位及厅机关12个处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要求上述地市及部门必须如期完成83项目标任务,如年度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医改工作自去年4月正式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上,全国平均参合率为94%,黑龙江省则达到了98%。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方面,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平台虽然建设较晚,但行进快、有创新、效果好,创造了“龙江模式”。
为确保今年各项医改政策落实到位,黑龙江省卫生厅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确定了5大类83项目标任务。其中,最主要的指标有:年度内巩固新农合100%覆盖面,参合人数达1400.8万人,全省以县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提至人均150元;以县(市、区)为单位,新农合门诊统筹达80%;全省统筹区域内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达6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节省群众报销时间和成本,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在此次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将今年的医改任务以责任状的形式细化分解到各市(地)卫生局和省厅直属单位及相关处室。按规定,经年度考核,分值66分的为合格单位,分值67-84分的为良好单位,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如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要全省通报批评,对所在市地的卫生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实行问责追究。⑤
综上所述,建设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体现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区(平房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实践行动,只要党员干部坚持和做好已的本职工作,爱业乐业,服务人民,时刻牢记党的嘱托,加大创新力度,必将使我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更大进展
『肆』 为什么现在“看病难、看病贵”还是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去年去台湾自由行,到了台湾租一个二轮电动车到处串,与台湾农民面对面交流,台湾农保金700人民币,不过要到65岁才可以拿。台湾老百姓在小医院看病只要挂号费,大概50人民币,到大医院看病挂号费100人民币,其余的费用就免费了
『伍』 在现阶段条件下,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机制
1、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让群众学会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版的正确取舍,让群权众能够明白,舍小家顾大家的意义,明白只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才是对个人利益最好的维护。懂得牺牲小我,建设大我
2、防患于未然,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需求,采取对应措施,分化瓦解,表彰一小批,打击一小撮,安抚一大批,确保群众情绪吻腚
3、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不吻腚分子,鼓动不合作的带头分子和黑律师,要采取相应措施,毫不留情
4、加强横向和纵向联合,毕竟地方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要加强各部门联合,共同行动,联合执法,提高打击力度。
加强与社会力量联合,动员社会力量加入到维护吻腚的工作中来,要敢于让社会力量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担负起冲锋陷阵的作用。
加强军民团结,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谊,做到,互相扶持,有问题,可以得到人民子弟兵最有力的支援
5、对于发生的问题,要妥善处理,为了避免被敌对势力所利用,要采取有力手段,将事态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家属,要一手软,一手硬。确保家属和当事人情绪吻腚。对试图利用事件挑起事端的坏分子和敌对势力,要毫不留情得重拳出击
『陆』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部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建设、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开展冷链系统的监测。
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注射和常规接种率监测,并进行督导、分析、评价和反馈。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以及实验室监测工作。
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作为我省公共卫生检验工作的指导中心,负责对全省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全省公共卫生实验室间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是卫生部指定的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权威的检验机构,是省卫生厅指定的食品、矿泉水、生活饮用水、保健用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机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取得了国家首批乙级资质认证。
作为全省的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实验室认可和国家级计量认证双认审核、监督评审、复评审。承担全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妆品卫生学评价、鉴定及定期检验;全省新资源食品、一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矿泉水、纯净水、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学评价与监测;外埠产品委托检验与省内的仲裁检验;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与公共用品、用具、餐具消毒效果卫生检测与评价;饮用水污染、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应急检测及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样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承担国家重大医改项目农村改水项目,承担国家城市饮水网络试点项目以及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及国家食品污染专项监测。
实验室面积 1700平方米,设有样品受理室、理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配备有微生物鉴定仪、多功能图像分析系统、等离子体质谱仪、气相色谱-质谱仪、DNA细菌指纹图谱鉴定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设备。
多次承担国际合作项目的科研课题,承担国家科技部和卫生部有关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攻关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是公共卫生检验省级重点学科。 该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省级重点专业学科, 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卫生厅制定并落实完成全省病毒性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和防治方案,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防治项目和防治任务,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防治工作的开展、预防措施的落实及疫区的处理,负责完成全省病毒性传染病病的防治、监测、科研、检测和培训工作,尤以开展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热、流感、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手足口病、病毒性腹泻、森林脑炎、狂犬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防治与研究为重点。
建有P3实验室1个、P2( )实验室6个,分子生物学实验室1个,近几年添置了一些高级精密仪器设备,如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核酸提取仪、超高速离心机、 PCR扩增仪、荧光显微镜、生物安全柜、流式细胞仪、病毒载量仪等高精仪器设备,能够胜任疾病预防与控制赋予的任务和职责。近二年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级科研课题12项,其中7项获国家卫生部、国家医学会和省级科技进步奖,承担国家、省级艾滋病、出血热、流感、病毒性腹泻、手足口病等培训班,讲课培训2000余人次,全所出版著书二本,在国家级杂志发表文章50余篇,广泛与国内、外开展业务合作,分别与美国、日本、英国、泰国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有2人被国家卫生部聘为自然疫源性疾病和腹泻疾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编辑部
负责出版发行《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杂志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华预防医学会和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主办,是国家级综合指导类学术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中华预防医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年会、课题研讨、论文评审、成果鉴定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组织开展本省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举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进行补课教育、继续教育;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预防医学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论文及科普作品。
负责情报资料工作,根据中心各业务科室工作需要订购有关书籍、报刊及管理;协助各所(科、室)专业人员解决在外语资料翻译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 我省健康教育人员有1人被中国健康教育协会聘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和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聘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有1人被聘为《中国健康教育》杂志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杂志编委,有1人被聘为“全国相约健康社区行健康教育巡讲活动”专家,1人被聘为中国卫生摄影研究会常务理事和中国卫生摄影协会理事。
健康教育所是全省健康教育科研与业务指导中心,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健康教育所的职责是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总结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
近几年来,健康教育所在普及卫生知识、预防控制疫情、消除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都组织开展了多个卫生日的宣传活动,培训基层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指导基层开展对人群的健康知识普及和行为干预。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健康教育所组织开展了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甲流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与媒体合作开展甲流宣传活动80多次,制定各种方案、设计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全省各市县(区)开展防控甲流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我省广大群众预防甲流的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为履行国际烟草框架公约,健康教育所坚持不懈地开展控制烟草危害的工作,多次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全社会对于控制烟草危害给予更高的重视。组织开展大范围的医务务人员吸烟和被动吸烟情况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能力调查,组织13个地市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举办多次履行烟草框架公约能力培训班,组织全省中小学生开展控烟征文活动,组织全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大力推动了我省履行烟草框架公约的进程和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 负责调查、分析和研究全省霍乱、伤寒、副伤寒、痢疾等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及猩红热等部分细菌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分布、流行和发展规律;制订相关传染病的防控策略与措施,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方案;掌握国内外及本省传染病疫情动态,加强预防控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负责相关传染病疫情的预测、上报工作;承担对全省重大疾病和疫情现场调查工作,并指导基层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基层开展相关传染病的防制及实验室人员培训;负责全省相关细菌性传染病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相关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具备血清学及分子生物学等实验室检验能力。
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负责全省的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布鲁氏菌病、鼠疫等七种病的防治、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开展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及科研工作的技术指导、咨询,专业技术骨干培训及先进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对各地市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及全省地方病信息网络及统计工作
协助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组织协调全省地方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综合考察、技术攻关和技术协作。为拟定与地方病防治相关的规章、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策略、防治规划。
配备有先进的 B超(甲状腺检查)、心电机(克山病检查)、X光机(大骨节病检查)检查设备。
开展 TSH、盐碘、尿碘、水碘、水氟、尿氟等微量元素及布鲁氏菌病、鼠疫血清学检测。
2000年全国消除碘缺乏病考核评估工作中,综合成绩获得全国第二名 盐碘实验室和尿碘实验室在每年的全国省级实验室外质控样考核中均获合格证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所
承担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建立慢病综合防治示范点,开展慢病防治干预、慢病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测保健咨询服务及对各地(市)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建立健康促进学校,对学生因病缺课、因病休学及死亡情况进行监测。
组织进行公共营养调查、研究、监测与评价。
参与国家疾控中心的慢性病全国性调查、科研项目。根据我省慢病发病死亡特点开展专项调查承担中美合作项目《中国居民健康与营养调查》、中英合作项目—中国慢性病前瞻性研究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建立五个省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基地完成全国科学研究课题《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完成了全国“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项目的现场调查质量控制、数据核对、录入工作。
在全国学生常见病终期考评中,成绩显著,获得了由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常见病综合防治先进集体的称号。
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所
有主任医师 1人,副主任医(技)师3人。
负责建立全省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的业务技术档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消毒控制、疫源地消毒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定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感染控制重点行业预防性消毒与感染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全省医院感染监控网医院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全省各级医院机构消毒质量与感染因素的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对感染控制重点行业预防性消毒质量与感染因素的抽查监测;对省管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定期(每年两次)产品质量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省内外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和省级备案的消毒产品的鉴定检验工作;卫生部、省卫生厅对消毒产品监督抽检的检 验、委托的相关检验、净化工程的验收检测工作;针对医院感染控制中的消毒技术难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开展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的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组织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单位、消毒产生产企业的培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消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本实验室是 1998年首批通过卫生部培训、考核、盲样测试,1999年10月被黑龙江省卫生厅认定为省级消毒产品鉴定检验实验室;2003年4月被认定为国家级消毒产品专项(脊髓灰质炎病毒、黑曲霉菌、分枝杆菌)鉴定检验实验室;完成省内外申报省、部级卫生许可批件消毒药械鉴定检验近二百个品次,完成了近五十种消毒药械、卫生用品(皮肤、粘膜抗抑菌)报检前的企业委托研制检验工作。
病媒寄生虫病防治所
主要负责全省病媒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与指导。
一、实施寄生虫病的控制、监测计划,制订相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负责寄生虫病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和疫情报告;指导全省基层开展寄生虫病的防治和技术培训;开展寄生虫病防治的科研和宣教工作。
二、开展对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和医学昆虫的监测及防治工作,研究防治措施,并对杀虫灭鼠剂的抗药性进行定期监测研究;调查掌握我省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群分布、生态习性和季节消长情况,为病媒生物预测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除四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爱卫办对全省城镇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鉴定和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中病媒控制的技术指导。
承担中韩蠕虫病防治策略合作项目、全国肝吸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全国病媒生物监测和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等项目工作。荣获《黑龙江省家蝇抗药性的调查研究》黑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黑龙江省华支睾吸虫病预防控制策略及应用效果研究》获黑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进步二等奖;《黑龙江省人体重要寄生虫病流行现状调查》获黑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进步三等奖。 1、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切实落实国家疾控中心和省卫生厅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黑龙江省疾控中心相关各科室及各市县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1)执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参与制定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系统,及时有效的发现省内食品安全的异常动态。
(3)组织专家组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并参与相关咨询工作。
3、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理
(1)参与制定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参与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体系
(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的要求,协助对事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卫生处理。
4、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 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工作,包括传染病监测信息、传染病预测预警信息、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的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有: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规范》、《国家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网络报告管理规范与工作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全省传染病发病、死亡与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建立传染病早期预警工作机制,为早期发现和识别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提供数据依据,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对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信息按日、周、月、年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大疫情时,及时进行专题分析;分析结果以信息、简报及报告等形式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反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负责全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监控,对疫情异常变化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和报告。
5、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卫生信息和卫生服务能力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维护和分析工作,这些基本资料在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卫生资源分配、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中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
6、负责黑龙江省全人群死亡信息的报告、审核、分析等管理工作,及时获得我省的居民死亡率,死因构成及其变化趋势,同时获得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信息。死因数据是反映我省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为研究重点疾病与相关危险因素的关系,制定疾病控制规划和预防保健策略提供依据。
7、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8、确保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传输安全、保密。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保健医院为省级综合性医院,我院是省卫生厅首批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机构,是全省健康教育的指导中心。医院技术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若干人。科室设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仪器,为您提供一流的医疗技术服务。
预防保健医院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健康检查;职业体检,预防接种;健康咨询和预防保健等业务。具体项目有:传染病防治;病毒性肝炎检测;寄生虫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驾驶员体检等职业人群体检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预防保健医院全体员工愿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一流的服务,做全省人民健康的忠诚卫士。 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洁净室的检测与验收。
现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乙级资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项目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洁净室的检测项目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通过国家资质认证,具有国家认证认可颁发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
完成省内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双鸭山、鹤岗、鸡西、黑河等近200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对全省近200家放射防护检测预评价和控评。对全省200多家洁净实验室、洁净厂房、医院洁净手术部进行第三方检测与评价;对几十家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与评价;2010年对2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 同时负责全省各级CDC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与评价人员培训工作,共举办各类培训班多期,为全省各级CDC培训数百名专业技术人员。
所内具有省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专家库专家6名,国家专家库专家2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与技术评估国家级专家库成员1名,省级专家库成员6名。 毒理病理检测所是黑龙江省唯一由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保健品功能学检测机构。主要工作任务职责是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保健用品等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进行功能学评价。
具有分子生物学、生化学、遗传毒理、千级净化、实验病理、清洁级动物实验室等总面积为 1500平方米的实验楼,装备有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自动分析系统、超高倍多功能图像分析系统、全自动组织脱水、包埋系统、酶标仪、低温高速离心机、PCR测序仪等多台先进新型的大型试验仪器。多年来为我省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为保证百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
『柒』 请问这也叫人民政府吗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待遇的倡议书
村级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网最基本的单位,而乡医则是农村卫生队伍的主要力量,处在卫生战线的最前沿,主要担负着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还担负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工作。几十年来,广大乡村医生扎根基层,履行人道主义职责,默默无闻地为村民解除病痛,抢救了无数的生命。同时还积极参与各项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任务。乡村医生曾改变了当年农村缺医少药,甚至无医无药的难题,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新生事物。 拿老一辈乡村医生来说,在上世纪60年代农村卫生环境极其恶劣的状态下,响应党中央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通过卫生部门培训担任赤脚医生,种,采中草药、办合作医疗、身背保健箱走村窜户、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儿童建卡造册、预防接种、实行计划免疫、保护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在农村的顺利进行。如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丝虫病、疟疾等就是依靠乡村医生共同配合一起消灭和控制的。可以说,闽北卫生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乡医的一份功劳。
疫情报告、监控和防治各类流行病、暴发病、常见病诊治、送医送药上门,方便农民群众,几十年来默默无闻地工作,起到了一些大小医院和各级防疫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为农村卫生事业做出了巨大成绩。
非典流行时,乡村医生和全国医务人员一道奋战在监测第一线,与回乡人员零距离接触,详细登记,测量体温,为保一方平安昼夜工作,不叫苦不叫累,也未要求任何报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无私贡献。
禽流感期间,各级领导下达紧急动员令,我们更是义无返顾,毫不迟疑,赤膊上阵,投入这没有硝烟的战争,一天两次为疫区人员测体温,体温登记表写的密密麻麻,经过一个月的日夜奋战,禽流感战胜了,而我们有谁理喻呢?如今我们仍然监控着随时可突发的传染病预防保健工作。
乡村医生除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外,没有其他诊疗设备,中西各成一体,医生护士为一人,病人要求价廉速效,行医使药困难重重,真苦了我们的头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乡村医生积极向群众宣传参保,但是农民最近的医疗单位,最能节省患者医疗费用的村卫生室却不能报销医疗业务,就连小额报销所用的登记表、报销条和处方都得自己掏钱买。乡村医生每年要交校验费,罚款,管理费,药监检查,消杀费,物价,培训费用等等,少则一千多,多则一年几千元,早些年还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收费,现在随着合法的、不合法的药店、药房的普及,钱越来越难赚,村卫生室进入窘境。
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是上世纪农村中的“双胞胎”兄弟,都是农村青年经过村委会推荐,有关部门审批参加了各自的工作,民办教师每个大队2——3名,赤脚医生各有一名,教书育人为百年大计,防病治疗为百年人生,对人类和社会问题同等重要,但是后来国家政策是民办转公办,拿可观的国家工资及退休金,可我们乡村医生在国家经济综合国力日夜增长的今天,我们仍然赤着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守卫在农村三级卫生网的最底层,以人为本,服务于农民兄弟,永远是我们的宗旨。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年许多风华正茂的乡医如今即将步入老年的行列,后顾之忧也随之迫在眉睫,根据《乡医从医管理条例》规定,男60岁,女55岁的乡医将不予执业注册,停止其医疗行为。因此,老年乡医面临着失业和老无所养的尴尬境地。相比之下,与这些乡医同时代为国效力的“民办教师”却幸运的多,他们已全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解除了后顾之忧,过着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 “赤脚医生”与民办教师一样,都是我国在一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若干年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站、“赤脚医生”和现今的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是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我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最基层。
中国的合作医疗、“赤脚医生”是一块有里程碑意义的闪亮称谓。在那个年代“赤脚医生”曾编入小学的教科书,被一代人当儿歌传唱。在农村,“赤脚医生”与民办教师一样,都是村民眼里的“最可爱的人”。确实,如果没有民办教师,很多农村孩子将失学成为文盲;如果没有“赤脚医生”,他们的基本医疗将得不到保障。当年政府把“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当“同胞兄弟”,对他们的待遇是相提并论的。“赤脚医生”虽不是共和国的功臣,但深信在四十年代工作中,为提高中国农民的健康素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他们不辱使命,默默地承担着各种义务,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和贡献。
在当今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政策法规日臻完善的形势下;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再次提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此,社会上许多有识之士和广大乡村医生曾多次提出:把村卫生所问题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议程,建议政府尽快对农村卫生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参照民办教师转制的成功经验,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将村级医疗机构列入国家正式医疗卫生按规划设置所、室;按辖区人口数划拨卫生经费,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及医护人员,将乡医队伍转制为国家正式卫生工作者,列入编制,享受国家规定同等学历,工龄档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建议:
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上海市和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区别乡村医生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公资待遇,养老保障,以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1、 在岗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当年“民办教师”转正的工资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这在广东省已经实施)由政府财政按月发放支付,并给缴纳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对执业的老乡村医生要有倾斜保护政策。2、 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按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已不能执业,国家应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根据其从医年限,十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给予办理按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养老金的待遇一般每月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把村卫生所、卫生室纳入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编制统一管理。已经转正的乡村医生,根据工龄、职称核定工资标准。以所在乡镇为单位,政府财政补足发放。
三、 为了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应将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范畴,发挥其最基层的卫生工作作用。
新中国建立58年来,党中央和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改变了过去贫穷落后的面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又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不少政策。“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最近国务院提出医疗改革,使我国广大乡村医生呯然心动,但愿这次的医改能为农村的卫生事业迎来又一个春天,给乡村医生一个迟到的温暖。
我们也期盼党和政府在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为巩固农村卫生体系,给予乡村医生与民办教师和畜牧医等行业人员同等待遇,给予辛苦了近几十个春秋的赤脚医生养老保险并加入社保,给退休金,把乡医待遇问题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编织,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要把解决乡村医生转职、生活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项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解除其后顾之忧,吸引和鼓励年轻乡医扎根基层,为人民群众服务,避免出现由于收入低,乡医弃医改行,部分村级卫生所关门停办的局面。要加大对村级卫生所建设的投入,将村级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改变目前村级卫生所房屋破旧、设备简陋、缺医少药的情况。
以上所述是我们乡村医生的共同心声,我们想这肯定也是全国乡村医生的共同心声,我们希望国家和有关部门能给予我们一个合理交代,希望领导尽快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捌』 2011年中国发生的国家大事有哪些
一月
1月1日——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正式开始。
二月
2月2日——中央2011年(辛卯)春节联欢晚会开播 2月16日——神舟八号发射。
四月
4月1日~10月31日——世界园艺博览会将在中国西安举行。 4月14日——沉痛悼念青海玉树地震1周年祭!
五月
5月12日——第三个中国防灾减灾日。 5月12日——沉痛悼念四川汶川地震3周年祭! 5月21日~6月5日——第14届世界游泳锦标赛将在中国上海举行。 5月25日——在董存瑞烈士陵园内举行“董存瑞牺牲63周年纪念会”。
六月
6月19日~8月2日——香港进行人口普查。
七月
7月1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7月1日——纪念香港回归中国14周年。 7月3日~9日——世界管乐年会将在中国台湾嘉义举行。
八月
8月8日——第三个中国全民健身日。 8月15日——沉痛悼念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1周年祭。 8月12日~22日——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在中国深圳举行。 8月27日~9月4日——第13届世界田径锦标赛将在韩国大邱举行。
九月
9月10日--第27个教师节。 9月10日~19日——第9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将在中国贵阳举行。 9月12日~10月2日——世界设计大会将在中国台北举行。
十月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周年。 10月中旬: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2011年10月中旬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 10月10日——辛亥革命100周年。 10月16日~25日——第7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在南昌举行。 10月份按计划可能发射中国第一个火星探测器“萤火一号”
十二月
12月10日——中国台湾将举行第八届立委选举。 12月19日——中国资本21周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21周年 12月20日——纪念澳门回归中国12周年。
『玖』 医疗体制改革的改革进程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
(1)第一阶段(1978~1998年):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 。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
(2)第二阶段(1998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3)第三阶段(1999~2006年):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统,有效地减轻了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州、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7.69 -4.35% 股吧 研报]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33.57 -1.41% 股吧 研报]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4)第四阶段(200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
(1)第一阶段(1978~2003年)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合作医疗曾被写进 1978年3月5日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从1990年开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阶段,“如何建立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问题无法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为此,我国对合作医疗的恢复与重建进行了艰难的探索。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3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在全国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提出《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报告。1994年,为了提供合作医疗立法的理论依据,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省14县开展了“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和跟踪研究。1996年7月,卫生部在河南召开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的具体措施。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合作医疗对于提高农民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性。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同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发展。
(2)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正式施行,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此有法可依。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
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 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我国医药工业快速发展,各类药厂如同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与此同时,药品生产的准入和新药的审批成为药品管理制度中的重点。1978年国务院就批准颁发《药政管理条例》,到了1979年,卫生部又组织制定了《新药管理办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药品管理法》,这部法律也被看做是中国药品管制制度的雏形。它规定了药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即“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此两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但是由于各部门权力的分割,这种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1985年,卫生部根据1984年的《药品管理法》制定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从此我国新药的管理审批进入了法制化阶段。1988年卫生部又颁发了《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新药审批。1992年,卫生部再次颁发了《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对中药和生物制品也分别做了补充规定。
从1984年开始10年时间里药品生产管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其实这也是对《药品管理法》的一次非正式修正案,使得药品市场的准入进入“两证一照”的程序,同时也为进一步理顺药品管理体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药业多头管理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加深。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此《通知》总结了药品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现象严重。
1998年颁布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等5个法规。这些法规很多都参考了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标志着我国的药品管理进行创新尝试。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药品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生产质量方面,2005年10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02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执行。1999年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5个行政规章同时废止。200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经过再一次的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药品的注册管理一直存在问题,尤其是新药的审批,大量的仿制药重复出现,药品产业创新机制缺乏,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准备阶段:1978~1995年。本阶段没有多少直接涉及药品价格的政策出台,主要是一些药品管理机构的成立和一些宏观的政策性文件,为下一阶段价格管理创造了条件。
改革实施阶段:1996年至今。药品价格管理开始于1996年8月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这时主要围绕“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标整改药品价格,后来又下发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8年底,国家计委出台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先后多次降低药品价格。
2000年是我国药品价格深入整顿的一年。随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7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此时,关于药品价格的文件主要有:《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及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以及《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等 ,这些政策进一步推动药品价格管理改革。
此后随着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一直存在,国家不断推出药品降价政策:2001年5月,国家计委发出通知宣布 69 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2004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等;2005年,国家降低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2007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21次降低药品价格的通知,紧接着《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第22次药品降价生效,5月又调整了26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在不断降价的同时,也对药品定价进行了相应的改革,2006国家年发改委在《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原则下制定针对医药行业的《药品定价办法》,其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总的来说,近10年我国连续23次降低药品价格,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拾』 重庆市医保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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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