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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林地

发布时间: 2022-08-16 05:09:59

⑴ 处理林权纠纷是面积以四至为准还是以原来填的面积为准证是1983年发的自留山证

根据《林木林地权抄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

⑵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绿化兰州南北两山,保护绿化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南北两山是: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南北两面的荒山(以下简称两山),南山东起大青山、西至芦草山,北山东起杨家湾、西至红山嘴。
根据绿化发展情况,需要延伸两山绿化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两山绿化开发坚持单位承包、以绿化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可以在承包地内建立绿化经济林、副食生产和游览基地。承包区的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长期不变。第四条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开发和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近郊四区人民政府按统一规划,组织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乡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基地。第二章规划与开发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两山绿化开发列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两山绿化总体规划,加强绿化开发和管理。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制定本区的规划。各承包单位,按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第六条近郊四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签订绿化合同,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并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七条两山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造林,进行绿化。第八条凡在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撂荒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给承包单位作为绿化开发用地。第九条两山范围内,按规划需要退耕绿化而在限期内未绿化的集体土地,单位承包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插花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给承包单位进行绿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第十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因搞绿化开发修建房屋、道路以及上水工程等,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第十二条两山范围的公墓区,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承包单位按无主坟处理。第三章权益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在两山兴办的林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享有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占用单位按有关规定付给补偿费。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兴办的养林企业建成投产后,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待遇。
对养林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五条承包单位的绿化与养林企业可以吸收临时工,经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审查后办理《暂住证》。第十六条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享受农业用电待遇,供电部门应按农电标准收缴电费。第四章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搞好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绿化开发正常进行,保持林木植被繁盛和绿化设施完好,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第十八条各承包单位的绿化开发工程项目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
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工程竣工后参加验收。第十九条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由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第二十条市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两山绿化区的林木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两山绿化开发区属封山护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开垦、放牧、砍伐树木、毁坏草皮、猎捕野生动物。

⑶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第三条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协商不成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人民政府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活动。第四条权属争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第五条因权属争议引起的抢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斗殴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第七条在处理权属争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八条解放后营造的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按谁造林管护,林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处理。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抢造林木的除外。第九条处理县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山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但山林权证错发的除外;无山林权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
处理市(地)际、县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土地证为处理依据;无土地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乡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
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的林木、林地,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第十条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未发放土地证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权属。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与乡(镇)、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以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赠送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证照为依据,参考国有林业单位建场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确定权属。第十二条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有效权属凭证的,其权属归国家所有,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管理者。第十三条同一权属争议双方都能出具合法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经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确定权属。第十四条土地改革前的所有权属凭证,不能作为权属争议的依据。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地图上省、县、乡、村界线,均不作为确定权属划界的依据。第十五条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权属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确定权属界线。第十六条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第十七条同一起权属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原协议无附图,权属界线不清的,应当按协议条款,由对争议双方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绘制权属界至图。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县内的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属乡(镇)区域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九条县际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理。第二十条市(地)际的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争议双方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移送双方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⑷ 插花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有的地方也叫花插地,在解放前土地是私有的,这个村的地主可以跑到别的村去买地,别的村地主也可能跑到这个村买地,这些土地所有人与村民身份交错的地就叫花插地,在土改的时候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因为那个村都不想放弃属于自己的地,最后只有通过政府进行平衡。
现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这种非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的大有人在,但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明晰的,不存在无主的地(根据国家土地法,没有登记到村集体的土地,包括水面、滩涂、林地、河道、矿山等全都属于国家所有)。

⑸ 在林权证办理程序上,如果是跨省的“飞地”,这个林权证由那个部门发放需提供哪些要件

插花林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插花林地由林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内。
插花到容外省的,由林地使用权人向林地所在省、县、区的林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林权证。
需提供以下资料,可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证或林业“四固定”材料;
4、四至认定书(权属方和林地方签字);
5、插花山协议书
6、责任山承包合同;
7、申请登记山片公示情况;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⑹ 水土保持分区

一、标准条款

1 分区任务

1.1 根据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原则,将规划范围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类型区。

1.2 应以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等因素为依据,研究确定不同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和防治措施布局。

2 分区原则

2.1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不同类型区之间,其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差异性。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均应有定量的指标反映。

2.2 同一类型区内的生产发展方向(或土地利用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不同类型区之间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有明显的差异。

2. 3 应以影响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的主导因素作为划分不同类型区的主要依据。不同情况下,主导因素应有所侧重:

2. 3. 1 在自然条件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等。在地貌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山区、丘陵与平原 ( 地面坡度组成不同) ; 在水文、气象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多雨区与少雨区; 在土壤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土类、岩石、沙地; 在植被因素中,应明确划分林区、草原与无植被山丘。

2. 3. 2 在自然资源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 ( 特别是植物) 资源、光热资源和矿藏资源。并应明确划分这五项资源的丰富区与贫乏区。

2. 3. 3 在社会经济情况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人口密度、人均土地、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各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水平等。

2. 4 在坚持上述分区原则基础上,应适当照顾行政分区的完整性; 同时每一类型区应集中连片,不应有 “飞地”或 “插花地”。

3 分区的主要内容

3. 1 各个类型区的界限、范围、面积和行政区划。

3. 2 各类型区的自然条件,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2. 1 地貌: 宏观上说明各区的山地、丘陵、高原、平原、阶地等不同地貌; 微观上说明地面坡度组成、沟壑密度等定量指标。

3. 2. 2 水文: 说明各区的年均雨量、汛期雨量、降雨的年际分布与季节分布、暴雨情况、干旱缺雨情况等。

3. 2. 3 气象: 温度、无霜期、风力、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

3. 2. 4 土壤: 说明各区的土类、岩石、沙地的分布、农业土壤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等。

3. 2. 5 植被: 说明各区的林地 ( 天然林与人工林) 、草地 ( 天然草地与人工草地) 分布情况、植被覆盖度、主要树种、草种等。

3. 3 各类型区的自然资源,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3. 1 土地资源: 各区的耕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总量、人均量、土地质量、生产能力。

3. 3. 2 水资源: 各区的地面水、地下水、总量、人均量、耕地平均量。

3. 3. 3 生物资源: 各区能提供用材、果品、药用、编织、淀粉、调料、观赏等用途的植物和有开发价值的动物。

3. 3. 4 光热资源: 各区的日照数、辐射热量、大于等于 10℃ 积温。

3. 3. 5 矿藏资源: 各区的煤、铁、铜、铝、石油、天然气等矿藏资源的分布、数量和开采情况。

3. 4 各类型区的社会经济情况,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4. 1 各区人口、劳力、人均土地、人均耕地。

3. 4. 2 各区土地利用现状、存在问题。

3. 4. 3 各区农村各业生产情况、经验和问题。

3. 4. 4 各区群众生活水平、人均粮食、人均收入、人畜饮水和燃料、饲料、肥料供需情况。

3. 5 各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

3. 5. 1 各区水土流失主要形式 ( 沟蚀、面蚀、重力侵蚀、风力侵蚀) 、侵蚀强度 ( 按侵蚀模数定量指标) 、分布情况。

3. 5. 2 各区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包括对当地农村生产、群众生活的危害和对下游淤积水库、河道、造成洪涝灾害等危害。

3. 5. 3 各区水土流失成因: 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 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不注意保持水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等) 。

3. 6 各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

3. 6. 1 各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具体表现为土地利用区划,提出各区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比例。

3. 6. 2 各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根据各类土地上不同的水土流失形式与强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主要防治措施及其配置特点,并简述其依据。

4 分区的方法步骤

4. 1 进行水土保持综合调查,应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各类型区的界限,分别调查各区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保持现状等。

4. 2 应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专业的分区成果 (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水利、自然地理、土壤侵蚀等分区成果) 作为水土保持分区的重要依据之一。

4. 3 在上述调查中,除进行各类型区的面上普查外,还应在每一类型区内选一有代表性的典型小流域 ( 面积 20 ~50 km2) 进行详查,将普查与详查情况点面结合,互相验证。

4. 4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结合区域性经济发展与流域性开发治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

4. 5 整理分区成果。按 5. 3 规定的内容,编写水土保持分区报告,并附有关图表。分区成果应作为大面积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独立运用。

5 分区的分级要求

5. 1 根据规划范围分区可分为: 国家级、大流域级 ( 以上两级都跨省) 和省级、地区级、县级等五个层次,各级的精度要求不同。省级及以上层次的分区着重宏观战略,相对的粗略些;地区级及以下层次的分区应能具体指导实施,要求精度较高些。在国家级和省级分区中属同一类型区的,在地区级和县级分区中可能还需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的类型区。

5. 2 根据影响因素可分为: 一级分区 ( 类型区) 、二级分区 ( 亚区) 、三级分区 ( 小区) 。在省以上大面积分区中,当一级分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考虑二、三级分区。

5. 2. 1 一级分区应以第一主导因素为依据,二、三级分区以相对次要的其他因素为依据。

5. 2. 2 多数情况下以地貌为第一主导因素,一级分区分山地、丘陵、高原、平原等; 二、三级分区则以微地貌、地面组成物质、降雨、植被、气候、耕垦指数等相对次要的因素为依据。

5. 2. 3 如一级分区为山地,二级分区根据海拔高度不同可分高山、中山、低山; 如一级分区为丘陵,二级分区根据地面坡度不同可分缓坡丘陵、陡坡丘陵等。

5. 3 在同一类型区 ( 一级区) 内不同的二、三级区,其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在基本相近的基础上,还应有某些具体差异。

6 分区的命名

6. 1 区命名的目的是反映不同类型区的特点和应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在规划与实施中能更好地指导工作。命名的组成有二因素、三因素、四因素三类,不同层次的分区,应分别采用以下不同的命名。

6. 2 二因素命名,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二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及省以上层次的分区。如在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分区中,有东北黑土区、西北黄土区、南方红壤丘陵区等。

6. 3 三因素命名,在上述二因素基础上,再加侵蚀强度,共三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以下较低层次的区划。如某省或某地区的水土保持分区中,有北部红壤丘陵严重侵蚀区、南部冲积平原轻度侵蚀区等。

6.4 四因素命名,在上述三因素基础上,再加防治方案,共四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级以下层次的分区。如北部红壤丘陵严重侵蚀坡沟兼治区、南部冲积平原轻度侵蚀护岸保滩区等。

7 分区成果

7.1 水土保持分区报告:阐明分区依据、各区特点、分区分级和命名。

7.2 水土保持分区图:反映各区位置,范围和分区分级。

一级分区线比二级分区线粗一倍,二级分区线比三级分区线粗一倍。

二、理解与实施

水土保持类型区的划分是分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是总体规划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此节就水土保持分区的任务、原则、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分级要求和命名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新旧标准对比如下:

(1)首先将原标准的“水土保持区划”改为“水土保持分区”,这节中原标准提到的“区划”在新标准中都相应的改为“分区”,目的是与新标准规划总则中提到的保持一致。

(2)将原标准“区划的任务”改为“分区的任务”,其内容新标准的5.1.1和5.1.2与原标准对应项内容对比,5.1.1内容换成了新的,完全替换掉了原标准5.1.1的内容,5.1.2内容是原标准的一部分,没必要赘述的部分被删除。

(3)原标准5.2.3.1“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着重地形、降雨、土壤(地面组成物质)”被改为“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等”。此处自然条件因素与水土保持综合调查4.3.1提到的保持一致,改后的用词更加准确,如地貌是地表面高低起伏的状态。按其自然形态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等。地貌、地形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常有区别,如地形图一般指比例尺大于1∶100万着重反映地表形态的普通地图,而地貌图则是一种主要反映地貌形态———成因或某一地貌要素的专题地图。在测绘工作中,地形是地表起伏和地物的总称。可见此处“地貌”代替“地形”更加合理。“降雨”改为“水文、气象”范围变大,符合实际情况,用词准确。

(4)原标准5.3.2.1~5.3.2.5的内容是对自然条件中有关因素的说明,在新标准中内容基本不变,因素名称有所改变,将“地形”改为“地貌”、“降雨”改为“水文”、“地面组成物质”改为“土壤”以及“其他农业气象”改为“气象”,并且说明顺序也进行了调整,这些内容及顺序的改变,与新标准5.2.3.1提到的因素“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一一对应。

(5)原标准5.3.3.1中的“农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在新标准中改为“耕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等”改后的用词更加规范合理。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作了明确规定,按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差异划分大类,然后按单一性差异逐级细分。如按土地用途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大类,再根据利用特点等细分二级地类。

(6)原标准5.3.5和5.3.6在新标准中内容上都补充“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这样使说明内容更为明确,也与前几项说明方式相一致,使读者容易读懂内容。

(7)原标准5.5.1中“高层次”、“低层次”在新标准5.5.1中更加完整,相应的变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地区级及以下低层次”,通过补充,使层次分明,一目了然。

三、示例

以下所举示例分别是省级、地区级和县级,示例一显示的省级,属于省级及以上高层次的水土保持分区,示例二和三显示的是地区级和县级,属于地区级以下较低层次的水土保持分区;前两个分区命名都采用二因素组成,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组成,第三个分区命名采用四因素命名,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加侵蚀强度,再加防治方案组成,详细内容如下。

示例一:《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1999~201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按照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分区,浙江省属于水力侵蚀为主的类型区南方丘陵红壤区。根据全省的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与发展趋势,将全省划分为浙中浙南丘陵山地区、浙北平原丘陵区、浙东沿海岛屿区三个类型区。

1.浙中浙南丘陵山地区

以莫干山以西,会稽山、四明山一线以南的全省大部分地区,包括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所属县(市、区)和长兴、安吉、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诸暨、嵊州、新昌、天台、仙居、永嘉、文成、泰顺等38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68415km2,水土流失面积13988km2,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73.6%,是我省水土流失程度较高且分布范围最广的类型区。

本区土壤类型主要有红壤、紫色土和水稻土等,集中了全省大部分的坡耕地和荒山、荒丘以及大部分的疏林地,水土流失类型主要是水力侵蚀,其表现形式以坡面面蚀为主,在金衢盆地的四周还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沟蚀。在浙西浙南山区由于地面坡度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重力侵蚀,其表现形式主要为滑坡和崩塌,有的地方还发展为泥石流,危害严重。近年来,随着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修路、采矿和开发区建设等人为活动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山区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利用林木资源,也不同程度地加剧了水土流失。

本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应考虑到将防护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紧密结合,大力改造坡耕地,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山区农民脱贫致富。针对不同侵蚀类型的不同土壤类型、地形、水系的特点,应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的新模式,为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1)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切实保护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

(2)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3)大力改造现有坡耕地,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结合整治排水系统,并对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

(4)发挥丘陵山区水土资源优势,种植经济林果,增加农民收入,实行开发性治理与防护性治理结合的方式,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5)封育治理与植树种草相结合,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度。

2.浙北平原丘陵区

以莫干山以东,会稽山、四明山、象山港一线以北的杭嘉湖平原和萧绍甬平原及附近地区,包括嘉兴市所属县(市、区)、湖州市区、德清、杭州市区、余杭、萧山、绍兴市区、绍兴、上虞、宁波市区、鄞县、余姚、慈溪等28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20412km2,水土流失面积1627km2。该区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农作物产量高,交通发达,城市村镇密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也是农、工、贸的集散地,铁路、公路的交通枢纽,开发区规模在不断扩大,同时城镇扩建,道路拓宽,旧城改造也在迅速展开。公路建设蓬勃展开,国道、省道和县道一起上。本区基本建设项目多,规模大,乱挖乱堆随意弃渣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河道淤积,加重了灾害损失。杭嘉湖平原河网纵横交错,由于河岸大部分为土质,受自然因素和船行波的冲击影响,河岸坍塌现象十分严重,仅嘉兴市每年大约损失土地1000多亩。

本区主要是依法预防和治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从城市规划入手,积极开展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对城市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矿采石活动进行规范、整顿、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平原地区禁止取土烧砖;加强平原河网整治及护岸工程,疏浚河道,防止河岸坍塌。

3.浙东沿海岛屿区

我省海岸线长而曲折,岛屿众多。本区位于我省东部沿海,从舟山群岛、象山半岛、温黄平原、乐清湾两岸到温瑞平原及其附近地区,包括舟山市所属县(区)、奉化、象山、宁海、台州市区、三门、临海、温岭、玉环、温州市区、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洞头等22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20929km2,水土流失面积3383km2。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群众生活水平较高,近几年来随着燃料结构的改变,从城镇到农村大都用上了煤气,几乎不烧柴草,使得自然植被得到了很好的恢复,水土流失状况较以前有明显好转。

本区容易受台风正面袭击,台汛期暴雨强度大,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在舟山群岛则为水力侵蚀与风力侵蚀并存。虽然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中度侵蚀以上的面积占水土流失面积的比例达到55.7%,大大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水土流失的特点是强度大。同时,资源开发与基本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普遍存在。

本区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是依法预防和治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侵蚀类型的不同土壤类型、地形、港湾的特点,积极开展沿海防护林建设和海岸防侵蚀建设。

(1)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步伐,建立农田防护林体系,风力侵蚀区开展植物固沙,防止海岸侵蚀。

(2)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3)大力改造现有坡耕地,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结合整治排水系统,并对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

(4)从城市规划入手,积极开展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对城市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矿采石活动进行规范、整顿、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5)平原地区禁止取土烧砖。

示例二:《浙江省江山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根据江山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现状、生态环境等特点,江山市划分为中部丘陵盆地区和西南部山地区两个类型区。

1.中部丘陵盆地区

本区包括凤林镇、双塔街道、虎山街道、上余镇、四都镇、贺村镇、淤头镇、石门镇、大桥镇、清湖镇、坛石镇、新塘边镇、大陈乡、双溪口乡14个乡(镇、街道),总土地面积1141.38km2,占全市总面积的56.52%。

(1)自然环境。该区属丘陵、盆地集中分布区,丘陵起伏平缓,底部开阔,由河谷中部向南北两侧呈阶梯状分布。

本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3℃~17.6℃,≥10℃年积温5200℃~5700℃,年降水量1300~2200mm,无霜期250天左右。

土壤主要有红壤、紫色土、水稻土等。红壤分布在盆地内侧的缓坡台地、丘陵地带,紫色土分布在丘陵岗地,水稻土广泛分布于河谷两岸和盆地内。

本区植被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的浙闽山丘甜槠、木荷林植被区。地带性植被以甜槠、木荷为建树科,伴以栎、栗、楠类以及山茶科等群落。

(2)水土流失现状和存在问题。本区水土流失总面积244.13km2,占土地总面积的21.39%,占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的73.18%。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122.3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98.6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6.62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2.01km2,剧烈水土流失面积0.68km2

本区农业生产发达,人为活动产生的水土流失较大,是水土流失治理的重点区域,其中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是产生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局部地区尚有25°以上的陡坡耕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

2.西南部山地区

本区包括峡口镇、长台镇、廿八都镇、张村、保安乡、碗窑乡、塘源口乡7个乡镇,总土地面积878.1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3.48%。

(1)自然环境。该区位于江山市东南部山区,山地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地区,分布有仙霞岭、洞宫山等山地。山间多峡谷急流,钱塘江支流乌溪江、江山港的发源地均位于区内。

该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光照充足,雨热同期。年平均气温16.9℃~18.6℃,≥10℃年积温4500℃~5600℃。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500~2000mm之间。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700~2400h,无霜期约为260~284天。

区域内主要土壤类型为红壤、黄壤、水稻土、粗骨土、潮土等。红壤土类广泛分布于海拔700m以下的丘陵、低山区和中山区的下部,黄壤土类分布在海拔700m以上的中山区,水稻土遍及河谷盆地、丘陵谷地,粗骨土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地陡坡,潮土位于河谷平原。

本区植被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的浙闽山丘甜槠、木荷林植被区。常见的林木有马尾松、黄山松、杉木、柳杉、枫香、竹和油桐、油茶等经济林。

(2)水土流失现状和存在问题。本区水土流失总面积89.47km2,占土地总面积的10.19%,占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6.82%。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28.68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45.49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4.65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3.76km2,剧烈水土流失面积6.89km2

本区总体上经济水平不高,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山高坡陡,因陡坡耕地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较大,500m以上中高海拔地区农民生产条件差,生活困难,有生态移民的迫切愿望。

示例三:《浙江省天台县水土保持规划(2001~201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浙江省属于水力侵蚀类型为主的南方丘陵红壤区,根据天台县的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与发展趋势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的原则,将天台县划分如下几个区:

Ⅰ:东部风化花岗岩强度侵蚀坡沟兼治区

Ⅱ:北部丘陵中强度侵蚀治理区

Ⅲ:东部低山丘陵强度流失治理区

Ⅳ:西部低山丘陵轻中度坡沟治理区

Ⅴ:中部河谷平原轻微侵蚀监督区

Ⅵ:西南部低山丘陵轻度侵蚀保护区

Ⅶ:东北部中低山轻度侵蚀保护区

各区的基本情况见表1-3:

表1-3 天台县水土流失治理分区表

⑺ 请问谁有粤府办[2009]122号原文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⑻ 请问,国土所说“插花地”的意思是什么


例如:深圳“插花地”的产生,一是因为特区二线管理线的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在特区内四区与特区外两个区之间产生,其二是因为填海造地的速度远远超过勘界工作的进度,在深圳湾畔产生。目前全市“插花地”共有44.48平方公里,登记人口11余万人。由于处于政府的管理真空,“插花地”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如两个单位的土地互相楔入对方,形成犬牙交错的地界;或一个单位的土地落在另一单位占地范围内。插花地给生产组织和土地利用造成许多困难。由于水源受其他用地单位的控制,插花地上的排灌亦极为不利,因而利用较为粗放。

3、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⑼ 山林纠纷怎么解决

你好:
你的问题比较专业,涉及界线纠纷与山地(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此事处回理建议如下答:
一、区域界线争议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调处,你可以通过镇政府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出面处理。
二、你的问题是村级界线纠纷,严格的说,村级之间是没有行政界线的,因为村不是行政区划的单位,一般来说,村与村之间只存在着生产线,以生产线替代界线,即使存在界线,界线附近的土地是允许有插花地的,处理此问题应本着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也就是说原来是谁的山地,现在仍然归谁所有,以保持边境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
三、处理此问题还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目前国内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资源的详查,他们对你提到的山地应该有个定性,也就是说该山地的属性是茶园还是耕地、林地等,并且所有权是集体的还是国有的,具体是否有手续。
四、你们村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山地原来就是自己村的,这样民政和土地部门才能将该地块所有权归还给你们村。
五、村级界线一旦确定以后,插花地(越界地块)应当保持现状不变,不得再扩大面积。
六、该片山地被划为农林保护区,通常不影响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上述原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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