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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植源蜂业

发布时间: 2022-06-11 09:18:30

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蜂业发展,规范蜂业管理,维护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蜂业生产经营、蜜蜂品种资源和蜜粉源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购销贮运、蜜蜂品种资源和蜜粉源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蜜蜂授粉等技术研发与推广、市场信息交流等。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蜂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蜜蜂品种资源保护、蜜蜂良种引进繁育推广、蜂业生产和蜂病防治技术研究培训推广、蜂产品生产质量追溯、产业信息提供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工作所需经费。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蜂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鼓励和扶持蜂业发展的政策、技术、资金保障制度,提供金融支持,拓宽销售渠道,引导品牌创建,培育壮大蜂业产业。第七条自治州鼓励通过政策性担保融资平台,建立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银行、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合作分险机制,促进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蜂业产业。

自治州鼓励州内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蜜蜂养殖保险、商业性蜜蜂收入保险、蜜蜂产品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养蜂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物种优先,科研、保护、生产相协调,促进品种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原则,对“长白山中蜂”、“珲春黑蜂”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统一规划与建设,鼓励养蜂者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根据蜜粉源植物分布和“长白山中蜂”、“珲春黑蜂”种群繁育工作需要,共同划定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对划定的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应当设立明显的界牌和标识,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内禁止其他蜂群进入。第九条鼓励利用蜜粉源植物资源发展养蜂生产,加强蜜粉源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定期开展蜜粉源植物资源调查。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加强野生优质蜜粉源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椴树、槐树等蜜粉源植物的采伐。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依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林业部门同意,可以对林区内林间、林下的柳树、苕条等野生灌木蜜粉源植物,进行更新改造。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根据蜜粉源植物资源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制定放蜂场地设置规划和放蜂场地备案管理制度,有序利用蜜粉源植物资源。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森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权限,根据放蜂场地设置规划,依法合理划定放蜂场地。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依照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放蜂场地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放蜂场地的管理。第十一条依法进入林区从事放蜂生产活动的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放蜂所在地森工企业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入山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为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进入林区放蜂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养蜂者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十三条自治州应当建立蜂业生产风险救助机制,设立蜂业生产风险救助基金。

风险救助基金由政府、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养蜂者等共同出资筹措,主要用于参加风险救助的养蜂者在遭受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的救助。第十四条养蜂者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蜜蜂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㈡ 北京蜂业是传销吗

北京蜂业不是传销,截止2019年4月3日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传销。

北京蜂业,即北京市蜂业公司,成立于1984年,隶属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蚕业蜂业管理站,是北京市第一家集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科研开发、蜂疗保健、内贸外贸于一体的国有蜂业专业企业。

北京市蜂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7日);委托生产经营“华林牌蜂胶软胶囊”(生产企业:北京航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3月31日);蜂产品的收购;生产蜂具、蜂饲料;技术开发、咨询等。

北京市蜂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暂未被认定为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需符合以下三条: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2)绿植源蜂业扩展阅读:

一、打开网络,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点击进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北京市蜂业公司

㈢ 我国养蜂业生产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1)蜜蜂饲养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养蜂发达的欧美国家早已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强群收获成熟蜜,达到高效、高产、优质,从而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如美国现代化蜂场一个养蜂者饲养4000群蜂,年平均收入11万美元,与中国一个养蜂者平均饲养30群蜂,年收入4000元相比高出200倍。我国大多数养蜂场以家庭形式出现,养蜂规模多在100群左右,大多转地放蜂,劳动强度大,手工劳动多,产品卫生与质量容易受影响。

(2)蜂胶生产技术落后。蜂胶是近十几年来广泛受到重视的新药物资源,目前我国蜂种普遍产胶能力低下,加上生产技术落后,群年产量仅50克,全国年总产量仅250~300吨,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外需求。

(3)螨害等蜜蜂主要病虫害猖獗。雅氏瓦螨是对我国养蜂生产危害最严重的寄生虫害。多年来,我国主要采用化学药物为主的防治方法,虽然控制了螨害,但由药物防治带来的抗药性和对蜂产品的污染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养蜂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掘和强化生物体本身对天敌的抗御机能,选育抗螨蜂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一旦突破将在我国以至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效益。

蜜蜂传染病是严重危害我国养蜂业发展的大问题。每年由于病虫害造成的蜂群损失为20%左右,仅此一项直接经济损失达几亿元。我国目前仍以药物防治为主。而化学药物和抗生素除产生抗药性外,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对蜂产品的污染。以往由于出口蜂蜜中抗生素和农药残留超标,曾造成多次退货索赔,经济损失惨重。近年来,欧盟对动物源产品进口实行卫生监管制度,不断增加对我国蜂蜜质量指标要求。我国必须有足够的对策。

(4)蜂产品收购价格不合理,不同等级产品收购价格的价差过小,使得我国蜂产品市场上很难见到成熟蜜,收购的蜂蜜多数为1.36千克/升,往往需要蜂蜜加工厂由机器浓缩、脱水才能进入消费市场。

(5)部分养蜂员用药不当,造成蜂产品药物污染。例如,有些蜂农在花期用药或大剂量使用抗生素或其他药物,造成蜂产品中抗生素或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6)蜂蜜周转桶内壁涂料脱落,造成重金属污染。

(7)缺乏高技术含量的深加工蜂产品。我国虽具有蜂产品的资源优势,但由于基础和应用研究不足,精深加工技术研究滞后,蜂产品除直接以原料形式进入市场外,制品大多为粗加工、低附加值的保健品,技术含量低,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缺乏科学的质量控制指标,蜂产品药物资源未充分利用。需要开发具有确定成分、功效和结构的高技术产品。

(8)熊蜂周年繁育技术及温室授粉应用技术亟待产业化。随着我国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温室内缺乏昆虫授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由于缺乏授粉昆虫,许多生产者往往用喷洒激素的方法促使植物坐果,从而降低了果实质量和品质,并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熊蜂由于其吻较长、身体上被毛较多、能适应较低的温度和光密度而成为温室中理想的授粉昆虫;在国外已被广泛应用于为温室中果菜类蔬菜授粉,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已经成为设施农业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实现熊蜂周年繁育技术的产业化生产,远远不能满足生产实际的需要。此外,若有资金支持,尚需进行熊蜂病虫害防治、熊蜂资源调查等多方面研究,以推进熊蜂周年繁育技术及温室授粉应用技术的产业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9)部分地区对于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的作用认识不足,对于前来放蜂人员征收所谓“资源费”,挫伤了广大养蜂员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蜂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标准,以此作为蜂产品生产的强制性标准,以保证蜂产品的质量。

②国家从政策上鼓励蜂农生产成熟蜜和优质蜂产品,充分应用价格杠杆,拉开不同等级蜂产品的价格差,使生产者切身体会到“优质优价”的好处。

③加快我国规模化养蜂的进程,逐步实现蜂具标准化,采蜜机械化,供种专业化,以适应现代养蜂的要求。

④养蜂者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质量意识,生产高质量的蜂产品。

⑤国家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的常识,鼓励和发展养蜂事业,为蜂群追花夺蜜提供方便。

㈣ 我国有哪些蜂业社团组织其宗旨和作用是什么

目前,全国已建立起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有中国养蜂学会、中国蜂产品协会、全国中蜂协作委员会。这些蜂业社团组织,不仅已成为政府主管业务部门的得力助手,而且在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协作研究、培训专业人才、沟通蜂业科技信息、促进蜂产品流通及推动地方学会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中国养蜂学会于1979年6月在北京成立。它是全国性跨部门、跨行业的蜂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其宗旨是繁荣与发展中国养蜂科学技术事业,是全国一级学会,具有社团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托单位为农业部。它还是国际养蜂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亚洲养蜂工作者联合会会员。中国养蜂学会下设蜜蜂饲养管理专业委员会、蜜蜂产品专业委员会、蜜蜂保护专业委员会、蜜源植物与蜜蜂授粉专业委员会、蜜蜂疗法专业委员会、蜜蜂育种专业委员会、蜜蜂生物学专业委员会、蜜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养蜂学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专业特点,独立开展工作。

(2)中国蜂产品协会成立于1991年2月,是全国性一级协会,具有社团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托单位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宗旨是协助主管部门对蜂产品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服务,推动各个环节之间的横向联系,疏通流通渠道,促进蜂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的现代化,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中国蜂产品的开发利用。

(3)全国中蜂协作委员会成立于1980年5月,它是全国中蜂产区省(自治区)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加工单位参加的全国性技术协作组织。依托单位为农业部畜牧局。其宗旨是,通过协作研究解决中蜂生产和产品开发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饲养中蜂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生产发展。

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蜜源植物,规范资源使用秩序,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蜂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蜂业生产经营和蜜源植物保护及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购销贮运和蜜源植物利用、蜜蜂对植物授粉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市场信息交流等。第三条自治州对长白山野生中蜂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管理工作,其所属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向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养蜂技术培训、良种推广、蜂病防治、产业信息和蜂产品质量监测等公益性服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蜂管理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鼓励和支持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的保障制度,扶持蜂业加工企业开发品牌蜂产品,培育壮大蜂业产业。第六条自治州鼓励利用资源发展养蜂生产。牧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优质蜜源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养蜂生产的需要,经相关林业部门同意,对依法可以定期进行改造的林区内林间、林下的柳树、苕条等野生灌木丛蜜源植物,可以定期进行更新改造。

农民可以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及一般耕地种植蜜源植物。第七条自治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林业生产部门及林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自然保护区放蜂提供便利。

依法进入林区、自然保护区从事放蜂生产活动的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放蜂所在地林业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办理入山手续。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蜜源植物分布状况,划定放蜂场地,统一管理。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放蜂场地放蜂应当防止蜜蜂蜇伤人畜,处理好各类废弃物,不得造成污染,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在放蜂期间,造成蜜蜂蜇伤人畜、严重污染和火灾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从事蜜蜂新品种引进和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进和推广中给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蜜蜂原种场的建立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种蜂场的建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蜜蜂蜂群的检疫工作。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转地放蜂前及时接受对蜂群的检疫,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第十二条自治州对蜂产品质量实行追溯制度,禁止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区域内放蜂。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保证条件,养蜂器具、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生产蜂产品三十日前应当停止使用抗生素等药品,防止蜜蜂病虫害,减少或者杜绝蜂产品中的药品残留量。

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生产销售掺杂使假蜂产品的,由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第十三条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根据抽检需要,可以对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检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蜂产品监督管理抽查中超过规定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㈥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蜂产品质量,加强养蜂生产管理,规范蜂产品市场秩序,促进养蜂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蜜蜂对种植业作物授粉技术应用、蜂产品加工购销与贮运、蜂产品质量管理和蜂业技术开发及市场信息交流等蜂业经济链的特殊性行业。
野生中华蜜蜂的捕捉、人工驯养繁殖、运输等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蜂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蜂业工作机构负责蜂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蜂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蜂业的指导和管理。蜂业重点地区应充实和完善管理机构,其他地区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计划、财政、扶贫、科技、金融等部门要根据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运用市场机制,对蜂业及其产业化发展给予扶持。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养蜂生产技术、蜜蜂授粉技术、蜂产品加工技术、质量控制技术的试验、示范、开发和推广工作等,组织开展蜂产品市场信息交流与发布活动,推进蜂业产业化,引导蜂产品科学消费和市场健康发展,促进蜂业企业规范竞争。第六条 从事蜂业的单位和个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受到保护和支持。鼓励蜂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实行一体化经营。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蜂业工作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养蜂工作证》,并提供生产技术、疫病防治、质量跟踪监督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转地放养的蜂场,由所去放蜂场所在地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蜂业工作机构,凭《养蜂工作证》为养蜂生产者安排放蜂场地。转地放养的蜂场到林区、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放蜂场地。
办理《养蜂工作证》和安排放蜂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在定地放养的蜂场,养蜂生产者可以将蜂群放在自家住宅前后、或承包责任田范围内、或经他人同意的场地,尽量防止蜜蜂螯伤人畜事件的发生。第九条 农作物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作物花期喷撒农药。施药时至少应在施药前3天通知邻近蜂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对蜂群产生伤害和污染蜂产品。第十条 实行蜜蜂蜂群检疫制度。蜂群检疫的主要对象为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囊状幼虫病、蜂螨、白垩病和爬蜂病等。检疫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省放养的蜂场在转地之前应实施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并在《养蜂工作证》内填写检疫情况。检疫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不得重复检疫。第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发现重大蜜蜂疫情,应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蜂业工作机构,并实行就地防治,避免疫情蔓延扩散。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和出售。第十二条 蜜蜂新品种培育、引进、审定、推广和种蜂生产经营及种蜂场建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蜂业工作机构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蜂种资源应受国家保护。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重点种蜂交尾场,场内严禁其他蜂场蜂群进入。有条件的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中华蜜蜂自然保护区。第十四条 承运蜂群,按照交通部门关于鲜活物运输的规定,办理急运手续,并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养蜂生产者办理运输保险。第十五条 使用近期装运过农药和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承运蜂群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告知养蜂生产者。第十六条 运蜂车辆可优先通过渡口、桥梁、高温和污染较重的地段,以防因滞留损伤蜂群或发生蜜蜂螯人事故。在蜂群流量大的地方或季节,农业行政部门应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组织运蜂工作,加强运输管理,防止蜂群滞留。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植优质蜜源作物和植物,不断扩大蜜源植物面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林业、环保等部门对珍贵的野生蜜源植物制定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蜂产品之前的30天,应停止使用抗生素药物防治蜜蜂病虫害,减少或杜绝蜂产品中的抗生素残留量。

㈦ 蜜蜂的产业链

蜜蜂是勤劳的动物,我们都知道它生产出了营养丰富的蜂蜜,也许我们还不知道,蜜蜂能为各种农作物,果树,蔬菜和牧草授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大超过各种蜂产品.有人估计,蜜蜂为农作物传播花粉所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超过蜂产品的 100多倍.现在人们对蜜蜂的利用,不仅是利用它来生产蜂蜜,而且利用它为植物授粉.
近来发展最快的要算蜜蜂为油茶授粉了.因为在油茶的花粉中含有较多的棉子糖等有毒物质,蜜蜂一旦吸食以后就会中毒而死.因此,过去的油茶林被视为"放蜂禁区",油茶也因不能完全授粉而产量一直很低.近来,科学家们研制成功一种解毒办法,油茶林也不再是放蜂的禁区了,因而油茶的结实率提高了1.7~2.4倍.
除蜜蜂以外,蝇类,蝶类与蛾类也经常出没于花丛之中,为植物传粉,为人类造福.例如墨西哥有一种植物叫鳞风兰,它的花朵很深,完全要依靠鳞风兰蛾来为它传粉.鳞风兰蛾的口器特别长,这样才能达到花蕊的深处,如果没有这种蛾,鳞风兰就不能结实传种.
提起蜂产业,宽甸人都掩饰不住内心的甜蜜和自豪:每年五六月份,山花烂漫时,沿鸭绿江到长甸河口,走201国道至牛毛坞刊川岭,几百米就是一个蜂箱,1万多蜂箱在200多公里的道路两旁,真是别有一番风景。

宽甸满族自治县森林覆盖率达66.2%,植物种类繁多,而其中的蜜分源植物达数百种,可以说拥有蜂业发展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除了饲养意蜂(从意大利引进的),宽甸农民还有自己的宝贝———中华蜂。

饲养中华蜂采取的不是哪有蜜源到哪里去的“游击战”,它们是“定居”的,分散在宽甸的沟沟岔岔。用养蜂户的话说,每一条沟都是中华蜂最好的栖居地。槐花、椴花、胡枝子是中华蜂最主要的蜜源,这种野生花蜜,市场价格是其他蜂蜜的一倍这主要源于自然环境良好的优势。宽甸是世界六大无污染区之一,境内有河流546条,都是国家一、二类水质。经检测,这种花蜜中氯的含量几乎为零,在市场上拥有“绿色蜜”的美誉。

把资源优势转化成为生产力,关键是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宽甸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质量为生命”的新思路,引导农民发展养蜂业。根据养蜂业的发展,宽甸成立了养蜂工作站,负责对全县的养蜂业进行技术指导。一方面通过树立典型引导农民走上养蜂路,另一方面对养蜂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从常见病的防治到饲养的新方法等。

养蜂工作站的另一个职能,是进行蜂产品的深加工研究,形成蜂产品的产业链。于是,一个由中医教授、酿酒工程师、养蜂专家组成的研制小组经过数百次的实验后,终于攻克了难度较大的花粉破壁技术———生物破壁法。接着又一举攻下了酿酒关,解决了蜂蜜发酸、沉淀物堆积、不易保存的问题,研制出了蜂花蜜液酒,新产品很快在蜂业制品厂加工投产,之后系列产品纷纷推出。

宽甸的蜂产品终于有了自己的品牌,现在蜂产品达十几个品种,不仅抢占了国内市场,而且还远销韩国、日本,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

通过公司加农户的形式,蜂业深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了共同发展的捆绑关系,规避了蜂农的市场风险,同时也有利于蜂业由单纯的原料生产、粗加工向集约化生产、精深加工转变,实现蜂业规模化经营,使蜂农收入趋于稳定。

宽甸人终于用小蜜蜂闯出了新天地。目前,宽甸的养蜂户达2000多户,户均收入达到1万元左右。中华蜂的饲养量达到3万多群,年产蜂蜜、蜂蜡、王浆、花粉110多吨。宽甸的蜂产业步入产业发展的快车道。

㈧ 哪家加工用蜂蜜的蜂业公司拥有大型基地

鸿香源—中国天然优质蜂蜜原料第一供应商。20年来运用娴熟成熟的养蜂、采蜜、制蜜基础值得我们信赖的。他们以“采蜜蜂精神、成甜蜜事业”的精神研发生产蜂蜜、花粉、王浆及蜂胶四大类一百多个品种,鸿香源园区80%为蜜源植物所覆盖,植物品种多达200余个,科属120多个,总数达88000多棵,有银杏、水杉、香樟、桂花、构骨等名木古树,鸿香源运营全部按“尊重自然、促进原生”的理念,巧妙融合在一起,通过蜜蜂文化科普和农家乐旅游观光,展现蜜蜂古老的产业底蕴,完全是一个以生产、科研、观光,生态,旅游,养生的中国首家蜂业全产业链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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