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补偿
① 涞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强了,所以说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完善我们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有的时候是会和我们的土地产生冲突的,这个时候就是有 征地补偿 的问题产生了。那么涞水 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呢?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 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征地 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县、(市)征地区片划分办法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 土地使用权 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下同) 1、水浇地(含 宅基地 、菜地):30082元/亩; 2、旱地(含用材林地、果园、其它农用地、养殖水面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26321.5元/亩; 3、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6400元/亩; 4、山区裸岩按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执行。 5、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即:水浇地880元/亩,旱地770元/亩。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及山区裸岩无青苗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取土用地) 临时用地 按季补偿,占一季补一季,其补偿标准为: 1、临时占用水浇地(含宅基地、菜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1760元/亩,即每季880元/亩。 2、临时占用旱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1540元/亩,即每季770元/亩。 3、临时占用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及山区裸岩的补偿标准为每年528元/亩。 (四)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使用单位还需与县国土局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用地完成后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县国土局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悉铅尘到复垦验收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均应参加养老保险。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原则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3:4:3,集体缴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个人缴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缴纳,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16周岁以下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就业年龄后,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个人自愿不参加失地养老保险或拒绝交纳失地养老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根据树种、主干中径、树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1、普通核桃、苹果、板栗、榛子 主干中径≤5cm:20元/棵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30cm:550元/棵 主干中径≥30cm:650元/棵 2、柿子、睁禅枣、冬枣、黑枣、山楂、海棠、梨、杏、桃、李、桑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250元/棵 20cm<主干中径激姿≤25cm:3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cm:4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0元/棵 3、香椿树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子中径<15cm:100元/棵 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4、葡萄 果苗(当年栽种):5元/棵 初果(栽种期≤3年):25元/棵 盛果(栽种期>3年):50元/棵 5、樱桃树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主干中径≥10cm:400元/棵 6、麻核桃树 (1)对于移植嫁接未结果实的,按200元/个接头 10元/1 cm砧木直径补偿 (2)移植嫁接已结果实的,以及原树高接换头的,按砧木直径计算补偿 主干中径≤5cm:50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0元/棵 10crn<主干中径≤15cm:30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5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50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m:55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6000元/棵 7、薄皮核桃 主干中径≤2cm:1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5cm:3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5cm:500元/棵 主干中径>25cm:700元/棵 8、其他果树(杜梨树、石榴、无花果、桔子、枸杞子、银杏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4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00元/棵 15m<主干中径≤25m:150元/棵 主干中径>25cm:200元/棵 (二)用材树补偿标准 根据树种、主干中径、树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1、一般用材树(杨、柳、槐、榆、椿、桦等) 主干中径≤5cm:5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元/棵 10cm<主干中径<30cm:3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元/棵 2、其他用材树(松、柏、杜仲、馒头柳、龙爪槐、金枝槐、云杉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30元/棵 主干中径>l0cm:50元/棵 (三)树篱(桧柏、紫穗槐,侧柏、花椒、洋槐、火炬) 规格一般的8元/米,中档的15元/米 (四)园林绿化 1、桧柏 主于中径≤5cm:10元/棵 主干中径>5cm:20元/棵 2、女贞、小檗:15元/墩,30元/平方米 3、黄栌、木槿、黄杨、沙地柏:10元/棵 4、丁香:80元/墩 5、榆叶梅:50元/墩 (五)苗圃 1、果树苗圃(种植密度≥667棵/亩):5000元/亩 2、材树苗圃(种植密度≥2000棵/亩):3000元/亩 (六)其他苗圃 1、草莓:1200元/亩 2、草本药材:2000元/亩 (七)花椒树 主干中径≤2cm:5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2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3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400元/棵 主干中径>25cm:450元/棵 (入)花卉、草坪 花卉、草坪:5元/平米 (九)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1、房屋 拆迁 房屋区分不同结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1)砖混框架结构楼房:650元/平米 (2)其他楼房、砖混结构平房:550元/平米 (3)砖(石)木、砖(石)瓦结构房:500元/平米 (4)土木结构房:300元/平米 (5)简易房(砖、石砌墙、石棉瓦、玻璃钢瓦屋顶):150元/平米 (6)窑洞房:150元/平米 (7)铁皮房、草土房:100元/平米 (8)地下室(砖、石砌):150元/平米 (9)石砌房基:50元/平米 (10)简易棚(石棉瓦、木、土墙,石棉瓦、草屋顶):70元/平米 (11)柴棚:300元/个 (12)台阶、月台(砼结构):50元/平米 (13)石干砌挡土墙:60元/米 房屋拆迁补偿 费含供电、上下水、室内外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2、建筑物补偿标准 (1)门楼(砖混结构宽度>3m含大门):1000元/座 (2)门楼(砖混结构宽度<3m含大门):400元/座 (3)简易门楼(含大门):150元/座 (4)影壁墙(有壁画):500元/座 (5)影壁墙(无壁画):300元/座 (6)家用猪舍:100元/个(土制) 200元/个(石制) (7)养猪厂猪舍(砖木结构):150元/平米 (8)牛舍(砖木结构):150元/平米 (9)家用鸡、鸭舍:30元/个 (10)养鸡厂鸡舍:300元/平米 (11)狗舍:30元/个 (12)厕所:(无顶或简易顶):100元/个 (砖、石浆砌墙,水泥抹面:有顶):100元/平米 (13)沼气池(砼结构):标准沼气池每个按2500元补偿,非标 准沼气池由农业局鉴定后,核定补偿标准。 (14)青贮池、化粪池:40元/平米 (15)坟墓补偿标准:每墓一棺的坟墓为400元/座,一棺以上的坟墓每增一棺加200元 (16)墓碑(石质):100元/块 (17)院墙(土墙):20元/延米 (18)院墙(砖、石干砌墙):40元/延米 (19)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m):60元/延米. (20)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m):80元/延米 (21)铁栏杆:100元/延米 (22)水泥桩铁丝护网:50元/延米 (23)木桩围墙:10元/延米 (24)院坪(铺砖):10元/平米 (25)院坪(砼地面):20元/平米 (26)沥青路面(含基层):20元/平米 (27)水泥路面(含基层):25元/平米 (28)渗水井:200元/眼 (29)压水井:400元/眼 (30)家庭用潜水泵井:1500元/眼 (31)地窖(土窖):50元/平米 (32)水窑: 1、农业局扶持的水窑和自行建设的,经农业局认定后符合标准的水窑按150元/立方米予以补偿;2、经农业局认定不符合建设、设计标准的低规格水窑按600元/个予以补偿。 (33)蓄水池(砖、石砌):40元/平米 (34)过路涵洞(管涵):150元/延米 (35)过路涵洞(拱、板涵):500元/延米 (36)自来水管道(直径≤1寸>:4元/m (37)自来水、下水管道(直径>1寸):12元/m (38)设备架(砖砼结构):200元/个 (39)工厂用烟囱(砖砼结构高度≥8m):800元/个 3、农业生产设施 (1)地下防渗管道(含出水口):20元/延米 (2)喷灌塑料管20元/米 (3)3寸输水铁管12元/米 (4)4寸输水铁管14元/米 (5)水渠(砼、砖、石砌净宽度≤0.5m):35元/m (6)水渠(砼、砖、石砌净宽度>0.5m):50元/m (7)水渠盖板(砼、石):20元/延米 (8)渡槽:50元/延米 (9)闸门:2000元/处 (10)石砌拦水坝:80元/延米 (11)鱼塘:1500元/亩水面 (12)大棚(温室,含栅内附着物但不含果树):20元/平米 (13)大棚(冷棚,含棚内附着物但不合果树):10元/平米 (14)水塔:1000元/个 (15)机井(平原区井深≤100m):8000元/眼 (16)机井(100m<平原区井深≤200m):15000元/眼 (17)机井(200m<平原区井深≤300m):25000元/眼 (18)机井(300m<平原区井深):35000元/眼 (19)机井(山区井深<100m):20000元/眼 (20)机井(100m<山区井深≤200m):40000元/眼 (21)机井(200m<山区井深≤300m):60000—元/眼 (22)机井(300m<山区井深):100000元/眼 (23)砖石砌大口井:3000元/眼 (24)塑料管井:1000元/眼 (25)地下电缆:15元/m (26)砖石示范碑:100元/个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农业灌溉用机井因建设高速公路造成原有灌溉系统被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情况,在拆迁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 拆迁补偿 数量并详细说明,已预留输水通道能保持原有灌溉系统正常使用的,不再进行补偿。 (十)电力、通讯、输油、输气设施补偿标准 1、低压电力设施 (1)木杆迁移:200元/根 (2)水泥杆迁移(长度≤9m):500元/根 (3)水泥杆迁移(长度>9m):700元/根 (4)变压器迁移(功率≤100 KVA):4000元/台 (5)变压器迁移(功率>100KVA):6000元/台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用土地补偿费。 2、输(油)气管道、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补偿费用按照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确认的迁改方案协商确定。(十一)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1、地磅: (1)地磅迁移(称量质量<20t):20000元/台 (2)地磅迁移(称量质量>20t):40000元/台 2、加油站 (1)加油机(含储油罐、管道):30000元/台 (2)10t储油罐(仅迁移油罐):2500元/个 (3)桁架式顶棚(按投影面积计,含基础、立柱):600元/平米 (4)地面建筑补偿费用按相关补偿标准计算。 (5)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3、厂矿等经营性企业 (1)需要拆迁的企业,其 营业执照 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其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经济补偿。 (2)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A.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计算; B.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拆迁,能够迁移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四、本补偿标准未包括项目 本补偿标准中包含与其相似项目的,按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计算;本补偿标准中末包含相似项目的,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扣除相应折1日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承包荒山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l、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在承包期间开垦成耕地、园地、林地的, 征地补偿费 按荒草地的补偿标准计列,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垦费按每亩4985元进行补偿,归开垦者所有;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属个人投资部分,归个人所有。 2、承包的荒山未开发的,终止占压部分合同,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承包耕地、园地、集体林木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1、承包责任田以外的耕地,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个人投资的地面附着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归承包者所有,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承包集体园地的,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投资地面附着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3、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树木补偿,终止占压部分 承包合同 ,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树木的补偿资金70%归个人,30%归集体,树木采伐后归个人所有。 (三)涉及承包 土地流转 补偿问题处理原则 1、承包者进行土地置换的,按核查现状处理,给予征地补偿。 2、代人耕种或者出租的耕地,其被占压部分的青苗补偿费、承租方或耕种方投资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承租方或耕种方所有;征地补偿费补偿承租方或耕种方该地类一年的年产值,剩余征地补偿费归原承包方和出租方所有。 (四)对抢栽、抢种行为的处置原则 在对被征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表附着物登统过程中,对抢栽、抢种等行为,根据实地确认或群众举报后查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高速征地范围内种树、建筑等活动的通告》执行。六、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存有较大争议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七、当国家、河北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张涿高速公路涞水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 根据我县张涿高速公路占地实际情况,为了保障被征地户的利益,经县张涿高速指挥部研究决定,将普通核桃树:柿子树等部分果树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充调整。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普通核桃树、苹果、板栗、榛子 主干中径≤2cm:2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6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30cm:550元/棵 30cm<主干中径≤40cm:700元/棵 40cm<主干中径<50cm:850元/棵 主干中径≥50cm:1000元/棵。 二、柿子、枣、冬枣、黑枣、山楂、海棠、梨、杏、桃、李、桑等主干中径≤2cm:1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25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3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cm:4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0元/棵。 三、房屋评估程序 对房屋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征迁房屋实行评估的办法。具体程序:被征迁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政府递交申请,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张涿高速征迁建设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迁房屋逐一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县指挥部支付。 四、宅基地平整费 按被征迁户的实际占压宅基地面积增加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亩。 五、房屋搬迁费 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以18元/平方米进行补 这是高速公路的标准。其他的估计差不多。 本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在当地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 对于 涞水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的问题当地的政府说明的是非常的明确的,征地方面的事情一般都是牵扯到土地的面积土地的类型还有土地上面的附着物还有青苗的情况,当地的政府甚至连树的大小都列在了标准的内容里面了,所以说可见的当地政府下了苦心了。
② 河北省占地海棠树赔偿标准
按照占地面积上面的滑山裤苗数量级成熟情唯则况来核定。
海棠花树蔷薇科苹果属植物。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信简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③ 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④ 征地果树的补偿价格和标准
征地过程果树按照区位产值补偿,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一,果树分类
木本落叶果树
1.仁果类果树
属蔷薇科,包括苹果、梨、海棠果、山楂、木瓜等。果实主要有子房和花托共同发育而成,为假果。果实的外层是肉质化的花托,占果实的绝大部分,外中果皮肉质化与花托共同为食用部分,内果皮革质化。果实大多耐贮运。
2.核果类果树
包括桃、李、杏、樱桃等。果实由子房外壁形成外果皮,中壁发育成果肉,内壁形成木质化的果核。果核内一般有一枚种子。食用部分为中果皮。
3.浆果类果树
包括猕猴桃、树莓、石榴、葡萄等。果实多浆汁,种子小而多,分布在果肉中,大多不耐贮藏。该类果实因树种不同,果实构造差异较大。其代表树种葡萄,果实由子房发育而成,外果皮膜质,中内果皮柔软多汁。食用部槐碧启分为中内果皮。
4.坚果类果树
包括核桃、板栗、榛子、银杏等。其特点是果实外面多具有坚硬的外壳,壳内有种子。食用部分多为种子,含水分少,耐贮运,俗称干果。
5.柿枣类果树
外果皮膜质,中果皮肉质。枣内果皮形成果核,食用部分是中果皮;柿内果皮肉质较韧,食用部分是中内果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慧亩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铅如治区、直辖市制定。
⑤ 复恳土地破坏树木怎样赔偿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汪局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州、市、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亮早,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敬陵雀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⑥ 为何海棠无香谁解我意
我正读张爱玲。
她提到人生三大恨事:一是鲥鱼多刺;二是海棠无香;三是《红楼梦》未完。
抬头恰好看见阳台上五六盆开得灿烂的海棠花。
走过去嗅嗅,果然没有半点香味。
我诧异着,母亲走过来说,海棠是不香的。
母亲是纯粹的家庭主妇,她的故事多是口口相授的民间传说。
据说:海棠花原本特别芬芳馥郁,尤其是种在天庭阶前的那棵千年海棠,已经修炼成花仙。百里之外就清香扑鼻,几步之内更是花气袭人,闻之消魂蚀骨。玉帝每日便沉迷于此,想入非非。最后竟然起了纳棠为妾的打算。王母自然是不依的,暗中命百花之王收回了海棠的香愫。为予以补偿,增加了她的花蕾和花期。失去香愫的海棠仙子悲恸而绝,挂在枝头的种子失落人间……
因此我们除了观赏纷纷繁繁的花开花败,却无缘享受海棠芬芳。
这使我想起《红楼梦》里那两树怪异的白海棠:
……
怡红院里的海棠本来萎了,也没人去浇灌它。昨日宝玉走去瞧见枝头上好像有骨朵儿似的,人都不信,没有理会。忽然今日开得很好的海棠花,众人诧异,都争着去看。大家说笑了一回,讲究这花开得古怪。众人因着贾母当前的缘故,都附合著往喜处说。探春虽不言语,心内想:此花必非好兆。大凡顺者昌逆者亡。草木知运,不时而发,必是妖孽。待众人散了,平儿与袭人道:“二奶奶说,这花开得奇怪,叫你绞块红绸子挂挂便应在喜事上去了,以后也不必当作奇事混说。”
不幸已经开始,更大的灾难接踵而至……
……探春心里明明知道那日海棠开得怪异:如今“宝玉”失的更奇,接连着元妃姐姐病逝,谅家道不详……
如此看来这海棠非凡间之物,果然有常理不可解之处。
海棠中以西府海棠最为名贵,枝梗略坚,花色稍红,“西府”中的“紫绵”色重瓣多,尤为上品。
我家的海棠是母亲从旁人剪枝遗弃处拾回种植。极普通的品种——指甲红。起初真是很丑,叶面枯黄,脉络不清。几粒花蕾悬在枝头一息尚存。经母亲殷勤护理,脱胎换骨,焕发蓬勃生机。花瓣极小,约指甲盖那么大。粉粉的红,三四片瓣儿拥着中间几点花蕊。花儿极多,一树海棠可以开得密密匝匝,层层叠叠。花期漫长,从三月开始,至霜冻降临。整整大半年的时间,一直绚烂不止、繁华如初。
难道它失去香愫,所得补偿真有其事?
最初我关注的并非花,它们实在是姿色中庸。但叶子漂亮极了。绿得纯净、厚实。表面铺着一层极薄的绒,就像一片片绿色绸缎,闪着幽幽的光亮,期待巧手的匠人在上面飞针走线。倘若以花叶喻人,这样俊朗的男子,配她们是毫不羞愧。
海棠的花极多,这边的花儿萎顿了,那边正含苞待放。一簇簇、一树树、全是花,叶反而少了。五六盆海棠同时绽放,几日功夫凋谢的花瓣能铺满阳台。边开边谢,零落如雨。
目睹如此前赴后继、场面壮烈的花逝,身为观众真是惊心!我担心植物亦有灵魂之说。众多的海棠花魂不散、香影僮僮;我家阳台可真要熙熙攘攘了。我搔首踟躇?如何安置它们?将它们与垃圾为伍,未免玷污了它们的纯洁,实在不忍!还是母亲有主意,将它们收集起来,洒至菜地。这是效彷黛玉葬花,让它们质本洁来还洁去……
几日之后,阳台只剩一盆海棠。母亲知道我害怕花落,将它们赠送亲朋邻舍了。她这样遣红散绿我倒是喜欢。于是安慰母亲:海棠又不香,就是开得热闹,红红绿绿,若只是养养眼,一盆就够了。
⑦ 三亚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三亚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槐消盯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桥慧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简易结构
1
0.75
第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偿,另外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一)持有房屋权属证书;
(二)持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三)被征收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应当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铅和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村,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以上四种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纳入安置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安置。已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面积和奖励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145600元)补偿。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所称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取得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1.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2.1999年9月24日之后,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建成,持有村和镇有效宅基地划拨证明,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
3.2006年9月13日之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有合法土地房屋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第二十条在对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部分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30%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户籍在本村,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对象建设的房屋,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设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的,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四章房屋建成时间和不予补偿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成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各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房屋的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政府核准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安置房来源、过渡安置补偿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措方式为原地建设安置房、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回购商品房三种。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户为单位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过渡房安置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后自行过渡安置的方式。临时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若临时过渡期超过30个月,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首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应按照18个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应当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开发建设成本价格结清差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按征收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政府因征收集体土地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进行补偿的,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差额,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二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规划无住宅用地,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等值原则补偿差价。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或者按照规定时间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的物业管理等后续管理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公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市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和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原则上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以外进行安置。具体异地安置的界定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海棠区、鹿回头社区和半岭温泉等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府〔2005〕138号)及其附件《三亚市城市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表》(三府〔2006〕124号)同时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已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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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三亚海棠湾庄大村要拆迁吗
要,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对海棠湾开发区庄大村三家“钉子户”民房依法进行强制拆迁。
海棠湾开发区滨海大道共有300余户拆迁户,补偿款已全部发到拆迁户中,但领取补偿款后仍有3户村民无理取闹拒绝搬迁。10日,海棠湾工委强制拆除面积共300平方米。
由于这3户村民如判颂的房屋位于重点道路的中段,不搬迁无法施工,海棠湾镇委、镇政府进行过多次沟通冲弯,但却屡遭无理要求,在这3家“钉子渣郑户”的拖延下,海棠湾滨海大道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被耽误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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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烟台栖霞苹果:桑萨(珊夏)苹果、藤牧一号苹果、嘎啦苹果、津轻、乔纳金苹果、美国红星和新红星苹果、红将军苹果(中秋国庆节上市)、富士王苹果(中秋国庆节上市)、赛富苹果、红富士苹果(国庆节开始上市,可全年供应)。
2.烟台栖霞大樱桃有:红灯、拉宾斯、美早(梅枣)、先锋、岱红、黑珍珠、牛心、意大利红、萨米脱、希勒蜜、水晶、胜利、黄樱、海阳和栖霞小樱桃等。
3.客来美保护性开发果品暨经典怀旧老味道老品种苹果有:青香蕉苹果、红香蕉苹果、红玉、金帅、花皮、花红、玛瑙、小国光苹果、沙果、海棠、印度青苹果以及其他老味道老品种苹果。
4.南方水果和台湾水果的预定与销售。
二、个性定制服务:
1.个性化定制服务,魔法皮肤苹果,一个即可定制!真正的独一无二!
2.企事业单位定制服务(品牌形象推广、精准效果营销、促销礼品、商务礼品、活动礼品、员工福利等等)
3.高级定制服务,尊贵雅致体验,彰显身份归属,将苹果最美一面展示给您!
4.好客山东贺年会贺年水果礼品,旅游景点特色纪念品贴字艺术苹果定制
三、精准效果营销:
1.水果传媒-客来美艺术苹果图案精准效果营销
2.水果广告-客来美苹果标签精准广告
3.客来美精准营销网络平台
客来美果业产品优势:
1.世博品质,值得信赖和拥有
2010年,客来美参加栖霞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栖霞苹果艺术节之“栖霞苹果走进世博”上海推介活动,客来美公司制作的上海世博主题艺术苹果和其它广兴果园出产精品红富士艺术苹果,因其纯正高贵血统和至尊完美品质,被选为上海世博奥斯卡颁奖典礼唯一特别礼物。
“当看到印有“福禄寿喜”、世博吉祥物“海宝”、“东方电视塔”等标志的艺术苹果时,身为德国馆领奖嘉宾的副总代表卜布博士对这份礼物也格外喜爱,连连竖起大拇指。不少领奖嘉宾还纷纷用手机拍下这些苹果,发布在微博上与网友分享。”
——来源 《新闻晨报》 世博记者 崔建栋
2.只做原产地,绝对最模悔正宗
客来美公司所有果品只做原产地。客来美公司苹果基地选在有“中国苹果之都”美誉的烟台栖霞市。烟台苹果源于1871年,百年品牌历久弥芳,烟台苹果是中国苹果的代表,栖霞苹果作为烟台苹果的最高代表,因其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优势,产品均优于周围其它产区。
3.延迟采摘期,保证好口感
客来美公司果园所有产品采摘期要比其它果园采摘期延迟至少一周以上,红富士苹果更是延迟采摘一个月左右,更长的生长期保证了客来美公司出产的苹果口感优于其它果园。
4.严格质量管理,产品绿色无公害
栽培历史悠久,生产技术科学而先进,客来美公司更是注重食品安全问题,严格执行绿色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产品。
5.创意独特,技术精湛,反应迅速,将苹果最美的一面展现给你。
深度调研,集思广益,创意新颖,产品时尚酷炫,更多先进设备的引进,先进技术的测试和成功运用,使客来美公司艺术苹果的制作技术全球领先,尤其在真正意义上个性化定制艺术苹果方面遥遥领先。“魔法皮肤苹果,一个即可定制”,全面跨越行业成本和技术门坎。
6.品种技术先进,质量顶级
国际优良品种和本地优良品种的神奇嫁接,诞生了适合烟台本地栽培的苹果新品种,品性更优于其母本,科学而先进的苹果栽培管理技术全国领先,保证了客来美公司产品质量优势。
客来美精神:说到做到,敢于担当,艰苦奋斗;勇于创新,追求卓越,永无止境。
客来美使命:弘扬苹果文化,传播“分享、感恩、平安、祝福”的精神内涵。
⑩ 三亚未来5年拆迁地方
海棠地区的村庄胜昌村。在我国的发展中,拆迁是提高城市进程速度的最佳途径之一。海南是我国最南部的行政区,所以由于地理位置独特,这里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大省穗耐,所以这里也有很多游客,为了维护自己城市的形象,不得不搭族粗拆除一些老村庄。所以在未来5年将海棠地区的村庄胜昌村规划为拆迁地区。补偿方案,胜昌乡拆迁涉及总知镇面积11亩,每亩土地的补偿金为56000元,另外还有安置补偿金,每亩89.6万元,因此拆迁补偿金总额近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