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案件
⑴ 浙江一男子非法采挖销售野生兰花被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其行为
在2022年3月17号的时候,浙江淳安的警方破获了一个关于非法采摘并销售野生兰花的案件,浙江的一名男子被刑事拘留。如果要从法律角度来解读这名男子的行为的话,这位男子是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⑵ 春兰事件是怎么回事
安徽省休宁县某花店店主梅某因售卖野生春兰,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日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安徽省首起售卖野生兰花刑事案件。 梅某长期从事花卉买卖生意。今年3月,梅某数次到休宁县城北农贸市场从农户吴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野生兰花,装盆后分别放置于其经营的两个花店出售。4月1日,林业调查人员从其店铺查获22盆野生兰花。经鉴定,涉案22盆兰花均为野生春兰。依据2021年9月公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梅某当庭认罪、认罚,并真诚忏悔,愿作为反面教材,向周围群众普法,改变几十年来从山里挖兰花回来栽种的陋习。 案件宣判后,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兰花资源,修复生态环境,休宁法院联合检察、林业部门,决定将涉案的22盆野生兰花移植至齐云山国家森林公园。
⑶ 淳安一男子非法采挖销售野生兰花被刑拘,野兰花有哪些价值
“淳安县山林面积大,原生地兰花品种也比较丰富,县内生长有野生的春兰、蕙兰、建兰等,盗挖兰花现象时有发生,破坏性的采挖会造成野生兰花自然繁殖速度下降,最后导致珍贵野生植物物种的缺失。”
在自家门口附近山林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这是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后,浙江省首例非法采挖、销售兰花刑事案件。
要说野生兰花的价值,首先我们要来看看野生兰花和专业兰园的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现在许多名品兰花的价格反而不如野生兰花了?其实,看看野生兰花和兰园的品种区别大致有就了解它的价值了:
一、外观不同,野生兰的叶片大多没有兰园的漂亮,专业兰园可以控制温度与湿度,加上定期喷洒叶面肥料等,所以叶片卖相会很好;而野生兰则可能会有一些瑕疵。
⑷ 河南农民采三株兰草为什么被判刑3年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兰草,回家路上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2016年12月,卢氏县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事曾引发热议,日前有了新进展。
“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今年5月10日他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
5月23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被行政处罚后又被公诉,采3株兰草获刑
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河南法制报》曾在2017年4月报道过该案。该报道称,秦某采挖兰草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这一行政处罚信息被当地检察官发现后,该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报道称,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判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申请再审请求判“无罪”,法院决定再审
该案案情公开后,引发了公众热议。该判罚是否过重?秦某是否故意盗采?
2017年4月报道,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侯王勇介绍了相关案情。
“2006年卢氏盗挖兰花情况严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陕西的人都来挖,当时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判断,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4月22日查获,4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向森林公安了解情况,正好是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所以我们发了立案通知。”侯王勇称。
侯王勇在上述报道中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一起的这个人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2015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侯王勇称。
对此,5月24日,秦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当日他确实是和秦帅一同回家,途中他在路边挖了3株兰草,他知道秦帅卖过兰草。“也就卖个十块二十块,我们这山上不缺这个(兰草),到处都是。”
报道称,对于卢氏县法院认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国家林业局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后,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说。
再审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