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荷花开
1. 谁知道荷花女案件的经过
吉文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自幼随父学艺演唱,从1940年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曾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
1985年起,魏锡林拟以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创作中,魏锡林曾几次寻访了陈秀琴(吉文贞之母)、吉文利(吉文贞之弟),了解吉文贞生平及其从艺情况,并索要了其生前照片。1987年初,这部由魏锡林自行创作,总计约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完稿,并被投稿于《今晚报》。
《今晚报》副刊自1987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2日对小说配插图进行连载,每日一篇,共计56篇。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
在小说连载过程中,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广大读者负责为由拒绝,并在同年8月召开的小说笔会上授予该小说荣誉奖。
1987年6月,陈秀琴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魏锡林认为,小说《荷花女》虽然虚构了部分情节,但并没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了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并提起反诉。《今晚报》社认为,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天津中院在近两年的审理期间,走访了天津曲艺团、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等地,查证了当年邻居、作家、曲艺演员、观众等17个证人,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权利受到侵犯时,
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认定公民死亡后,虽然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
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故“荷花女”之母陈秀琴有权提起诉讼。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
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天津中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400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今晚报》社、魏锡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认定天津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人名法院报-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 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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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谁有“荷花女”案件的判决书
(一)判令被告魏锡林在《今晚报》或其他报刊连续三天发表声明,为死者吉文贞版恢复名誉权,向原告陈秀琴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今晚报》刊登原告所写介绍吉文贞的生平文章,并在文前加编者按,对原告赔礼道歉。如二被告拒绝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其他报刊刊登与上述内容相同或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公告,其费用由二被告分担。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秀琴因治病等受到的实际损失170余元。至于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经济赔偿的数额,按照我院第四次民事业务研讨会纪要提出的标准确定400元,总计约600元,由二被告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三)判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今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四)《今晚报》社在1987年8月授予魏锡林创作《荷花女》一书所得的荣誉奖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
(五)关于作者魏锡林所得稿酬,一种意见是应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管。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六)诉讼费2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10元。
4. 语文仿写句子。 下面是一段《荷花淀》的景色描写,仿写一段锦州的景物,注意要写出锦州的特点哦
现在已经是黄昏了,夕阳晕染了整个天空,可能是因为在海边,始终有爽爽的风。这风从南面吹来,从礁石与海浪的拍打中吹来。海面上没有一艘舰艇,海水像玩了一天已经疲惫的孩儿般安然入睡。
5. 锦州架车去葫芦岛莲花山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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