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花地整治
❶ 什么是黑煤气
就是没有被国家批准经营,或者价格低、或者不向国家交税费的煤气
在“插花地”木棉岭生活了多年的邱老太太,在“插花地”被接管之前,都长期被迫使用黑煤气,“这些黑煤气呀,不仅量不足,而且质量差,可是因为这一带黑煤气经营者的势力太强,正规的煤气公司都不敢进来。”居民们只好用黑煤气了。黑煤气泛滥,而这一带又缺乏消防设施,居民楼里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附近一带的商店里也买不到消防器材。如此一来,在楼距狭窄、居住拥挤的“插花地”违法建筑群中,一旦发生火灾,势必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此外,随处乱拉的电线,也给该地带的消防安全埋下了可怕的伏笔。生活在黑煤气中的“插花地”居民,怎能不忧心忡忡。在罗湖接管“插花地”后,三个分管街道都把整治黑煤气当作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查封了黑气窝点、查扣了运送黑气的车辆以及上千瓶黑煤气,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备并进行了相关培训。但因为“插花地”一带违法建筑太密集,有的窝点太隐蔽,黑煤气带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❷ 广东出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广东“三旧”改造所包括的几种类型以及规划、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提出“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的重要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提炼了广东过去在这一领域的成熟做法,并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先的创新做法。多位深度参与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的专家也指出,这对于破解改造中的动迁僵局能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土地征收后若拒不交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是指对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用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都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管理办法》还明确,“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等类型。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这几类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归纳总结成熟做法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自2008年起,广东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1.70万亿元,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
2020年初至12月底,全省新增实施改造面积10.86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44.8%;完成改造面积8.04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34.1%;其中完成“工改工”改造面积1.65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65.5%。
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看来,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对“三旧”改造广东的成熟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对存量用地的能动作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律房律地研究院首席专家龚军伟认为,《管理办法》将这些规定举措上升到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效力层级高,可以作为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为“三旧”改造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❸ 深圳观澜庙溪桂花第二市场到桥头的具体路线和费用
2004年本市发现的具有破坏性地质灾害概况
地区 地质灾害概况 引发因素 危害程度及损失 目前治理措施
罗湖“插花地” 7个边坡发生地面裂缝和沉降、建筑物、挡墙变形。 人工边坡失稳 危险性大,威胁54栋建筑物和数千人员。 正在进行治理。
龙岗西冲南门头 自然混合边坡滑坡,2000方。 暴雨 6间房屋冲垮,威胁人员数十人和旅游通道。 已经进行勘查设计,正在治理
龙岗南澳杨梅坑 顺层崩塌、滑坡带(3000米),规模较大。 暴雨和开路挖坡形成 多处滑塌,阻断公路,威胁游人安全。 部分地段已经勘查设计,正在治理。
龙岗同乐水田 岩溶塌陷,3万平方米。 干旱、地下水下降 造成多栋房屋局部开裂。 勘查评价工作完成,纳入日常监测。
附件3:深圳市2005-2006年度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 罗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区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备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1 罗湖区长岭沟滑坡 拟建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无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6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罗湖区人民政府 已定期巡查
2 罗湖区深圳市水库溢洪道两侧边坡 溢洪道、美术
展览馆及公园 大 自然因素 局部道路重建 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10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罗湖区人民政府 3 莲塘决岭山南侧边坡崩塌 道路及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正在组织施工 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雨季前 1300万 市财政 深计[2003]289号 招投标 已开展治理
4 莲塘决岭山东侧边坡崩塌 学校 中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
5 蕙兰雅居北侧滑坡及崩塌 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
6 银湖中文学校北侧边坡 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排水、局部支挡 施工、监理 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二线插花地的决策执行。
7 木棉岭北侧边坡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施工、监理
8 布心山庄东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局部支挡 施工、监理
9 玉龙新村西南侧及东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0 马山新村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1 木棉岭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2 港鹏新村西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3 布心山庄东北侧边坡崩塌 多栋居民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施工、监理
(二)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深圳公交集团公司 14 莲塘七号路东侧边坡崩塌及滑坡 公交公司办公
及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喷草护面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罗湖区政府 已开展治理
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 15 梧桐山风景区边坡失稳 未来体育公园设施 大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按规定筹措。 已开展治理
银湖公园管理处 16 银湖公园内边坡崩塌 观景台及游人 中 人为引发 浆砌石挡墙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开展治理
二、盐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区政府组织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
(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推进“三权分置”这种重大的理论创新,意味着一系列政策改革和法律修订要同步进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表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会进一步推进,与之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修改有望加快。
针对“三权分置”的重点,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撰文称,这项改革重在放活经营权。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独立的经营权体现了农业生产的要素功能。他表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
据了解,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此外,自去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经取得的重要成绩。
实际上,除了放活经营权,农地承包权的政策制度接下来也面临重大调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84年提出承包期15年不变,到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意味着,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目前,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也都已经排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据悉,虽然农户土地承包权重在稳定,但是随着目前国内部分地区针对土地承包权改革的探索进入深水区,针对部分地区撂荒严重的问题,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也零星开始出现了试点。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巴南区委书记李建春表示,巴南农户正在尝试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四项权利自愿有偿退出,引发关注。记者日前在巴南区采访获悉,巴南区利用重庆主城九区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的契机,探索了“八步工作法”,主要是先确定前期投资业主,限定试点区域;再征求农户意见,由农户与业主协商达成退出补偿协议条款,业主出资对农户予以补偿,农户将土地权利退还给集体组织,再由村集体将其流转给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据了解,目前巴南区天星寺镇芙蓉村学堂堡社已有7户农民自愿退出,实现直接财产性收入375万元。
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良模是首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业主方,也是土生土长的原芙蓉村村民,他告诉记者,“每次回老家,看见大片的耕地撂荒,都很心疼。有了点钱,就把大伙手里的地流转过来,自己耕种。但是单纯种地总是亏损,后来就想发展旅游业、养殖业把产业链拉长。可是流转过来的土地,剩余年限只有十多年,农民考虑十几年后接收土地时会比较麻烦,不许我们整治。”
据悉,毛良模现在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毕竟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保障业主权益。
❺ 陈树峰的其他访谈
东方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树峰:“凭真诚赢得群众支持”
在城市管理综合整治行动中,东方街道通过推行定目标、分责任、增投入、明奖罚、严督查等措施,使辖区各个角落的环境卫生质量大有提高。“尽管综合整治工作很费人力、物力,但我们的付出给群众带来了整洁、舒适的环境,值得!”
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是民心之所向。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群众路线,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陈树峰对此感受颇深:“这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基层工作与群众密切相关,我们更要按照这样的标准去服务群众。”去年,街道辖区内金信园部分住宅楼的居民准备依法围设安全小区,但小区附近一个经营单位觉得围设小区会影响顾客停车,动用多种关系并以各种借口予以阻挠。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坚持顶住压力,多方协调,最终使居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只要是出自真心,最终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陈树峰认为基层工作的关键正在于此。就拿这次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来说,在历来以“杂乱”着称的“插花地”浔洄新村,看到街道领导挽起袖口“哪里脏乱哪里干”,浔洄居委的老人们十分感动,成立卫生协管小组,每天佩戴红袖章,尽心尽责当好协管员,对辖区的卫生状况反复进行巡查,收效十分显着。
社区干部、居民同心同德,近年来,东方街道在维护稳定、城市管理、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等各项工作上均取得了新的突破,今年又被评为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被推荐参加省文明单位评选。“最近,街道正在动员干部职工和辖区单位开展‘以东方情怀创东方事业’活动,我们有信心将东方街道的各项事业搞得更好!”陈树峰满怀信心地说。 记者感言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这“三真”,既是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具体标准。基层工作要将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的第一标准。百姓挂心头,俯首听民声,东方街道通过一件件小事、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干部群众形成合力,和谐社区建设也搞得有声有色。
❻ 水土保持分区
一、标准条款
1 分区任务
1.1 根据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原则,将规划范围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类型区。
1.2 应以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等因素为依据,研究确定不同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和防治措施布局。
2 分区原则
2.1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不同类型区之间,其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差异性。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均应有定量的指标反映。
2.2 同一类型区内的生产发展方向(或土地利用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不同类型区之间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有明显的差异。
2. 3 应以影响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的主导因素作为划分不同类型区的主要依据。不同情况下,主导因素应有所侧重:
2. 3. 1 在自然条件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等。在地貌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山区、丘陵与平原 ( 地面坡度组成不同) ; 在水文、气象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多雨区与少雨区; 在土壤因素中,应明确划分土类、岩石、沙地; 在植被因素中,应明确划分林区、草原与无植被山丘。
2. 3. 2 在自然资源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 ( 特别是植物) 资源、光热资源和矿藏资源。并应明确划分这五项资源的丰富区与贫乏区。
2. 3. 3 在社会经济情况中,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人口密度、人均土地、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各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水平等。
2. 4 在坚持上述分区原则基础上,应适当照顾行政分区的完整性; 同时每一类型区应集中连片,不应有 “飞地”或 “插花地”。
3 分区的主要内容
3. 1 各个类型区的界限、范围、面积和行政区划。
3. 2 各类型区的自然条件,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2. 1 地貌: 宏观上说明各区的山地、丘陵、高原、平原、阶地等不同地貌; 微观上说明地面坡度组成、沟壑密度等定量指标。
3. 2. 2 水文: 说明各区的年均雨量、汛期雨量、降雨的年际分布与季节分布、暴雨情况、干旱缺雨情况等。
3. 2. 3 气象: 温度、无霜期、风力、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
3. 2. 4 土壤: 说明各区的土类、岩石、沙地的分布、农业土壤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等。
3. 2. 5 植被: 说明各区的林地 ( 天然林与人工林) 、草地 ( 天然草地与人工草地) 分布情况、植被覆盖度、主要树种、草种等。
3. 3 各类型区的自然资源,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3. 1 土地资源: 各区的耕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总量、人均量、土地质量、生产能力。
3. 3. 2 水资源: 各区的地面水、地下水、总量、人均量、耕地平均量。
3. 3. 3 生物资源: 各区能提供用材、果品、药用、编织、淀粉、调料、观赏等用途的植物和有开发价值的动物。
3. 3. 4 光热资源: 各区的日照数、辐射热量、大于等于 10℃ 积温。
3. 3. 5 矿藏资源: 各区的煤、铁、铜、铝、石油、天然气等矿藏资源的分布、数量和开采情况。
3. 4 各类型区的社会经济情况,着重说明以下因素:
3. 4. 1 各区人口、劳力、人均土地、人均耕地。
3. 4. 2 各区土地利用现状、存在问题。
3. 4. 3 各区农村各业生产情况、经验和问题。
3. 4. 4 各区群众生活水平、人均粮食、人均收入、人畜饮水和燃料、饲料、肥料供需情况。
3. 5 各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
3. 5. 1 各区水土流失主要形式 ( 沟蚀、面蚀、重力侵蚀、风力侵蚀) 、侵蚀强度 ( 按侵蚀模数定量指标) 、分布情况。
3. 5. 2 各区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包括对当地农村生产、群众生活的危害和对下游淤积水库、河道、造成洪涝灾害等危害。
3. 5. 3 各区水土流失成因: 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 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不注意保持水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等) 。
3. 6 各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
3. 6. 1 各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具体表现为土地利用区划,提出各区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比例。
3. 6. 2 各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根据各类土地上不同的水土流失形式与强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主要防治措施及其配置特点,并简述其依据。
4 分区的方法步骤
4. 1 进行水土保持综合调查,应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各类型区的界限,分别调查各区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保持现状等。
4. 2 应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专业的分区成果 (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水利、自然地理、土壤侵蚀等分区成果) 作为水土保持分区的重要依据之一。
4. 3 在上述调查中,除进行各类型区的面上普查外,还应在每一类型区内选一有代表性的典型小流域 ( 面积 20 ~50 km2) 进行详查,将普查与详查情况点面结合,互相验证。
4. 4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结合区域性经济发展与流域性开发治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区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
4. 5 整理分区成果。按 5. 3 规定的内容,编写水土保持分区报告,并附有关图表。分区成果应作为大面积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独立运用。
5 分区的分级要求
5. 1 根据规划范围分区可分为: 国家级、大流域级 ( 以上两级都跨省) 和省级、地区级、县级等五个层次,各级的精度要求不同。省级及以上层次的分区着重宏观战略,相对的粗略些;地区级及以下层次的分区应能具体指导实施,要求精度较高些。在国家级和省级分区中属同一类型区的,在地区级和县级分区中可能还需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的类型区。
5. 2 根据影响因素可分为: 一级分区 ( 类型区) 、二级分区 ( 亚区) 、三级分区 ( 小区) 。在省以上大面积分区中,当一级分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考虑二、三级分区。
5. 2. 1 一级分区应以第一主导因素为依据,二、三级分区以相对次要的其他因素为依据。
5. 2. 2 多数情况下以地貌为第一主导因素,一级分区分山地、丘陵、高原、平原等; 二、三级分区则以微地貌、地面组成物质、降雨、植被、气候、耕垦指数等相对次要的因素为依据。
5. 2. 3 如一级分区为山地,二级分区根据海拔高度不同可分高山、中山、低山; 如一级分区为丘陵,二级分区根据地面坡度不同可分缓坡丘陵、陡坡丘陵等。
5. 3 在同一类型区 ( 一级区) 内不同的二、三级区,其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在基本相近的基础上,还应有某些具体差异。
6 分区的命名
6. 1 区命名的目的是反映不同类型区的特点和应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在规划与实施中能更好地指导工作。命名的组成有二因素、三因素、四因素三类,不同层次的分区,应分别采用以下不同的命名。
6. 2 二因素命名,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二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及省以上层次的分区。如在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分区中,有东北黑土区、西北黄土区、南方红壤丘陵区等。
6. 3 三因素命名,在上述二因素基础上,再加侵蚀强度,共三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以下较低层次的区划。如某省或某地区的水土保持分区中,有北部红壤丘陵严重侵蚀区、南部冲积平原轻度侵蚀区等。
6.4 四因素命名,在上述三因素基础上,再加防治方案,共四因素组成,一般适用于省级以下层次的分区。如北部红壤丘陵严重侵蚀坡沟兼治区、南部冲积平原轻度侵蚀护岸保滩区等。
7 分区成果
7.1 水土保持分区报告:阐明分区依据、各区特点、分区分级和命名。
7.2 水土保持分区图:反映各区位置,范围和分区分级。
一级分区线比二级分区线粗一倍,二级分区线比三级分区线粗一倍。
二、理解与实施
水土保持类型区的划分是分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是总体规划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此节就水土保持分区的任务、原则、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分级要求和命名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新旧标准对比如下:
(1)首先将原标准的“水土保持区划”改为“水土保持分区”,这节中原标准提到的“区划”在新标准中都相应的改为“分区”,目的是与新标准规划总则中提到的保持一致。
(2)将原标准“区划的任务”改为“分区的任务”,其内容新标准的5.1.1和5.1.2与原标准对应项内容对比,5.1.1内容换成了新的,完全替换掉了原标准5.1.1的内容,5.1.2内容是原标准的一部分,没必要赘述的部分被删除。
(3)原标准5.2.3.1“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着重地形、降雨、土壤(地面组成物质)”被改为“对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应着重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等”。此处自然条件因素与水土保持综合调查4.3.1提到的保持一致,改后的用词更加准确,如地貌是地表面高低起伏的状态。按其自然形态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等。地貌、地形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常有区别,如地形图一般指比例尺大于1∶100万着重反映地表形态的普通地图,而地貌图则是一种主要反映地貌形态———成因或某一地貌要素的专题地图。在测绘工作中,地形是地表起伏和地物的总称。可见此处“地貌”代替“地形”更加合理。“降雨”改为“水文、气象”范围变大,符合实际情况,用词准确。
(4)原标准5.3.2.1~5.3.2.5的内容是对自然条件中有关因素的说明,在新标准中内容基本不变,因素名称有所改变,将“地形”改为“地貌”、“降雨”改为“水文”、“地面组成物质”改为“土壤”以及“其他农业气象”改为“气象”,并且说明顺序也进行了调整,这些内容及顺序的改变,与新标准5.2.3.1提到的因素“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一一对应。
(5)原标准5.3.3.1中的“农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在新标准中改为“耕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等”改后的用词更加规范合理。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作了明确规定,按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差异划分大类,然后按单一性差异逐级细分。如按土地用途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大类,再根据利用特点等细分二级地类。
(6)原标准5.3.5和5.3.6在新标准中内容上都补充“应着重说明以下方面”:这样使说明内容更为明确,也与前几项说明方式相一致,使读者容易读懂内容。
(7)原标准5.5.1中“高层次”、“低层次”在新标准5.5.1中更加完整,相应的变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地区级及以下低层次”,通过补充,使层次分明,一目了然。
三、示例
以下所举示例分别是省级、地区级和县级,示例一显示的省级,属于省级及以上高层次的水土保持分区,示例二和三显示的是地区级和县级,属于地区级以下较低层次的水土保持分区;前两个分区命名都采用二因素组成,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组成,第三个分区命名采用四因素命名,由地理位置和各区地貌和土质特点,加侵蚀强度,再加防治方案组成,详细内容如下。
示例一:《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1999~201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按照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分区,浙江省属于水力侵蚀为主的类型区南方丘陵红壤区。根据全省的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与发展趋势,将全省划分为浙中浙南丘陵山地区、浙北平原丘陵区、浙东沿海岛屿区三个类型区。
1.浙中浙南丘陵山地区
以莫干山以西,会稽山、四明山一线以南的全省大部分地区,包括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所属县(市、区)和长兴、安吉、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诸暨、嵊州、新昌、天台、仙居、永嘉、文成、泰顺等38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68415km2,水土流失面积13988km2,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73.6%,是我省水土流失程度较高且分布范围最广的类型区。
本区土壤类型主要有红壤、紫色土和水稻土等,集中了全省大部分的坡耕地和荒山、荒丘以及大部分的疏林地,水土流失类型主要是水力侵蚀,其表现形式以坡面面蚀为主,在金衢盆地的四周还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沟蚀。在浙西浙南山区由于地面坡度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重力侵蚀,其表现形式主要为滑坡和崩塌,有的地方还发展为泥石流,危害严重。近年来,随着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修路、采矿和开发区建设等人为活动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山区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利用林木资源,也不同程度地加剧了水土流失。
本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应考虑到将防护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紧密结合,大力改造坡耕地,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山区农民脱贫致富。针对不同侵蚀类型的不同土壤类型、地形、水系的特点,应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的新模式,为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1)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切实保护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
(2)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3)大力改造现有坡耕地,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结合整治排水系统,并对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
(4)发挥丘陵山区水土资源优势,种植经济林果,增加农民收入,实行开发性治理与防护性治理结合的方式,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5)封育治理与植树种草相结合,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度。
2.浙北平原丘陵区
以莫干山以东,会稽山、四明山、象山港一线以北的杭嘉湖平原和萧绍甬平原及附近地区,包括嘉兴市所属县(市、区)、湖州市区、德清、杭州市区、余杭、萧山、绍兴市区、绍兴、上虞、宁波市区、鄞县、余姚、慈溪等28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20412km2,水土流失面积1627km2。该区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农作物产量高,交通发达,城市村镇密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也是农、工、贸的集散地,铁路、公路的交通枢纽,开发区规模在不断扩大,同时城镇扩建,道路拓宽,旧城改造也在迅速展开。公路建设蓬勃展开,国道、省道和县道一起上。本区基本建设项目多,规模大,乱挖乱堆随意弃渣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河道淤积,加重了灾害损失。杭嘉湖平原河网纵横交错,由于河岸大部分为土质,受自然因素和船行波的冲击影响,河岸坍塌现象十分严重,仅嘉兴市每年大约损失土地1000多亩。
本区主要是依法预防和治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从城市规划入手,积极开展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对城市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矿采石活动进行规范、整顿、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平原地区禁止取土烧砖;加强平原河网整治及护岸工程,疏浚河道,防止河岸坍塌。
3.浙东沿海岛屿区
我省海岸线长而曲折,岛屿众多。本区位于我省东部沿海,从舟山群岛、象山半岛、温黄平原、乐清湾两岸到温瑞平原及其附近地区,包括舟山市所属县(区)、奉化、象山、宁海、台州市区、三门、临海、温岭、玉环、温州市区、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洞头等22个县(市、区),总土地面积20929km2,水土流失面积3383km2。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群众生活水平较高,近几年来随着燃料结构的改变,从城镇到农村大都用上了煤气,几乎不烧柴草,使得自然植被得到了很好的恢复,水土流失状况较以前有明显好转。
本区容易受台风正面袭击,台汛期暴雨强度大,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在舟山群岛则为水力侵蚀与风力侵蚀并存。虽然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中度侵蚀以上的面积占水土流失面积的比例达到55.7%,大大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水土流失的特点是强度大。同时,资源开发与基本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普遍存在。
本区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是依法预防和治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侵蚀类型的不同土壤类型、地形、港湾的特点,积极开展沿海防护林建设和海岸防侵蚀建设。
(1)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步伐,建立农田防护林体系,风力侵蚀区开展植物固沙,防止海岸侵蚀。
(2)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3)大力改造现有坡耕地,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结合整治排水系统,并对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
(4)从城市规划入手,积极开展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对城市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矿采石活动进行规范、整顿、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5)平原地区禁止取土烧砖。
示例二:《浙江省江山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根据江山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现状、生态环境等特点,江山市划分为中部丘陵盆地区和西南部山地区两个类型区。
1.中部丘陵盆地区
本区包括凤林镇、双塔街道、虎山街道、上余镇、四都镇、贺村镇、淤头镇、石门镇、大桥镇、清湖镇、坛石镇、新塘边镇、大陈乡、双溪口乡14个乡(镇、街道),总土地面积1141.38km2,占全市总面积的56.52%。
(1)自然环境。该区属丘陵、盆地集中分布区,丘陵起伏平缓,底部开阔,由河谷中部向南北两侧呈阶梯状分布。
本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3℃~17.6℃,≥10℃年积温5200℃~5700℃,年降水量1300~2200mm,无霜期250天左右。
土壤主要有红壤、紫色土、水稻土等。红壤分布在盆地内侧的缓坡台地、丘陵地带,紫色土分布在丘陵岗地,水稻土广泛分布于河谷两岸和盆地内。
本区植被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的浙闽山丘甜槠、木荷林植被区。地带性植被以甜槠、木荷为建树科,伴以栎、栗、楠类以及山茶科等群落。
(2)水土流失现状和存在问题。本区水土流失总面积244.13km2,占土地总面积的21.39%,占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的73.18%。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122.3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98.6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6.62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2.01km2,剧烈水土流失面积0.68km2。
本区农业生产发达,人为活动产生的水土流失较大,是水土流失治理的重点区域,其中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是产生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局部地区尚有25°以上的陡坡耕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
2.西南部山地区
本区包括峡口镇、长台镇、廿八都镇、张村、保安乡、碗窑乡、塘源口乡7个乡镇,总土地面积878.1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3.48%。
(1)自然环境。该区位于江山市东南部山区,山地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地区,分布有仙霞岭、洞宫山等山地。山间多峡谷急流,钱塘江支流乌溪江、江山港的发源地均位于区内。
该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光照充足,雨热同期。年平均气温16.9℃~18.6℃,≥10℃年积温4500℃~5600℃。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500~2000mm之间。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700~2400h,无霜期约为260~284天。
区域内主要土壤类型为红壤、黄壤、水稻土、粗骨土、潮土等。红壤土类广泛分布于海拔700m以下的丘陵、低山区和中山区的下部,黄壤土类分布在海拔700m以上的中山区,水稻土遍及河谷盆地、丘陵谷地,粗骨土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地陡坡,潮土位于河谷平原。
本区植被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的浙闽山丘甜槠、木荷林植被区。常见的林木有马尾松、黄山松、杉木、柳杉、枫香、竹和油桐、油茶等经济林。
(2)水土流失现状和存在问题。本区水土流失总面积89.47km2,占土地总面积的10.19%,占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6.82%。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28.68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45.49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4.65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3.76km2,剧烈水土流失面积6.89km2。
本区总体上经济水平不高,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山高坡陡,因陡坡耕地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较大,500m以上中高海拔地区农民生产条件差,生活困难,有生态移民的迫切愿望。
示例三:《浙江省天台县水土保持规划(2001~2010年)》中的水土保持分区
浙江省属于水力侵蚀类型为主的南方丘陵红壤区,根据天台县的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与发展趋势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的原则,将天台县划分如下几个区:
Ⅰ:东部风化花岗岩强度侵蚀坡沟兼治区
Ⅱ:北部丘陵中强度侵蚀治理区
Ⅲ:东部低山丘陵强度流失治理区
Ⅳ:西部低山丘陵轻中度坡沟治理区
Ⅴ:中部河谷平原轻微侵蚀监督区
Ⅵ:西南部低山丘陵轻度侵蚀保护区
Ⅶ:东北部中低山轻度侵蚀保护区
各区的基本情况见表1-3:
表1-3 天台县水土流失治理分区表
❼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❽ 谁知道清水河这个地方
清水河 ①县名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部、黄河东岸,邻接山西省。清置清水河厅,1912年改清水河县。农产有谷子、莜麦、黍、马铃薯等,畜产以山羊、绵羊为主。 【地形地貌】 清水河县地处内蒙古高原和黄土高原交接地带,地质构造属山西台背斜与内蒙古地轴相接之过渡带。岩石平缓,黄土覆盖较厚,地势由东南向西渐次低下,平均海拔高度1 373.6米;境内以山地最多,滩川地甚少,整个地形是山、川、沟相间,山峦起伏,大体分为低缓丘陵区、低山丘陵区、五陵沟壑区、土石山区和冲积平原五大类型。主要山脉有盘山、玉屏山、金盖山、银矿山、火石山、青龙洞山、馒头山、芦草山、紫金山。 【气候】 地处中温带,属半干旱典型的大陆性气候。由于地形复杂,境内地区气候变化差异明显。主要特点为冬长夏短,寒冷干燥,风多雨少,年平均气温7.5℃,一月平均气温一11.5℃,极端最低气温一29℃,七月平均气温22.5℃,极端最高气温37.1℃。年日均气温5℃以上的持续天数为198天,日均气温O℃以上的持续天数为232天,全年平均日照2 90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135天左右。年平均降雨量410mm,最高年份为1967年620.8mm,最低年份为1962年184mm。年蒸发量2 577.2mm,为降水量的6.3倍,干旱年份可达14倍。 【水文】 地表水系的发育程度受到构造,岩性的控制.境内南北两地由于所出露的地层岩石不同,其发育程度也不同,在北部地区,不仅清水河、浑河、古力半几河等几条较大的河流有常年流水外,所有的山沟几乎沟沟有水,而南部地区虽沟壑纵横,但都是旱谷,最大的是杨家川、北堡川,也仅为季节性泄洪通道.此外黄河纵贯清水河县西部,黄河、浑河、清水河、古力半几河四条主要河流流经县内总长180.5公里,河网密度为0.06公里/平方公里,有水库11座,人工塘坝38座,水面面积1.5万亩。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其特点一是储量大,二是品位高,三是品种多。主要有煤、石灰岩、白云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紫木节、大理石、铝土矿、铁矿等。煤的储量为18亿吨,原煤发热量为5 003-6 357大卡/公斤,除可作配焦煤原料外,是良好的工业动力用煤和低干馏的炼油用煤。石灰岩是分布最广、储量最大的矿物之一,主要分布于县城附近、石壁桥、王桂窑、窑沟乡四个区域,总锗量20多亿吨,适宜于露天开采,完全具备建设大型水泥厂的条件。耐火粘土总储量6.1亿吨,质量达到工业要求,具有综合利用的可能性。高岭土主要分布在窑沟、黑矾沟、塔尔粱等地,仅黑矾沟、塔尔梁两处储量即达500万吨。高岭土质纯洁,原矿的三氧化二铝含量可以达到38-40%以上,杂质含量甚微,可塑性高,结合力强,白度高,在l 260℃时白度可以达到79.7--80度,颗粒细,未经选矿即可达精矿标准.经宜兴陶研所化验鉴定,被誉为"全国之冠"。大理石分布较广,石质主要为石灰岩、白云岩、泥质及方解石组成。品种以"晚霞I号"为代表,其变种或亚种达20多种。铝土矿分布面积500多平方公里,矿层平均厚度10.7米,基本属高铝耐火粘土矿床,储量为8 400万吨。在金属类中有锰矿;非金属矿中有白泥、石英、长石、方解石、云母、石墨、冰州石等。建筑材料中有储量丰富的石材、砂、砾石及碎石;化工原料中有黑矾、胆矾和磷矿。野生药材主要有甘草、黄芩、山大黄、柴胡、防风、知母、生地、白头翁、芦根、白茅根、车钱子、麻黄、蒲公英等50余种.野生植物有柠条、沙棘等,还有天然草场128万亩。野生动物主要有狐狸、獾、兔、狼、黄鼠、鹰、啄木鸟等。 【概况】 1949年6月,清水河县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属绥远省萨拉齐县专署管辖。1954年归乌兰察布盟管辖。1995年底划归呼和浩特市。全县现辖2个镇、12个乡、126个行政村、831个自然村。总面积2 85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63万亩;总人口132 224人,其中农业人口113 919人。 ②河名 黄河上游支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古代称西洛水、高平川水、蔚茹水,发源于六盘山东麓开城乡境内的黑刺沟脑,向北流经固原、海原、同心、中宁等县,在中卫的泉眼山西侧注入黄河,长303公里。是宁夏境内流入黄河最大、最长的支流,在固原地区境内流程180公里(直线),流域面积8499.6平方公里,年平均径流量1.65亿立方米。受整个气候的影响,清水河流量越来越小,表现出干旱半干旱河流的特点。 历史上,清水河两岸台地是土著人生息繁衍和耕牧的地方;也是北方少数民族相互融汇的地方;清水河谷地是古丝绸之路固原境内的一部分,也是萧关古道的的一部分;更是古代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的主要通道。现在,清水河沿岸还有不少规模很大的古城遗址,是历代战争留在清水河两岸的缩影。郦道元在他的《水经注》里将清水河的走向、汇入的小支流、流经的地方等写得非常清楚。 近些年来,由于污染和干旱等原因,清水河已经开始变成一条臭水河,流量不断减小。 ③河名 山西省中阳县城东傍有一条南川河,史称清水河,犹如一条玉带,由南向北绕城而过,古为宁乡八景之一,美名其曰“川淄惊风”。昔人张天秩作《川淄惊风》描述清水河如下: 水德涧涵本静清, 冯夷偶触怒涛生。 光摇北极连天动, 势赴长河澈昼呜。 澎湃屡惊鸥鹭梦, 飞潜聊逐鸟鱼情。 有时众窍厉风止, 海不扬波大愧平。 上述诗意即是说,清水河源自县城南四十里泉子山,流经中阳,北汇三川河,转西入黄河,常时水流平缓,清澈见底,若遇山洪暴发,便惊涛汹涌,浊浪排空,其“川淄”之势惊人,“惊风”之感吓人。 ④清水河是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境内的一条河流。它贯穿全市,把市区分为东西两部分。全长109公里,流域总面积2380平方公里。发源于崇礼县,在市区南部清水河村西南方1.8公里处汇入洋河。由洋河流入官厅水库。 ⑤清水河街道办事处,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三不管"地带--"插花地"问题,批准于2003年10月8日挂牌成立的办事处。清水河街道设党工委、办事处党政领导机构,是罗湖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辖区面积13.629平方公里,东起广深(布吉段)铁路线与东晓街道相连,西到北环路与福田区华富街道和梅林街道相接,南至泥岗路与笋岗街道和福田街道园岭街毗邻,北到特区管理线与龙岗区布吉街道接壤。辖区总人口13.5万人。办事处下辖梅园、坭岗、银湖、清水河、草埔西、玉龙、龙湖7个社区工作站。辖区有道路公司、三九制药、肉联厂、运发实业、特发华日等大型企业,有罗湖区最高学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有管理规范、面积近两平方公里的清水河物流园区,有环境优美、风景怡人的银湖旅游景区。 清水河街道自成立以来,按照"大力夯实社区基础、建设平安清水河"的工作思路,以整治"插花地"玉龙村作为突破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辖区朝着平安、和谐、繁荣的方向发展。随着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不断强化,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以及清水河物流园区的全面改造,将为清水河辖区经济的腾飞打开广阔的空间,明天的清水河将会更繁荣、更绚丽!
❾ 日记清水河交流会
12月9日,清水河街道在越众产业园(小剧场)召开了片区发展交流会。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黄瑞儒,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斌,政协副主席李志荣,发改局、重建局、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局主要负责人,街道副处级以上领导以及片区企事业代表、商会代表、辖区居民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分为6个议程,分别是清水河街道领导欢迎致辞、观看《蝶变清水河》推介片、“十年岁月·感谢有你”难忘人物评选活动颁奖仪式、清水河片发展交流、罗湖区领导讲话、片区企业代表与居民交流互动。
回顾了清水河这十年蝶变的过程,会上,清水河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文忠表示,经过十年的努力,街道辖区插花地得到全面整治、居民生活环境逐步改善、产业升级改造取得显著成绩……这都归功于为街道发展做出无私奉献的市民朋友们。经过社会推荐和投票,会议公布了12名为清水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难忘人物,并以短片形式介绍了这12名英雄人物的光荣事迹,罗湖区领导对他们进行了颁奖。
❿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若干问题的探讨———以新沂市为例———以新沂市为例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对农村现有农用地、村庄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复杂。本文以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为例,探讨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村庄迁建、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等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相关建议。
1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概况
1.1试点区内基本情况
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位于新沂市草桥镇境内,涉及坝头、陈圩、曹场、纪集、房场5个行政村,总面积达23913.0亩,建设规模为21550.2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总规模为1313.7亩,村庄搬迁涉及农户1654户,约6350人,土地流转涉及8622人。
1.2试点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试点区总面积23913.0亩,其中耕地面积14217.1亩,园地面积3434.3亩,林地面积205.2亩,其他农用地面积4053.2亩,居民点用地面积1277.0亩,工矿用地面积21.9亩,墓葬用地面积94.9亩,公路用地面积156.0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82.2亩,未利用地面积8.6亩,其他土地面积362.6亩。
1.3试点区内搬迁安置情况
试点区内搬迁安置共涉及坝头、曹场、陈圩3个行政村,涉及农户共1654户,约6350人。
根据对涉及搬迁居民的前期意愿调查,确定了3个安置点:草桥镇镇区,面积126.2亩;古墩村南,面积218.8亩;陈圩村现有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面积21.2亩。
2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关键问题及相应措施
2.1村庄搬迁及迁建方案
村庄搬迁是“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沂市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前期调研中,部分农户对搬迁持反对态度,尽管他们对目前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十分满意。针对这一情况,项目组深入到农村居住点,对需要搬迁的1654户村民逐一走访,发放农户意愿调查表,边宣传发动,边征求意见,调查摸清底数,弄清思想动态,找出了村民不愿意搬迁的症结所在,即主要是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不理解以及对搬迁后安置方式有顾虑。经项目组调查人员详细的政策解释,除个别农户仍需继续做工作之外,其余均表示愿意搬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对于迁建方式和位置,项目组会同镇村领导、涉迁的村民代表,根据搬迁村庄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村镇规划,初步选取了3个安置地点及安置方式,在充分听取广大农户意见的基础上,详细开展调查数据分析,最终确定安置点位置,并参照草桥镇房场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房屋类型进行建设。
2.2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利益格局会随之发生变化,不仅要完成各项工程措施,还应在尊重自然规律、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现状确认、权属变更、土地登记等地政工作。
2.2.1试点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
在本次规划中,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的耕地,其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连同周边的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允许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重新承包给高效农业企业或种田大户经营。
建新安置地由市政府选定安置地块,统一安排。安置区由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用于农民建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回搬迁居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颁发安置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2.2试点区农用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
整理后的土地,打乱了原有的权属界线,需要在村与村之间进行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土地调整。村与村需要重新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重新登记确权,变更土地所有权证书。对于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或“飞地”,可在交界处等面积同质量进行交换调整。
在村范围内新增的耕地,归该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发包,实行规模经营,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所得收入除部分用于工程后期管理外,其余归村集体所有。
原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整理前形成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耕作的原则,进行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调整。凡是让渡承包经营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给高效农业企业或者种田大户,所得收益用于原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及工程区管理费用。凡是没有让渡承包经营权的,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原则按原农户承包田的大致位置相等面积划分;因搬迁而造成位置不便利的,按照土地整理前后的土地生产率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改变位置划分,但要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2.3规范土地流转方式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通过对试点区农户的走访调查,大都对土地流转持赞成态度,土地流转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2.3.1双置换
根据前期农民意愿调查,加之后期政策引导,约有60%的农户愿意采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即“双置换”,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要因地制宜制定社会保障制度,使这部分农民真正融入城镇居民生活并具备一定的发展能力。
2.3.2出租
不愿意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流转,由镇村土地流转机构与农户签订有偿租赁协议,租金根据当地的生产水平确定,每年600~800元/亩。
2.4制定社会保障政策
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将村庄整体拆迁,集中统一安置,涉及搬迁农民1654户,土地流转人口8622人,90%以农业生产为主。“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后,能否使他们居有定所、老有所养,直接关系到试点是否成功,社会是否稳定。
2.4.1就业保障
项目区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5173人,经过摸底调查,约20%的人已在外务工或做生意,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其余大部分仍以农业为主,约3449人愿意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继续从事高效农业规模种植。
据目前草桥镇高效农业经营情况调查,一个瓜果蔬菜大棚的占地面积约为1.5亩,需求农业工人约为3~4人,工资约为600~800元/月。项目实施后,设施瓜菜面积为3215亩,可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6000余人。另外,有机蔬菜区和有机稻米区对农业工人的需求量很大,可以为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提供大量的岗位,除了享受每月的社会保障或者租金收入外,还能够拿到600~800元/月的工资,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2.4.2社保政策
试点区农民通过“双置换”,自动进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参照《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发〔2004〕43号),形成以下保障模式:
将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分为两个年龄段制定保障标准:第一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原有的土地承包面积,每月领取70元的生活补助费,直至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供给。
3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建议
3.1强化领导,思想到位
加强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国土、财政、建设、规划、农林、水利、农村工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镇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跟踪督察指导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局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承担“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具体工作。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思想统一,才能形成合力。当前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坚定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2政府主导,规划到位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要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运作,实现整体联动,形成良好的外围环境和工作合力。规划部门要本着对当地长远负责的精神,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编制好镇区网络状规划,合理布局安置区建设,避免二次重复建设和过程性浪费。要加大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工程实施。
3.3创新机制,资金到位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需要投资约1.2亿元,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账算好、算实,将资金管好、用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要多管齐下,积极化解“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推进中的资金难题。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把破解资金难题作为项目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用足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保政策倾斜到位,创新运作机制。
3.4阳光操作,措施到位
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切实把这项工程当作新农村建设的一次机遇,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致富。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查试点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把工作网络延伸到镇村,在试点镇村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配合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