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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盆栽

發布時間: 2021-02-08 23:51:52

Ⅰ 如何認定多次盜竊行為及盜竊數額累計

一、多次盜竊行為的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多次盜竊達到三次以上的構成盜竊罪。在這里,是否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認定為一次盜竊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第四條規定:對於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從這條的立法本意不難看出,實踐中對於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多次盜竊」產生了分歧意見,為此《解釋》特意明確了「多次盜竊」的概念。如果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認定為一次盜竊,那1年內入戶盜竊3次就理所當然的認定為多次盜竊,該《解釋》又何必要專門用一條規定來解釋「多次盜竊」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多次盜竊」只有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這兩種情況,其它的不能以盜竊罪來定罪處罰。
二、盜竊數額累計問題
盜竊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一種結果犯,因此盜竊數額的認定對於此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多次盜竊累計數額的問題,該《解釋》中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1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累計盜竊數額只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
這里所說的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指的是依照該《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屬於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依法應當追訴」,依法不應當追訴的盜竊次數是不能累計的。結合盜竊犯罪的具體情況,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已過追訴時效的;2、已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3、行為人在16周歲以前的盜竊行為。
(二)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1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這里強調了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且其它的盜竊行為是在1年以內。比如(以500元為數額較大,5000元為數額巨大為例):張某一年內盜竊了兩次,一次盜竊的數額為400元,另一次為450元,此時就不應該認定張某構成盜竊罪。又如:李某在2002年5月份盜竊的數額為4800元,在同年8月份盜竊的數額為400元,此時就不能認定李某的盜竊數額巨大,而只能以數額較大進行處罰。
因此,對於盜竊數額累計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是行為人實施的盜竊行為,其盜竊數額就累加起來。試想,如果可以這樣簡單的相加,該《解釋》又為何如此特意規定呢?因此,從該《解釋》的立法本意來看,是不能想當然的累計盜竊數額。當然,對於達不到刑事處罰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Ⅱ 偷羅漢松盆景判刑多久

《最高人來民法院、最高源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首先得看你是在哪個省份,不同省份盜竊罪的起刑點是不一樣的,如果盆景價值在起刑點以下,不構成刑事責任,而是給予治安處罰;如果超過起刑點,構成犯罪,具體會判多久還是得看盆景的價值而定,如果進入司法階段,公安會委託物價局等機構對盆景進行鑒定,確定其價值。

Ⅲ 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進入他人家庭與外界相隔離的區域的時候,就認定為構成入戶盜竊。常見的,譬如說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或者是漁民的漁船,都可以認定為入戶盜竊。

Ⅳ 多次盜竊是否構成犯罪

您好:
1、盜竊罪:要看盜竊形式,不同的盜竊形式,追訴標準是不同的回:
①一般盜竊的,各答省都有本省的追訴標准,比如我們遼寧,2000元才涉嫌犯罪;
②扒竊的,一般認為5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司法實踐中也有不足500元就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入戶盜竊的,一般認為2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有特殊意義的物品除外;
④多次盜竊的,一般不問數額;
⑤攜帶凶器盜竊的,一般不問數額。
2、所謂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Ⅳ 連續盜竊和多次盜竊怎麼區分

連續盜竊就是指在幾天內或者一段時間內進行多次盜竊,屬於接連性的,多次盜竊屬於很長一段時間內進行過多次盜竊。

Ⅵ 朋友多次盜竊盆植,但是價值不超過400塊錢。已經被警察帶走了警察會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Ⅶ 多次盜竊怎樣認定,認定盜竊罪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
盜竊數額累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一變化直接影響對「多次盜竊」犯罪構成的界定以及盜竊數額的累計。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對於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後,筆者認為,「多次盜竊」是指以「入戶」、「扒竊」及「攜帶凶器」以外的方式實施的盜竊。這是因為,「入戶盜竊」、「扒竊」作為獨立的犯罪構成,其成立盜竊罪不受次數限制,而「多次盜竊」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戶盜竊」、「扒竊」,如果固守《解釋》第四條對「多次盜竊」的界定,那麼「多次盜竊」就沒有適用的空間。
刑法修正後,「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三次以上的一般盜竊,因此對於多次一般盜竊累計數額處罰不存在疑問。但應當注意的是,「多次盜竊」的定罪根據是盜竊行為達到多次,而不是因為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累計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對於累計盜竊數額,一般而言,盜竊構成犯罪並依法應當追訴的,其後所發生的盜竊行為,數額應當一並累計。對盜竊構成犯罪以前的盜竊行為,按照《解釋》規定的「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1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累計數額的范圍應當限於盜竊構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內的犯罪行為。那麼,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的,並不存在對前次盜竊行為的數額累計問題。這是因為「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的時間點是第三次盜竊,在第三次盜竊之盜竊犯罪是前一年以內,只有「多次盜竊」的第一、二次盜竊行為。但是,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扒竊構成犯罪的,對前次盜竊行為的累計,應當依照「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的規定處理。

Ⅷ 多次盜竊案

三次在加起來金額不到80元,屬於多次盜竊,涉嫌盜竊罪,一般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取得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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