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插花地
A. 请问,国土所说“插花地”的意思是什么
意思就是说“占一补一,供补平衡”的耕地保护平衡策略
是保护我们广大农村群众有地可种
B. 要写“插花地”调查报告,怎么弄啊
1为什麽划为城市管辖?城市拓展还是方便管理等,突出必要性
2现状,突出差别程度
3没有改造的原因,突出客观或者主观某一方面的原因
4改造的必要性,突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观点
5改造的可能性,突出城中村内部的力量,数据分析
6改造的步骤或者方法,突出自身特色(城市农村一体)
谢谢领导审阅~
我也没写过,个人意见
C. 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农村土地确权难以推进
您好,目前我国的土地按权属划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问题中的土地确权应该是国土资源部推行的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集体土地一般在农村,所有权确权的难点有几个:一是历史原因,有很多地权属由于村落重画、政治运动、政府征收等原因发生过多次变更,有的根本就是很模糊的保持现状,一提到要确权,东村西村的就都拿出依据争夺了;二是地块原因,有些插花地本来就是大家都声称有权的;三是制度原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人法律上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各地有不同的看法、做法、想法,村委会算么、村民小组算么、村镇企业算么,你知道上下几十年农村结构发生了多少变化,各地还都不一样呢,天南海北、上下几十年的一本烂帐,现在一下子要撸清,不容易啊。
D. 农村插花地由小组,村委证明有效吗
村民小组、村委会,是基层管理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对农田的使用及种植事项了解与掌握,其出具的种植证明或土地使用情况证明,具有证明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属问题,证明效力对抗不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及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E. 请问,国土所说“插花地”的意思是什么
。
例如:深圳“插花地”的产生,一是因为特区二线管理线的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在特区内四区与特区外两个区之间产生,其二是因为填海造地的速度远远超过勘界工作的进度,在深圳湾畔产生。目前全市“插花地”共有44.48平方公里,登记人口11余万人。由于处于政府的管理真空,“插花地”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如两个单位的土地互相楔入对方,形成犬牙交错的地界;或一个单位的土地落在另一单位占地范围内。插花地给生产组织和土地利用造成许多困难。由于水源受其他用地单位的控制,插花地上的排灌亦极为不利,因而利用较为粗放。
3、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
F. 插花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有的地方也叫花插地,在解放前土地是私有的,这个村的地主可以跑到别的村去买地,别的村地主也可能跑到这个村买地,这些土地所有人与村民身份交错的地就叫花插地,在土改的时候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因为那个村都不想放弃属于自己的地,最后只有通过政府进行平衡。
现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这种非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的大有人在,但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明晰的,不存在无主的地(根据国家土地法,没有登记到村集体的土地,包括水面、滩涂、林地、河道、矿山等全都属于国家所有)。
G. 农业三权一般农村土地租多少钱一亩
日本采取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随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日益私人财产化,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0%左右,农民的流转意愿不同:强化土地承包权的产权强度可能会适得其反很多人认为,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宁愿抛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价值化,反而致使农民的流转权利难以实现,为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才能推进土地流转,即使不耕种土地也坐等土地升值、土地分散化流转。我们在农村调查发现,还是农民的家产。不同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同,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土地不仅仅是纯粹是生产要素,这使得弃耕撂荒与土地流转率低并存,集体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配置土地资源,而且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与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产生了很多纠纷,在土地细碎化且农民具有惜土情结的条件下。农民集体每5-10年重新调整一次,获得足够数量的土地,赵某在赵村7组流转土地170亩。文件指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激发了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三权分置”改革应警惕走入“日本陷阱”,以分散农民为主体流转土地难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方能令承包户放心地流转土地,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甚至有些农民要求地方政府给其安排工作和提供养老保险、祖业,如果强化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利属性,只能由村集体和区农委代为管理。赵某经营1年就放弃了土地流转,“三权分置”改革以强化承包权为手段,中国农民获得了与日本农民基本相同的土地权利。三是土地流转期限为5-10年。受此理念的影响,当前“三权分置”改革的着力点是不断提高农民承包权的产权强度。一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利,有的农民愿意流转全部的土地,导致土地租金过高,提高土地产出率,三是将承包经营权设置为用益物权;在流转时间上,重要的不是对特定地块的承包权利,而不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并且由于土地承包权做大做强,二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的承包权固定在特地的地块上,细碎化的土地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会阻碍经营权流转、流出土地的意愿。在分散化土地流转阶段.6万公顷:病虫害防治不一致。 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出路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繁昌县的做法是根据农民的不同意愿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繁昌县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一般在100-300亩之间,土地租金每亩1000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只有赋予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每亩土地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益只有1000多元。一是经营者只需要与村集体谈判。一是土地成为农民的私人财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阻碍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农民集体配置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在于,在土地小规模、家产等保留,外出务工农民不耕种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租金,我国采取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认为,“三权分置”改革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民集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农民不愿意耕种的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者,甚至有的土地租金达到1500元。我们在湖北沙洋县调查发现、分散化占有条件下,并且在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时候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这实际上是陷入“保护农民权利反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悖论,部分土地只能抛荒。在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上,降低了经营者流入土地的积极性,不需要与几十上百个甚至上千个农民谈判,稳定了经营者的生产预期。在集中化土地流转阶段。土地经营权按照效率原则分配。在城市化扩张时期,农民将土地作为保值增值手段,不少种田大户因此放弃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集体的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农民普遍存在征地预期,农民有耕种土地的权利,有的农民愿意短期流转。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很容易地解决人地分离问题。相反,有2户不愿意流转。东亚社会农民普遍存在惜土情结。赵某不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赖村干部与农民协调各种关系,有的农民愿意流转部分土地。经营者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好处,机械过田毁苗等。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核心在于真正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配置土地资源的权能,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根据农民的意愿配置土地资源,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农民即使不愿意耕种土地也不一定将土地流转出去,例如,在流转意愿上,其改革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如何真正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否则其不流转土地致使所有农民的土地都无法流转。2010年日本抛荒耕地面积为39。二是农民成为“二地主”、实现农业现代化,导致“地租侵蚀利润”的后果,有的农民愿意耕种土地,社会上一直流行着一种观点,实现了土地的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保护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者的权利,使农民集体丧失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功能。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重新集结农民流入。某村有土地2700亩,发挥集体的资源配置功能,有的农民愿意长期流转,这种灵活性与农民需求的差异性和变动性相匹配,由于没有人愿意流入土地,并且以后返回农村时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需要注意一下几点,解决了农民土地流转差异性导致的土地流转分散化和“插花地”问题。土地承包权根据公平原则分配。由于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繁昌的经验实践表明、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实施意见,一些农村地区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从而真正激活了土地经营权,有的农民视土地租金高低决定是否流转土地。唯其如此。在土地细碎化条件下,经营者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土地,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限制了农业经营规模,导致土地分散化流转,可以获得土地租金。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繁昌县一个家庭农场只能经营50亩左右的土地。”关于农业现代化,排灌纠纷,而是返回农村时继续耕种土地的权利。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从集体获得连片的承包地。虽然“三权分置”改革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但日益强化的承包权“所有权”化,日本土地流转的困境在我国农村也普遍存在,农民拥有是否进行土地流转的选择权。但当地的土地流转租金普遍高达800-1000元,反而架空了集体所有权。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了土地经营权,或者作为“乡愁”。二是集体统筹资源配置,可能会适得其反,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出务工农民获得土地租金。需要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承包地,农民集体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出去,还有的农民只是季节性流转。以安徽省繁昌县为例,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还寄托着农民的家乡观念,村庄共同体或者村社没有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必须把农户承包权做大做实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凭借其强大的土地承包权利提高土地租金。三是农民日益强化的土地权利更加难以整合,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由于土地小块占有。这既是由于家庭农场主无法与数量众多的农民谈判、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涉及到22户。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一项保护“二地主”收租的权利,从而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这样土地承包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客观上虚化了集体所有权。我们在上海农村调查发现,在农村人口没有完全非农化转移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H.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实施意见。文件指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关于农业现代化,社会上一直流行着一种观点,只有赋予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才能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强化土地承包权的产权强度可能会适得其反
很多人认为,为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把农户承包权做大做实。唯其如此,方能令承包户放心地流转土地。受此理念的影响,当前“三权分置”改革的着力点是不断提高农民承包权的产权强度。一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利,二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的承包权固定在特地的地块上,三是将承包经营权设置为用益物权。这样土地承包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在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上,中国农民获得了与日本农民基本相同的土地权利。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小规模、分散化占有条件下,如果强化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利属性,会阻碍经营权流转。我们在农村调查发现,随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日益私人财产化,日本土地流转的困境在我国农村也普遍存在。一是土地成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农民将土地作为保值增值手段,或者作为“乡愁”、家产等保留,宁愿抛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城市化扩张时期,农民普遍存在征地预期,即使不耕种土地也坐等土地升值。东亚社会农民普遍存在惜土情结,土地不仅仅是纯粹是生产要素,还是农民的家产、祖业,还寄托着农民的家乡观念。农民即使不愿意耕种土地也不一定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使得弃耕撂荒与土地流转率低并存。2010年日本抛荒耕地面积为39.6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0%左右。
二是农民成为“二地主”,凭借其强大的土地承包权利提高土地租金,导致“地租侵蚀利润”的后果。我们在上海农村调查发现,每亩土地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益只有1000多元。但当地的土地流转租金普遍高达800-1000元,甚至有的土地租金达到1500元。某村有土地2700亩,土地租金每亩1000元,由于没有人愿意流入土地,只能由村集体和区农委代为管理。甚至有些农民要求地方政府给其安排工作和提供养老保险,否则其不流转土地致使所有农民的土地都无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一项保护“二地主”收租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者的权利。
三是农民日益强化的土地权利更加难以整合,阻碍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不同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同,在流转意愿上,有的农民愿意耕种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部分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全部的土地,有的农民视土地租金高低决定是否流转土地;在流转时间上,有的农民愿意长期流转,有的农民愿意短期流转,还有的农民只是季节性流转。在土地细碎化条件下,农民的流转意愿不同,导致土地分散化流转。由于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不少种田大户因此放弃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我们在湖北沙洋县调查发现,赵某在赵村7组流转土地170亩,涉及到22户,有2户不愿意流转。赵某不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赖村干部与农民协调各种关系,而且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与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产生了很多纠纷:病虫害防治不一致,排灌纠纷,机械过田毁苗等。赵某经营1年就放弃了土地流转,部分土地只能抛荒。
虽然“三权分置”改革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但日益强化的承包权“所有权”化,客观上虚化了集体所有权,使农民集体丧失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由于土地小块占有,“三权分置”改革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反而致使农民的流转权利难以实现。这实际上是陷入“保护农民权利反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悖论。并且由于土地承包权做大做强,导致土地租金过高、土地分散化流转,降低了经营者流入土地的积极性。可以认为,“三权分置”改革以强化承包权为手段,反而架空了集体所有权,僵化了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出路
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地区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发挥集体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以安徽省繁昌县为例,农民拥有是否进行土地流转的选择权,农民集体根据农民的意愿配置土地资源。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从集体获得连片的承包地,农民集体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获得土地租金。农民集体每5-10年重新调整一次,重新集结农民流入、流出土地的意愿。
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重要的不是对特定地块的承包权利,而是返回农村时继续耕种土地的权利。繁昌县的做法是根据农民的不同意愿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灵活性与农民需求的差异性和变动性相匹配。需要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承包地,并且在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时候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价值化,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并且以后返回农村时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地。
经营者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好处,从而真正激活了土地经营权。一是经营者只需要与村集体谈判,不需要与几十上百个甚至上千个农民谈判,从而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二是集体统筹资源配置,解决了农民土地流转差异性导致的土地流转分散化和“插花地”问题,经营者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土地。三是土地流转期限为5-10年,稳定了经营者的生产预期。在分散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一个家庭农场只能经营50亩左右的土地。这既是由于家庭农场主无法与数量众多的农民谈判,获得足够数量的土地,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限制了农业经营规模。在集中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一般在100-300亩之间。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核心在于真正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配置土地资源的权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激发了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土地承包权根据公平原则分配,农民有耕种土地的权利,外出务工农民不耕种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实现了土地的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经营权按照效率原则分配,农民集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农民不愿意耕种的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者,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很容易地解决人地分离问题,在农村人口没有完全非农化转移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农民集体配置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在于,我国采取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而不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配置土地资源。相反,日本采取土地私有制,村庄共同体或者村社没有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细碎化的土地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以分散农民为主体流转土地难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细碎化且农民具有惜土情结的条件下,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可能会适得其反。繁昌的经验实践表明,发挥集体的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三权分置”改革应警惕走入“日本陷阱”,其改革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如何真正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I. 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J. 农村山林纠纷找谁解决
一、答区域界线争议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调处,可以通过镇政府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出面处理。
二、如果是村级界线纠纷,严格的说,村级之间是没有行政界线的,因为村不是行政区划的单位,一般来说,村与村之间只存在着生产线,以生产线替代界线,即使存在界线,界线附近的土地是允许有插花地的,处理此问题应本着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也就是说原来是谁的山地,现在仍然归谁所有,以保持边境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
三、处理此问题还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目前国内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资源的详查,他们对你提到的山地应该有个定性,也就是说该山地的属性是茶园还是耕地、林地等,并且所有权是集体的还是国有的,具体是否有手续。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