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女小说
① 古龙小说《兰花传奇》兰花先生是谁
“兰花先生”就是苏蓉蓉。据说她非常美丽,聪明且深谙楚留香的一切习性。她设计了“飞蛾行动”是为了逼香帅现形,而其初衷是出于爱情。苏蓉蓉的这些特征与兰花先生的描述完全吻合。更有趣的是,兰花传奇中角色的名字似乎都暗示着与她相关的联系——比如“苏苏”、“袖袖”。楚留香身边的三位女子中,苏蓉蓉无疑是最出色的。她的医术高超,易容技艺更是出神入化。古龙并未详细描述她的性格,也未提及她的身世背景。在香帅美女如云、奇遇不断的故事里,苏蓉蓉只是一个不起眼的配角。很多时候,她甚至没有出场。然而,在香帅欣赏怜惜的目光中,我们能窥见她的智慧与风华。
在《午夜兰花》中,古龙给了我们一些线索,暗示兰花先生可能是楚留香身边的人。这一猜测使苏蓉蓉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她是一位神秘而复杂的女子,充满魅力,令人难以捉摸。苏蓉蓉这个名字,就像她的形象一样,充满了谜团和吸引力。
苏蓉蓉的形象在古龙的作品中逐渐变得清晰,她不仅是一位才女,更是一位智慧与美貌并存的女性。她的存在为楚留香的故事增添了无限魅力。她不仅是故事中的一个配角,更是香帅心中的一位知己。苏蓉蓉的智慧与风华,在古龙笔下得到了完美的展现,使她成为了《兰花传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兰花先生的神秘身份和苏蓉蓉的形象,使得她的故事充满了无限遐想。她不仅是一位美丽的女性,更是一位充满智慧与风华的女子。在楚留香的故事中,苏蓉蓉的存在使整个故事更加丰富和精彩。她是一位令人难以忘怀的角色,她的故事和形象将永远留在读者的心中。
② 兰花女的传说(50字)
前一段时间,一名叫沈立文的人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对我的不利影响,给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0多万元买到假兰花,兰花骗子逍遥法外”这就是这个无耻之徒再次对我无中生有,恶语中伤的铁证。一些好友看到了他在搜狐网、中国兰花网等网站凭空编造的恶毒文章后,不断地劝我该出来说说话了,也该为自己辩解辩解。其实,对我来说,我在等!
等什么呢?
读过他--沈立文的文章的读者也许注意到,我--吕菜华在和这个无耻之徒打一个名誉权官司!我把沈立文、云南《生活新报》及其记者赵传灯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我的名誉损失。我在等人民法院的判决,我要用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证明我的清白!我认为这才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否则,我再说多少,聪明的网友都只会说我缺乏证据。
现在好了,等来了人民法院的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9 )官民一初字第 1340 号
原告吕菜华,女, 1966 年 7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个体户,住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云辰花园 1 幢 3 单元 701 号。身份证号码:532224196607162124。
被告沈立文,男, 1968 年 2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个体户,住昆明市官渡区小街春城兰都 B 幢 13 一 15 号。身份证号码:532224196802164539 。
被告周晓晖(笔名赵传灯),男,1965 年 8 月 1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生活新报社记者,住昆明市春城路 62 号证券大厦二楼。身份证号码:532326196508160359。
被告生活新报社。住所:昆明市春城路 62 号证券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魏源海,副社长。
原告吕菜华诉被告沈立文、被告周晓晖、被告生活新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 的 9 年 4 月 21 日和 5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菜华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沈立文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晓晖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生活新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传灯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在 《 生活新报 》 的 A12 版面巨幅标题发表题为 《 200 多万元买兰花,开花成了“粪草” 》 的文章,文章首部大标题标明:“买卖双方各执一词;警方正在侦办此案”;这篇文章中的首部,十分醒目的用黑大标题标明:“买一株名贵的奇花异草要花上百万的例子已屡见不鲜,而有人看准了贱买兰花高价抛售可以赚大钱的商机,结果因为自己不懂行,将本不值钱的普通兰花当作名贵兰花购进,等开了花才知道遭遇了骗局。来自宣威的沈立文就是其中之一: 4 年前初涉兰市的他花 200 余万元买下一批“名贵”的“馨海蝶”兰花,养了几年后兰花开了,才发现原来是一些每株价格仅为三五元的普通兰花”。被告赵传灯在该篇文章同时用黑大标题标明“省兰协:鉴定物为一般兰花”,同时被告赵传灯在文章中恶意宣称:记者从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对沈立文送去的“馨海蝶”、“丽江星蝶”和“三星蝶” 3 个品种的兰花鉴定函中看到,该会组织专家进行辨别和鉴定,结果都属于莲瓣兰变种兰花的兰花。从直观上看,上述莲瓣兰变种兰花的花型、花瓣上的彩点(块)等特征辨别判断属一般品位的兰花,现在市场价一般在 3 至 5 元人民币一苗”,暗指原告为卖假者,已有权威部门认定。而在该篇文章结尾时又说“目前,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正在侦办此案”,直接影射原告己成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被告赵传灯的用心实属险恶。上述文章是被告沈立文与被告赵传灯怀着险恶用心,恶意串通,共同编造的虚假事实,但只要一读到这篇文章,却又必然让人对原告的行为、道德品质产生重大的怀疑、误解。正是这篇用虚假事实编造的文章,严重破坏了原告的名誉,在原告的亲朋好友、生意伙伴和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 《 生活新报 》 对被告赵传灯恶意编造虚假事实大篇幅严重失实的报道文章不审查核实,放纵被告赵传灯恶意损害原告名誉; 2009 年 2 月 12 日虽经原告登门向被告 《 生活新报 》 相关负责人反映并讲明事实真相后,被告 《 生活新报 》 不仅不核实、阻止,反而放任纵容被告赵传灯、沈立文以 《 生活新报 》 之名和网络平台向全国相关网站肆意传播、扩大、扩散对原告的名誉肆意损害。综上所述,三被告的上述名誉侵权行为严重败坏了原告的名誉,在社会上对原告的声誉、信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特起诉,请求判令: 1 、被告沈立文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在 《 生活新报 》 第一版上连续三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内容需原告同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