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兰花判刑
1. 上山挖兰花犯法吗
不一定,各地不一样,很多地方为保护野生资源及生态,都有制订的有关法规,地方法规只要不违宪,经地方人大机构批准,与国家法律具同样法律约束力
2. 偷盗价值3500元兰花可以判刑多少时间
要看是累犯还是初犯和赔偿以及是否有谅解书:初犯一般3~6个月左右,累犯1~3年
3. 采棵兰花要坐牢,野生植物还能不能碰
兰草,中国分布很多,几乎都有,云南贵州最多,然后野生兰草 有很多品种是国家级保护植物内,不容是随便采的,也不是很好采,还有,兰草有很多品种,云南贵州等地方大多是寄生兰草,烂树段等地方,腐殖质多的地方石头缝里也有,辨别比较困难,云南的兰花草 比较好办,生在热带的地方的兰草根部比较有肉质,肥大,兰草叶子细长,边缘有倒齿的,有光华的, 如果 开花了就没问题了,
4. 上山挖兰草判刑不
有一农民在外自家田土里锄草,采回三株蕙兰,获刑五年。从网络输入关健词,判刑、蕙兰应能找到相关内容
5. 河南农民采三株兰草为什么被判刑3年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兰草,回家路上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2016年12月,卢氏县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事曾引发热议,日前有了新进展。
“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今年5月10日他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
5月23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被行政处罚后又被公诉,采3株兰草获刑
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河南法制报》曾在2017年4月报道过该案。该报道称,秦某采挖兰草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这一行政处罚信息被当地检察官发现后,该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报道称,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判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申请再审请求判“无罪”,法院决定再审
该案案情公开后,引发了公众热议。该判罚是否过重?秦某是否故意盗采?
2017年4月报道,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侯王勇介绍了相关案情。
“2006年卢氏盗挖兰花情况严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陕西的人都来挖,当时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判断,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4月22日查获,4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向森林公安了解情况,正好是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所以我们发了立案通知。”侯王勇称。
侯王勇在上述报道中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一起的这个人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2015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侯王勇称。
对此,5月24日,秦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当日他确实是和秦帅一同回家,途中他在路边挖了3株兰草,他知道秦帅卖过兰草。“也就卖个十块二十块,我们这山上不缺这个(兰草),到处都是。”
报道称,对于卢氏县法院认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国家林业局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后,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说。
再审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6. 挖兰花是否犯法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山上是兰花是别人栽种的,那么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他人未经同意挖取属于侵犯他人私有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即使是野生兰花也不能挖。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也就是说所以兰科的植物都属于保护植物。不能交易,挖自然也不行。
(6)挖兰花判刑扩展阅读:
兰花(学名:Cymbidiumssp.):附生或地生草本,叶数枚至多枚,通常生于假鳞茎基部或下部节上,二列,带状或罕有倒披针形至狭椭圆形,基部一般有宽阔的鞘并围抱假鳞茎,有关节。总状花序具数花或多花,颜色有白、纯白、白绿、黄绿、淡黄、淡黄褐、黄、红、青、紫。
中国传统名花中的兰花仅指分布在中国兰属植物中的若干种地生兰,如春兰、惠兰、建兰、墨兰和寒兰等,即通常所指的“中国兰”。
这一类兰花与花大色艳的热带兰花大不相同,没有醒目的艳态,没有硕大的花、叶,却具有质朴文静、淡雅高洁的气质,很符合东方人的审美标准。在中国有一千余年的栽培历史。
喜阴,怕阳光直射;喜湿润,忌干燥;喜肥沃、富含大量腐殖质;宜空气流通的环境。
7. 河南农民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竟然是因为这样!
大家看看兰草是什么样。
首先十几年前就有这类判决,那时兰草比较值钱,一株几千上万的都有,类似的判决也很多,一年最多有几十起。现在兰草不值钱,案件也少了。
其次, 当地政府及法院十几年来也不遗余力地宣传,兰草是保护植物,不能挖,挖了要判刑,在当地几乎是无人不知,十几年前,我看到类似的一个判决时,曾想给大河报今日说法版写个以案说法的稿件,但编辑说他们报那几年都登了好几个类似的新闻稿,有些重复,就没写。
第三,别以为挖草的老农民傻,因为无知误挖了兰草,对于不懂兰草的人来说,兰草不开花与普通野草没区别,反正我是认不出来,各位可以网络一下兰草长啥样。可以说老农民上山就是奔着兰草去的,人家不仅知道那是兰草,还知道那是保护植物,那值多少钱,谁愿意买,地下有完整的产业链条。
结论:记者无良,炮制了又一篇掏鸟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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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兰草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不是保护植物,恰巧,当年为了写说法稿件,我也查了一些资料,没有列入名录是事实,是不是保护植物却不一定,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际公约对国内有没有约束力?可探讨,可争议!
而且我记得,当年为了这些案件,当地政法机关为此多次向上级请示,高检、高法,公安厅最后专门联合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时间太久,也好久没干刑事了,只记得指导意见,大意是列入公约的植物是刑法中规定的保护植物。当然河南公检法出台的意见是不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也可争议,也可探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指责基层公检法胡搞,那就呵呵呵,至于说找个律师就能翻案,那就更不可能了,我就不信,省里的那帮货会打自己的脸
8. 采挖野兰花犯法吗
采挖野兰花,
这得看是
什么样的兰花了?
新闻上是出现过
。挖了两棵兰花
,被拘留的事情
9. 挖兰花的农民判刑了吗
2016年4月,家住河南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到附近山坡挖药材,顺便挖掘了三株蕙兰,在将它们带回家的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儿子生了重病,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借,“家庭陷入从未有过的困境。”
早些年田间地头都有,“不是什么稀罕物”
卢氏县地处河南西部,位于豫陕两省交汇处,秦岭山脉东麓。县志介绍,这里“沟壑纵横,群山环绕,山清水秀,特产资源丰富”。
黄湾村距离卢氏县城70多公里,每天一趟往返的大巴车顺着洛水河边蜿蜒的山路一上一下,单程近3个小时。
这里和大多数山区一样,年轻人很早就外出打工,剩下的妇女和老人就在家撑起大棚种植香菇、木耳等农作物,后来禁止砍伐树木,闲暇下来他们就进山挖点药材,补贴家用。
秦运换从十几年前就开始在三门峡、灵宝等地的矿山从事打钻工作。经常下到100多米深的矿井,将放炸药的孔钻好,随着一声巨响,矿石炸裂,矿工一哄而上将矿装车运出。每年能挣七八万块钱,这份“玩命”的工作秦运换一干就干了十几年。
直到2015年,年龄增加,他逐渐吃不消矿上高强度的体力活,于是回到家中。闲在家里挣不来钱,他不得不像其他村民一样,进山挖药材。
秦运换和村民们主要挖掘一种叫“白芨”的药材,将其幼苗挖回,栽种于房前屋后,待其长到一定程度,再挖出,卖给药商。
5月27日跟随秦运换走进他家附近的山里,每走几步他都会给指在树林中探出头的蕙兰。在他的记忆里,兰草“不是什么稀罕物”,早些年田间地头、路边坡上都有生长,大多数并不起眼,村民也不会分辨品种,统一叫作兰草。每年三至五月兰草开花,浓郁幽香,村民们偶尔碰到这种让人眼前一亮的“好草”,常会挖回家栽种欣赏。
秦运换说,2004年前后,“兰草”市场火热,他们周边山区80%的村民都上山挖过兰草卖钱,价格就10块、20块,后来,随着兰草价格下跌,村民也就不再上山挖兰草卖了。
改变秦运换命运的那次,是2016年4月22日,他和同村村民秦帅上山挖药,下山路上,一股香气引起了他的注意,四下找了找,发现坡上几株兰草开得正艳。于是他和秦帅各选择了一丛兰草,小心翼翼地动手挖起,连同药材一起挂在摩托车上的布袋子里,准备带回家栽种。
随后,两人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三缓三
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和秦帅提起公诉。随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遂认定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而秦帅则因为家中还栽种了另外一些兰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最初,不懂法律的秦运换虽然心有不服,但也只能自认倒霉,“公安和法院都认定有罪了,那我还能上诉?”后来,随着报道此案的越来越多,秦运换所挖的蕙兰究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成了争论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收录了近400种植物,并没有蕙兰。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也表示,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有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但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曾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看到报道后,秦运换越琢磨越觉得冤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他告诉像护林防火,滥砍滥伐这样的标语和宣传到处都有,村民都知道那样做违法,但是他从小到大都不知道挖几株兰草就是违法。
2017年底,秦运换联系上一位援助律师,请其帮忙进行申诉。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惠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审法院认定惠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而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秦运换:希望能判无罪,再申请赔偿
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与秦运换同时收到“再审决定书”的还有另外3名村民,他们同样因挖掘蕙兰获刑。
▲因挖掘蕙兰获罪的4人收到再审通知书后合影照 受访者供图
5月28日,联系到卢氏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再审时间还不清楚,有具体情况会及时通知当事人。随后,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不接受媒体采访。
秦运换说,他们拿到法院“再审决定书”非常高兴,四个人将“再审决定书”托在胸前合影,仿佛已被宣判无罪一样。在秦运换的认知中,这样的转折实属不易,“他们能为我一个老百姓的事情承认错误,以前是不敢想的。”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他的手机一直放在身边,怕因为没接到法院、森林公安局、乡派出所等部门的电话,而让“事情变得更糟”。
他介绍,缓刑期间,他每个月都要做相关汇报,学习法律,还要进行义务劳动……因此,他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里种地,收入也很难保证。
2017年,秦运换即将读高二的儿子因患了严重肾病,不得不休学在家,进行调养。他每个月都得向相关部门报备,申请带儿子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做治疗。秦运换说,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外借。
采访过程中,秦运换多次将家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那次判罚。他不断问,“你认为再审能判无罪吗?”“判无罪是不是就能得国家赔偿?”还没等回答,他嘴里又开始嘀咕,“咱一老百姓,估计很难吧…… ”
无知者最容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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