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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丫头

发布时间: 2025-06-02 01:54:23

Ⅰ “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说的是谁

说的是香菱,这是《金陵十二钗副册》对香菱的判词。

出自清代曹雪芹的古典小说《红楼梦》中第五回:贾宝玉神游太虚境,警幻仙曲演红楼梦。

这首判词暗示了她悲惨的人生。

副册判词

一株桂花,下面有一池沼,其中水涸泥干,莲枯藕败,后面书云:

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

注释:

(1)桂:意指夏金桂。

(2)莲藕:意指香菱。

(3)遭际:遭遇。

(4)堪伤:照应香菱原名甄英莲的谐音“真应怜”。

(5)返故乡:即死亡。画面和判词均暗示香菱被夏金桂虐待致死的结局,出自作者后期构思。

“根并荷花一茎香”,暗点其名。香菱本名英莲,莲就是荷,菱与荷同生池中,所以说根在一起。荷花的清香源自根茎,暗喻香菱出身不凡。

“自从”二句,是说自从薛蟠娶夏金桂为妻之后,香菱就被迫害而死了。“两地生孤木”,两个“土”字加上一个“木”字,是金桂的“桂”字。

最后一句“致使香魂返故乡”指的是死亡,暗示香菱被夏金桂虐待致死。香菱由地主阶级出身的小姐而终于落入四大家族的罗网,这种遭遇深刻反映了在封建社会的斗争中,中、小地主必然破败的命运,也抨击血淋淋的妻妾制度的残酷,从而揭示封建“末世”女子的悲惨命运。

(1)荷花丫头扩展阅读

苦命女香菱悲惨的一生

香菱是红楼梦最先出场的一个女子,但她一出场,就被一僧给下了命运的谶语:惯养娇生笑你痴,菱花空对雪丝丝;好防元宵佳节后,便是烟消火灭时。从这时起,香菱一生的悲剧命运已经开始了。

1、被拐

有一年元霄佳节,“士隐命家人霍启抱了英莲去看社火花灯,半夜中,霍启因要小解,便将英莲放在一家门槛上坐着。待他小解完了来抱时,那有英莲的踪影?”这个情节正应了那僧的谶语,这时候英莲也就四五岁左右,毫无疑问,自然是被拐走了。霍启,正暗喻了“祸起”。

原文第四回,那门子说到当时社会上的一种拐子时说道:“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英莲在那年元宵节上,因为霍启的粗心,结果被拐子盯上,转眼之间已被拐走,何处去寻?

2、被卖

英莲到了十二三岁的时候,拐子就开始想办法把她卖出去,恰好被颇有些资财的富二代冯渊看到,就一眼相中英莲,准备娶回家,这算是英莲命运的转折点。

这冯渊是一个小乡绅之子,自幼父母双亡,本来是喜好男风,生活有些糜烂的,但遇到英莲后,似乎是一见钟情,原文说冯渊“便一眼看上了这丫头,立意买来作妾,立誓再不交结男子,也不再娶第二个了,所以三日后方过门。”

如果没有后来的变故,也许英莲会有一个不错的结局,她知道自己被卖给冯渊后,也曾叹道:“我今日罪孽可满了!”后来又想那冯渊是“是个绝风流人品,家里颇过得,素习又最厌恶堂客。”既然愿意花大价钱买她,且发誓不再娶第二个,自然是非常看中她。

3、被夺

冯渊付了银子,定下三日之后过门,但没想到贪财的拐子不守信义,偷偷地又把英莲卖给了第二家,而这第二家不是别家,正是四大家族之薛家,因此英莲成了一件可以被随意买卖争夺的物品,命运再次陷入巨大的漩涡之中。

最终的结果是薛家仗着财势和背景,把冯渊打死,这彻底粉碎了她对美好生活的幻想。薛家最后又借助贾雨村的乱判葫芦案,呆霸王薛蟠硬是把英莲抢夺了过去。这薛蟠,是个典型的败家子,“既打了冯公子,夺了丫头,他便没事人一般,只管带了家眷走他的路。”

英莲落入这样草菅人命的恶棍手里,她一生的命运可想而知。也正是因遇到了薛蟠,香菱一生最悲惨的命运才真正开始。

4、被占

虽然被呆霸王看上,好在呆霸王后面还有个薛姨妈,英莲被买入薛家后,薛姨妈并没有把她立马给自己的儿子,而是留在自己身边做丫鬟。宝钗把英莲的名字改为香菱,香菱就跟着薛家三口一起进京,最后进了贾府。

曾经的小家碧玉,时隔十年之后,成了薛家的丫鬟,连王熙凤、贾琏、周瑞家的等都替她惋惜,尤其薛蟠在不久之后,还是向母亲讨了香菱做妾,贾琏有些醋意地说“那薛大傻子真玷辱了他。”。姨妈看着香菱模样儿好,其为人行事,却又比别的女孩子不同,温柔安静,故此摆酒请客的费事,明堂正道的与他作了妾。

5、被弃

薛蟠是个喜新厌旧的富家浪荡子,且有龙阳之好,进了贾府之后,在贾府学堂,专门用银钱结交一些契弟,比如金荣、香怜、玉爱等,且大多都是热一阵子就丢开了。

香菱做了薛蟠的妾之后,一样没有逃过被弃的命运。原文说薛蟠对香菱的感情是“过了没半月,也看的马棚风一般了。”王熙凤都她可惜,也就是说,还没有半个月,不过十来天的功夫,薛蟠就腻味了,虽然没有被休,但薛蟠再怎么搭理她,这与抛弃没什么两样。

6、被打

虽然香菱被弃,但在呆霸王薛蟠娶夏金桂进门之前,他应该没怎么打过香菱,至少还有他的母亲震慑着,但在娶进夏金桂之后,香菱自然要服侍正经奶奶,因此她被夏金桂使计陷害,挨了不少薛蟠的棍棒。

单纯善良的香菱被夏金桂使着回房去取手帕,结果撞破了薛蟠和宝蟾之事,于是薛蟠先是接着洗脚水烫脚,“便说香菱有意害他,赤条精光赶着香菱踢打了两下。”香菱明知道不是自己的错,也只好自悲自怨地忍着。

这还没完,歹毒的夏金桂又生一计,诬陷香菱做小鬼害她,结果薛蟠不问青红皂白,“顺手抓起一根门闩来,一径抢步找着香菱,不容分说便劈头劈面打起来,一口咬定是香菱所施。”回目说是“美香菱屈受贪夫棒”,一个如此柔弱的女子,被丈夫拿着一根门闩一顿棒打,结果可想而知。

7、被辱

除了被薛蟠打,可怜的香菱,还被夏金桂想尽办法折磨,首先便是替香菱改了名字,先从名字下手,给了香菱和宝钗母女一个下马威,作为妾,香菱只能接受。接着就是前面说的两次陷害香菱,再就是故意让薛蟠和宝蟾在香菱房中成亲,命香菱过来陪自己先睡。

香菱一开始自然是不肯的,但自己只是个不得宠的妾,且夏金桂又借着薛蟠压制香菱,“香菱无奈,只得抱了铺盖来。”。不仅如此,从自己房里被赶出的香菱,从此再没有容身落脚之处,夏金桂让她直接睡在地上。又如“香菱刚睡下,便叫倒茶,一时又叫捶腿,如是一夜七八次,总不使其安逸稳卧片时。”

虽然前八十回里没有明写香菱死亡的情形,但其判词中却早已交代。香菱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生下个一男半女,加之被薛蟠夏金桂一通打骂侮辱,于是就病倒了,且这病吃药不见好转,属于病死了,死后魂归故里。

综上,香菱短暂的一生,从被拐卖开始,到被争夺,被占有,被抛弃,被殴打,被折辱,一直到最后死亡,她的一生充满悲剧和坎坷,命运凄惨程度,远甚于十二钗,她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谁,从哪里来,几岁,她对自己的身世一无所知。她是红楼梦里第一个出场的女子,却也是命运最为悲惨的一个。

Ⅱ 谁知道老相声演员“荷花女”的情况

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陈秀琴,女,80岁

被告:魏锡林,男,52岁,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被告:《今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总编辑

案情: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

被告人魏锡林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同年2月至6月间,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陈秀琴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之弟吉文利了解情况并索要了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花女》。该小说约十一万字。

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礼的情节。该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稿于《今晚报》社。《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刊登中并加了插图。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文贞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对此表示,若吉文贞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为此,原告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魏锡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已故艺人吉文贞和原告的名誉。《今晚报》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载时未予停载;报社所作《荷花女》题图也有损于吉文贞形象,其肖像权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锡林及《今晚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小说《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锡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800元;《今晚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2000元。

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为小说体裁,作者有权虚构。创作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并未损害荷花女之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权。且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并反诉:由于原告起诉造成本人名誉的损害及经济损失,要求原告陈秀琴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者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两次提出小说《荷花女》损害了其女吉文贞名誉,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秀琴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两被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权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小说连载中的插图、题图无明显侵权情况,对原告主张插图侵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锡林反诉原告侵害其名誉权没有根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89年6月21日判决如下:

1、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承担侵害吉文贞(荷花女)及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责任,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本院审定。被告如拒绝执行,本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及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被告负担。

2、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原告陈秀琴损失费400元。

3、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4、原告及二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5、以上一、二、三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以原理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后,虽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魏锡林在其小说中使用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虚构有损她们名誉的故事情节,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行为侵害了她们的名誉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说明是非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1990年4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为消除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不良影响,由《今晚报》社负责将双方商定的陈秀琴所写介绍吉文贞生平真实情况的来信,魏锡林所写表示道歉的复信,在原连载该小说版面上刊登,并加有道歉内容的编者按,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2、经济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3、魏锡林原著小说《荷花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小说修改后, 版发行必须征询吉文贞有关亲属的意见。

Ⅲ 芙蓉花的介绍

芙蓉本是荷花的别称。魏晋时期的诗人文士曹植、潘岳、鲍照均作过《芙蓉赋》直至唐代,荷花还常被叫作芙蓉。如大诗人李白的名句:"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诗中的"芙蓉,即为荷花。锦葵科的木芙蓉晚出,因其红艳如荷花,故借用其名。但唐人对两者还是有严格区别的,日芙蓉,即指荷花;曰木芙蓉,即指我们今天所说的芙蓉花,一般不相混淆。宋人则不这么讲究了,如文同的《芙蓉》、张来的《芙蓉》便是吟咏木芙蓉的。大约自宋代起,鲜有人将荷花叫作芙蓉了。

木芙蓉 HlblSClls llutabilis L.(锦葵科)
别名:芙蓉花、三变花、九头花、拒霜花、铁箍散、转规花、清凉膏
植物特征:落叶灌木或小乔木,高2~5米。生于阳光充足的河旁、沟边,常栽培。技条有灰色星状毛。叶互生,有长柄;叶片阔卵圆形,长10~15厘米,通常3~5浅裂,两面都有星状毛。夏秋季开花;花单生于枝梢叶腋内,大而美丽,初开时白色或粉红色,后变为深红色;单瓣或重瓣。葫果,5瓣裂开。
药用部分:叶、初开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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