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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2-12 15:30:08

1. 求湖南省征地苗木赔偿标准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苗木花卉、经内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人造用材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归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2. 黑龙江征用苗圃的补偿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急急急

黑龙江征用苗圃的补偿依据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专七条 征收属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2016年苗木赔偿标准

2016年苗木赔偿标准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4. 2017占地树苗赔偿标准

2017占地树苗赔偿标准按普通树苗和经济树分别赔偿。

结果的按单位产量乘以N年赔偿版。权

幼树是按树苗价乘以N年赔偿。

普通树苗如落叶松等2元乘以N年,经济树苗如沙棘,枸杞5元乘以N年。

育苗的苗圃是以种植的品种的产值为基础计算,也就是征地是按土地的原用途来补偿。


(4)苗木花卉补偿标准扩展阅读:

1、在征占地中,补偿分为三项: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地上附着物。

2、占地树苗就是属于青苗地上附着物。是为获得较好的补偿效益,在征占的土地上种植的乔灌木。

3、常规乡土树苗:能够适应本地栽植,就是为绿化和造林所采用的乡土树种。如落叶松等。

4、经济类树苗:为高效益的树苗,能给苗农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树苗。

5. 拆迁修路花卉苗木怎么赔偿

我问的是拆迁修路,花卉苗木怎么赔偿,要区分你采取修路所占的土地,是国有回土地还是集体建设答用地,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必然涉及到一个农用地征收的问题,那么地上附着物的价格都是有相应的标准的各个省市。
如果是国有土地占用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走的是一个国家征收的程序,国家将土地征收,然后呢嗯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修路算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但是补偿必须是按照评估来进行的。

6. 国家对苗木是怎样赔偿的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人回造用材林木,按邻答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归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7. 政府对那几种苗木有补贴【针对基地200亩】补贴多少

国家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补助对象是全国157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回基地和承担良种苗木培答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个人和非国有单位育苗目前国家无扶持或补贴。

不知道楼主是哪个地方的,每个地方的政府的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哦,我给你看看我这边的补贴,供你参考:一是扶持发展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起到很好带动作用的,经评议达到优秀的,县财政每年补贴3万元;新增苗木专业合作社补助2万元。二是扶持大户承包发展苗木花卉。新增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8. 果木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不过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的。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下面是针对不同果树不同时期的赔偿标准情况。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2016年土地征收果树赔偿怎么计算?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9. 南京市栖霞区花卉苗木拆迁补偿是什么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版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权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比较详细点
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最后祝你找工作顺利,工作顺心,生活开心————————————

—————————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好——————————

10. 农村征地苗木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10)苗木花卉补偿标准扩展阅读;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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