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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地块

发布时间: 2021-11-19 13:12:01

『壹』 惠州市三旧改造都有什么政策

惠府〔2010〕9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 “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法制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管局、地税局、公安消防局以及惠城区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市级“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和初步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指导、督办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将已审查的“三旧”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并下发“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规划,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房管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实施,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县、区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经信、环保、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社保、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对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对审定上报的“三旧”改造项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底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规划要求。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应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改善城市交通,提升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宜按“拆五留一”(即20%)要求留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绿化、市政、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项目,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为准。该用地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政府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应遵循“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原则,结合产权边界、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改造的范围,单项改造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宜小于3公顷。
(二)摸底调查。
认真组织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在摸底调查阶段,采取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和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两种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的,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三)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政府审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执行。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实施“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国家、省、市及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权属才能申请。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收购)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成片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农村集体土地改造。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改造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的合作开发单位或是合作成立后的单位。
2.旧村庄的改造要与农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统筹使用,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农村建设用地换社保换生活保障的“双置换”工作。
(五)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对于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若其与他方合作改造,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因企业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已在政府产权交易部门公开交易的,则不须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资产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规划直接参与改造。
(七)具体“三旧”改造方式的选定和改造主体的确定必须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转让。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点规定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须由镇政府(街道办)初步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查上报。
5.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每个地块面积小于3亩,即2000平方米),经改造主体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县、区按照批次报批方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县、区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确因“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的“三地”面积占所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10%的,则不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程序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招拍挂供地手续。
八、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交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按现行规定补交地价款:
1.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使用条件的: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的,在出让土地时,改造单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核算应收总地价款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部分,根据总容积率分段计算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容积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旧厂房、办公楼等用地(不含旧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原权属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补偿款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对旧住宅房屋的拆迁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改造主体应在与居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对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补偿,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市、县(区)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补缴地价款标准和地价收益处理问题,必须报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一)建立联系制度。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落实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加快“规划、用地、施工”等事项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检察院、监察局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报批的,由市、县(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和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十、其它
(一)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三旧”改造相关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责任自负。
(二)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凡未完成拆迁安置的不予办理改造地块在新的适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改造项目不得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已公布的关于旧城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旧△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惠部队、惠州军分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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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 Ω:519灬230灬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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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是多年生草本植物,植株全部无毛,高18-30厘米,常成片生长。叶椭圆形或卵状披针形,长7-20厘米,宽3-8.5厘米,先端近急尖,基部楔形;叶柄长8-20厘米。

花葶高15-30厘米,稍外弯;苞片披针形,短于花梗;花梗长6-15毫米,近顶端有关节,果熟时从关节处脱落;花白色,长宽各5-7毫米;裂片卵状三角形,先端锐尖,有1脉;花丝稍短于花药,向基部扩大,花药近矩圆形;花柱柱状,长2.5-3毫米。浆果直径6-12毫米,熟后红色,稍下垂。[3]

种子扁圆形或双凸状,表面有细网纹,直径3毫米。花期5-6月,果期7-9月。[3]

分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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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浙江和湖南。

朝鲜、日本至欧洲、北美洲也很常见。[3]

生长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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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20张)

性喜半阴、湿润环境,好凉爽,忌炎热乾燥,耐严寒,要求富含腐殖质壤土及沙质壤土。生阴坡林下潮湿处或沟边,海拔850~2500米。

铃兰和丁香不能放在一起,否则丁香花会迅速萎蔫,即使相距20厘米,如把铃兰移开,丁香就会恢复原状;

铃兰也不能与水仙花放在一起,否则会两败俱[1]伤。[4]

主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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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常见的白花外,变种有大花铃兰及红花铃兰。特别是大花铃兰,在四月间会从一对深绿色长椭圆形叶子上伸出弯曲优雅的花梗,绽开清香纯白的花朵;除了单瓣,还有重瓣铃兰的品种;有的园艺杂种呈现斑叶,称它为斑叶铃兰。

比较常见铃兰的几个变种:

铃兰(原变种)(3张)

铃兰(原变种)

Convallaria majalisvar.majalis

花有白色中脉

红花铃兰(4张)

红花铃兰

Convallaria majalisvar.rosea

粉色花

蒙大拿铃兰(3张)

蒙大拿铃兰

Convallaria majalisvar.montana

原产美洲,花有淡绿色中脉。

重瓣铃兰(3张)

重瓣铃兰

Convallaria majalis'prolificans'

栽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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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地

铃兰喜阴凉、潮湿环境,耐寒。铃兰对土壤要求不太严格。但肥沃疏松的土壤,生长健壮,枝叶繁茂,花朵香气浓。因此要选择中等或中上等肥力,微酸性土壤,半阴、半阳地段较适宜。[5]

季节

铃兰展叶后随之抽葶,展叶前是栽培铃兰的最佳时期。秋季叶片枯萎后,封冻前也可栽培,以春季栽培为佳。[5]

株距

首先要平整土地、深翻30厘米,土壤瘠薄可每平方米施农家肥4~5公斤,畦栽可使面,畦宽1.5米,长因地块决定。密度为30厘米×20厘米适宜,垄栽垄宽30厘米,株距15厘米为宜。

栽培实生苗时,由于小苗根嫩,栽培时要细心,株距可以密些;深度以苗尖露出地面2厘米。成龄苗栽培,可在早春地衣化冻20厘米左右随起苗随栽培成活率高,当年可以有部分植株开花结实,栽培时根系要舒展,覆土深度在2~3厘米,踏实,干旱时要交透水、封埯,移栽时要清理根系,对过多的根茎剪下做繁殖种根用。[5]

管理

栽植实生苗重点要铲除杂草。特别是苗根要勤铲、浅铲,防止松动苗木。

成龄苗主要是松土、保墒、干旱时浇水,防止杂草丛生。如土壤肥力不足,在叶片枯萎后或萌芽浅施一次农家肥,多年生地块由于根茎伸长、潜芽较多、密度增加,此时对多密苗进行适当疏苗。可采用深铲、深越办法杀苗及人工间苗。[5]

病虫防治

铃兰在栽培区,没有发现病虫害,一般不用药剂防治。[5]

主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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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

铃兰植株矮小,幽雅清丽,芳香宜人,是一种优良的盆栽观赏植物,通常用于花坛花境,亦可作地被植物,其叶常被利用做插花材料。有乳白、粉红和斑叶等品种。入秋时红果娇艳,十分诱人。

由于所有花朵都向下绽开,当切花使用时,应以细铁丝和透明胶带特别处理,让花朵看起来比较明显。

药用

【性味】味甘、苦;性温;有毒。

【功能主治】温阳利水;活血祛风。主充血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阵发性心动过速;浮肿。

【用法用量】内服:煎汤, 3-6g;或研末,每次0.3-0.6g;或制成酊剂、注射剂用,用法用量参见现代临床研究项。外用:适量,煎水洗;或烧灰研粉调敷。

【注意】本品有毒,使用不能过量。[6]

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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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草含铃兰毒甙、铃兰毒醇甙、铃兰毒原甙、去葡萄糖墙花毒甙、3β,5β,11α,14β-四羟基-卡烯-20(22)内酯-3α-L-鼠李糖甙、萝藦甙元-3-o-α-L-鼠李糖甙、铃兰黄酮甙、3′,4′,5,7-四羟基黄酮醇-3-β-D-半乳糖甙、3′,4′,5,7-四羟基黄烷醇以及万年青皂甙元与异万年青皂甙元。[6]

花含铃兰毒甙0.02%、铃兰毒醇甙、铃兰皂甙A、铃兰皂甙B、葡萄糖铃兰皂甙A、葡萄糖铃兰皂甙B、铃兰皂甙C、铃兰皂甙D、去葡萄糖墙花毒甙、白屈菜酸。[6]

药理作用

  • 强心作用:铃兰叶、茎或全草浸液,全草的醇提取液皆有洋地黄样作用,对冷血及温血动物均能加强心肌收缩力,对衰竭心脏作用更显着:它能减慢心率,抑制传导,表现强心甙的作用特点。其浸剂容易水解,因而影响保存及效价的稳定,口服效力不佳,为其缺点。药用其全草,所含的有效成分强心贰因采收季节、处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显着变化。根的强心贰含量在果实形成期最高,在现叶期和叶片开张期含量也较多;叶、叶柄、花草及花等部分在花蕾形成期和始花期含量最高(比果实形成期的根中含量更高);种子则在黄果期和红果期含量最高。果实与种子的含量相似。

    东北铃兰以根部效力最强,为洋地黄叶的23~25倍,叶柄为10~15倍,叶为7~8倍。也有报道,于5月下旬采集后,自然干燥,其强心效价(鸽法)以叶柄最高,每克相当于30.98洋地黄国际单位,根为19.95,叶为11.09,花为20.29;上述报道的差异可能与采集期及干燥程度有关。5月中旬采集的东北玉泉铃兰叶、茎的生物效价(鸽法)约相当于洋地黄的3倍多。放置1年后以豚鼠法测定其效价则为洋地黄的二倍左右。全草配剂疗效(豚鼠法) 比洋地黄强1.9倍。

    铃兰毒甙的强心作用特点与毒毛旋花子甙相似,是已知各种植物强心甙中最强的一种。国产铃兰毒甙注射剂(每毫升含0.1mg)比洋地黄毒甙强5倍,成人饱和量在0.2~0.3mg之间,静脉注射(以葡萄糖液稀释,缓慢注射)后20~25分钟生效。平均疗效可维持8-15小时,饱和量分2~3次给予。总剂量达0.4mg时作用显着。维持量为0.05~0.1mg。可作为毒毛旋花子甙的国产代用品,但对某些严重病例仍不能完全代替。在离体蛙心实验中,山楂提取液与铃兰毒甙合用,强心作用增强而毒性减弱。与氨茶碱合用对左心室功能伤害的动物更敏感。大鼠注射铃兰毒甙,可明显减少心脏中去甲肾上腺素的含量,蛙注射利血平后,对铃兰毒甙的敏感性降低2~4倍。铃兰毒甙对兔实验性急性冠脉功能不足的循环紊乱有一定改善(糖元再合成增加);铃兰浸剂对实验性心肌炎也似有疗效。铃兰毒醇甙效价更高。去葡萄糖墙花毒甙效价也很高。铃兰毒原甙(水解后产生铃兰毒甙)效价较铃兰毒甙约低2倍多。铃兰苦甙作用类似狄吉他林。铃兰皂甙能致恶心、呕吐和腹泻,无强心作用。由铃兰花除去杂质和皂甙后所得的总甙称铃兰甙液(Con-vasim,有时称铃兰毒甙液),每毫升相当铃兰花1g,效价稳定,可供口服和静脓注射。铃兰叶的总甙制剂称为柯尔格利康,可供注射,作用与毒毛旋花子甙相似,但作用较弱,毒性较小。

  • 吸收、排泄和蓄积:铃兰口服制剂一般稳定性差,吸收不佳,在肠道内易于破坏,因此,药效显着降低,作用不及洋地黄。东北玉泉铃兰酊剂,予豚鼠十二指肠给药,6小时仅吸收50%左右。铃兰毒原甙十二指肠给药,效力也显着降低。铃兰毒甙也以静脉注射活性最高,而以肠道给药为最低。不同动物间也有差异,如大鼠与猫口服吸收率可达90%,而豚鼠仅为14%。在体内破坏迅速,排泄也快,蓄积作用比洋地黄小。铃兰毒原甙给药3天后已大部排泄,6天后可全部排完;铃兰毒甙蓄积性很低,1天可排出给药量的一半,5天排完,还有报告48小时已完全从体内消失者;在肝脏中2-4小时可破坏34%,消除速度为0.0019~0.0022mg/kg/小时,较详地黄毒甙快2.1倍。铃兰毒甙在大鼠离体小肠的灌流中,可代谢为铃兰毒醇甙。去葡萄糖墙花毒甙蓄积性也很低,它与铃兰毒醇甙在肝脏中皆不受破坏,以原形与胆汁同时排出。

  • 利尿作用:铃兰有明显的利尿作用。对心力衰竭患者的利尿效果优于洋地黄及毒毛旋花子甙,后两者不能消退的水肿,铃兰制剂常可得到较满意的效果。铃兰叶在兔急性试验中,在水负荷后,有利尿作用,根的利尿较叶明显。铃兰毒甙可使大鼠尿量增加300%,强于其他强心甙;它还能增进电解质(主要为钠离子)的排出,这主要是由于它抑制了肾小管的重吸收,特别是远端肾小管的钠离子转运过程。

  • 镇静作用:铃兰在临床上能使患者安静,改善睡眠,减少不安情绪。全草的浸剂及酊剂可增强戍巴比妥钠对小鼠助浅麻醉作用。铃兰甙液能降低大脑皮层的兴奋过程,而增强其抑制过程。镇静作用主要是其甙元(毒毛旋花子甙元)所引起。低于中毒量的甙元能延长条件反射潜伏期,降低大脑皮层和脑干部分的生物电电位活动,显着延长和加强异戊巴比妥的催眠作用,并能减弱家兔和大鼠实验性电惊厥的发作强度。铃兰毒甙、去葡萄糖墙花毒甙及它们的甙元均能抑制大鼠的自发活动,但铃兰毒醇甙则并无镇静作用。

  • 对代谢的影响:铃兰毒甙能增加正常的或心肌炎的大鼠、猫的心肌糖元含量,但作用较毒毛旋花子甙弱。如长期用毒性剂量则反可降低心肌糖元含量。在心肌缺氧时,铃兰毒甙能增强同化过程;铃兰叶总甙能增强心脏磷化台物的代谢,这些都有益于心肌的能源供应。铃兰毒甙还可增进肺循环,增加麻醉狗动脉血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增加脑组织氧的摄取及骨胳肌的氧张力。

  • 其他作用:柯尔格利康中毒剂量可收缩冠状血管。去葡萄糖墙花毒甙对离体冠状血管和兔耳、肾灌流中,均有收缩血管作用。日本产铃兰的浸出液能收缩离体肠管,钙可协同,而镁则能拮抗此作用。

  • 铃兰在临床应用中也可引起腹泻。柯尔格利康能延长家兔的凝血时间及凝血酶元时间(铃兰毒甙与铃兰苦甙无此作用),它与铃兰甙液能降低兔血浆中V因子浓度及血小板致活酶的活力,而与毒毛旋花子甙的作用相反。苏联产铃兰中含铃兰黄素 Convaflavin,有利胆、消炎作用,能减轻家兔的四氯化碳性肝炎的病理过程,缩短恢复期。[6]

  • 毒性毒理

    铃兰(9张)

  • 铃兰制剂的副作用和毒性较洋地黄小,少数患者可产生厌食、流涎、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有的出现头晕、头痛、心悸等。铃兰毒原甙注射剂因含某种杂质,皮下注射可产生局部疼痛,不幸中毒时可按强心甙中毒的处理原则治疗。它的治疗安全范围大于毒毛旋花子甙。铃兰酊小鼠腹腔注射,半敷致死量为1.61±0.1238毫克/克。[6]
  • 植物文化

    编辑

    花语

    花语:幸福归来(return of happiness)

    文化

    铃兰盆景(2张)

  • 铃兰的美为天性浪漫的法国人所喜爱。从20世纪初开始,受宠的铃兰就有自己的节日,每年5月1日是法国的“铃兰节”。
  • 英国人也是铃兰的超级粉丝,“谷中之百合”,便是英国人对铃兰的俗称,此外,铃兰在英国还有“淑女之泪”等雅称。

    中国把“铃兰”叫“君影草”令人联想起孔子所称扬的“芝兰生于深谷,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穷而改节”的高尚人格。

『叁』 请问谁有粤府办[2009]122号原文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肆』 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伍』 什么事插花地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陆』 玉米抗倒粗缩净什么时间用

玉米粗缩病是一种由灰飞虱传播的病毒病,5~6月正是灰飞虱第一个盛发期,因此早播玉米要特别注意预防粗缩病。

一、玉米粗缩病症状粗缩病在玉米整个生育期均可感病,典型症状:植株严重矮化、节间缩短、叶片密集丛生。受害叶片比正常叶片黑绿、宽短、硬脆,叶背叶脉有隆起。

二、发生规律灰飞虱在北方一年发生4~5代。以若虫在田边杂草丛中、稻麦根茬及落叶下越冬,以背风向阳、温暖潮湿处最多。12月至次年2月最冷时若虫钻入土缝泥块下不动。3月开始活动,由越冬场所迁到已萌芽的草地和麦田。一般情况下一年有春季和秋季两次数量高峰。灰飞虱耐低温能力较强,对高温适应性差。其生长发育的适宜温度在25℃左右。随着小麦的成熟收获、玉米播种,灰飞虱转移到玉米上危害,对播种早的玉米危害最重,另外,靠近果园的地块、插花地块受害也较重。

三、防治措施玉米粗缩病目前尚无特效药剂防治,一旦发病基本上无产量。因此,治虫是防病的关键措施。

1.重视拌种或种子包衣。可用40%甲基异柳磷按种子量的0.2%拌种或包衣。同时加入2.5%适乐时或20%三唑酮(按种子量的0.1%拌种)兼防玉米黑粉等病害。

2.清除地头地边杂草,破坏灰飞虱产卵栖息的环境。

3.玉米出苗后集中防治一次灰飞虱,可亩用10%吡虫啉15~20克喷雾防治灰飞虱。同时可加入抗病毒药剂病毒A或植病灵2号30~50克(毫升)对水30公斤混合喷雾防治。7~10天一次,连喷2~3次。

注意事项:成方连片的大田要喷四周形成保护带,保护带宽3~5米。插花田和靠近果园的地块要全田喷雾,同时注意对沟边、地边杂草的防治。

『柒』 什么叫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

“三旧”改造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用地报批 (“三地”为集体农用回地,需办理征收和农转答用手续)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捌』 (高分)广东省试行3年的 三旧改造 与其他省份的拆迁有什么区别

你好,希望你仔细看看!!!!!!!!!!!我帮你找了好多地方,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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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
编辑本段来源
三旧改造一词来源于广东,早在2008年7月,刚刚来广东主政的汪洋就给广东佛山出了一道考题: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环境再造,争当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排头兵。领命出征的佛山祭出了“三旧改造”的大旗,并探索出为全省、全国瞩目和赞誉的“三旧改造佛山模式”。1506创意城的惊艳亮相、祖庙东华里片区岭南文化气场的初现、禅城石头村的变迁……无一不是“三旧改造”的典范。而今,“三旧改造”已经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共广东省委全会上,汪洋就发出动员令:到2012年,“三旧改造”将增加1000多亿元投资和超过2000公顷建设用地。各地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不仅政府要投入,还要创新开发模式和运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掀起共建共享美好宜居城乡的热潮,确保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努力走出一条有广东特色的“三旧”改造新路子,为全国“三旧”改造提供新鲜经验。 2009年,随着迎亚运整饰工程在广州火热开展,广州市的“三旧改造”也进入轰轰烈烈的开展热潮。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改造已不仅仅限于建筑的外墙装饰整修,还有从内部经营、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着手改造,为旧物业引入新内容。在海珠区旧城改造中,广州市环海集团就为洪德路旧街区引入广府文化与动漫创意文化元素,打造中国第一条“骑楼下的动漫街区”,以欧洲“昂格雷姆国际漫画节”举办地意大利城市的创意模式与美国“小镇大街”的商业形态为模板,把广府最具岭南特色的街道——“骑楼街”打造成为汇集动漫原创、衍生品研发、游戏软件开发制作等多家企业,同时集聚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街区式动漫产业园,为广州旧城改造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给予广东省的特殊政策。在粤府[2009]78号文中,“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有六大突破:一是简化了补办征收手续;二是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是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四是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六是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由于是试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方面,也只给了3年的时间,到2012年为止。

旧城镇
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砖混结构等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改造项目应确定最小面积,以体现整体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积应由每个地区因地制宜确定。如佛山确定为: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
旧厂房
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未100%达标的旧厂房;能耗和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旧村居
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具体包括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砖土结构建筑;不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各项指标的城中村、园中村;违法违章建筑、单家独户的旧村居;水、电等基础设施,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严重滞后的,不适宜居住的空心村、园中村等。

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2、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镇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拟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节能减排”范围; 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认真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以指导“三旧”工作的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各区“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三旧”办备案。 (四)“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如下: 1、各区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按项目或分片区制订“三旧”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三旧”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运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市及各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方案由区“三旧”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包括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购储备和公开交易,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与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一致。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四)属于“三旧”改造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旧厂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原用地单位可向区“三旧”办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请,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参照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规定办理。 (五)“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补偿,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依照规划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 (八)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耕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九)“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包括联建合建),按规定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区“三旧”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十一)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5元/平方米; (2)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3元/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 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3亩为标准,3亩以下(含3亩)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属原批文范围的直接确权,不属原用地批文范围而属于集体性质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不属原批文范围但无法证明是集体性质土地的,均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单块面积超过3亩或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现状为农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1亩为标准,1亩以下(不含1亩)、多块累计面积小于或等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面积1亩以上、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完善用地手续和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并可在“三旧”改造方案中一并报批。 八、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九、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后,余额最高不超过60%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安排部分专项支持企业发展,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六)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区“三旧”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十、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检查监督 市监察局对市三旧改造办、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区政府开展“三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监察局对辖区内的改造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要将“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纳入电子检察系统进行管理,并作重点标注,以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区“三旧”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市、区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其它 (一)各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发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已公布的一系列“三旧”文件中,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无冲突的,仍然适用。 (三)本意见发布前,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先行先试原则已经审核确认的“三旧”改造项目和方案有效,无需再另行报批。 附件:1.“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3.“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4.报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 提交的资料 6.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编辑本段运作
开展“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监管数据库,需制订改造方案,并且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玖』 请问,国土所说“插花地”的意思是什么


例如:深圳“插花地”的产生,一是因为特区二线管理线的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在特区内四区与特区外两个区之间产生,其二是因为填海造地的速度远远超过勘界工作的进度,在深圳湾畔产生。目前全市“插花地”共有44.48平方公里,登记人口11余万人。由于处于政府的管理真空,“插花地”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如两个单位的土地互相楔入对方,形成犬牙交错的地界;或一个单位的土地落在另一单位占地范围内。插花地给生产组织和土地利用造成许多困难。由于水源受其他用地单位的控制,插花地上的排灌亦极为不利,因而利用较为粗放。

3、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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