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送綠植
1.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花園違反哪些法律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花園違法,花園屬於住宅建築業主共有部分,不能贈送單獨業主,具體違反如下些法律:
1、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根據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已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因為開發商贈送行為的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首層業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
2、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3、違反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條 :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開發商向首層業主贈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園,對於多層建築物而言,建築物可以區分為不同的專有部分由住戶單獨所有,但整幢建築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築起來的,建築物的各個樓層都離不開地面的支持,建築物所佔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樣實際分割為某戶單獨所有。
(1)房地產送綠植擴展閱讀:
除非有充足的事實與法律依據,開發商在銷售階段不能再作出贈送花園、綠地的承諾,也不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現類似的條款,否則,就可能被小區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提起侵權訴訟。
若相關業主已獲得了開發商贈送的綠地或花園等,除非獲得了業主大會的追認或花園等土地使用權已獨立分割等,否則,花園等依然是業主共有的,若其他業主利用,則應提供便利。
小區的露台等部分,若計算入公攤面積,則屬全體業主共有。若開發商擅自處分,則屬無權處分行為,購買人對此一定要慎重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