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華區園林局植綠款
『壹』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交通、水務、環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作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第七條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並按照規定標准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公共綠地的綠線。第九條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地塊的綠化用地界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改建、擴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應當預留行道樹種植位置。
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建設項目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本條所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園林綠化項目建設,採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城鎮主幹道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十厘米的樹木,其它道路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六厘米的樹木。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本條第一款所稱本地樹種的具體名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公布。
『貳』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樹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轄區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第七條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准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城鎮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城鎮公共綠地的綠線。第九條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綠地系統規劃定期評估機制,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為規劃調整提供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綠地的用地界限,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編制現狀綠線圖則,實施現狀綠線管理。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准:
(一)醫院、療養院用地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於一平方米;
(三)工礦區企業用地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舊城改造區、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除前款各項規定外,其它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叄』 公園綠化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城市綠化工程由園林部門管理,各個城市的園林部門設置不盡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級部門,如重慶市園林局,是正廳級;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級局或者處,區縣一級的大多屬於城管局管理,還有一種是和林業局合並成一個部門,如成都市園林局。
法律依據:《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園,可以申報國家重點公園。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園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三)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標准之一:1.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2.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3.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系,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4.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5.公園內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肆』 園林局工作人員欠苗木款怎麼討回
局工作人員欠苗圃款怎樣討回那麼是園林局,你就上他那去要,因為是他們,園林局他應該付款的
『伍』 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管理保護各類園林綠地,以及營建風景名勝區等綠化環境的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游園、陵園、寺廟園林、文物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二)道路綠地:指城市道路的綠化用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綠化用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於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用地和綠地。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分配的城市園林綠化任務,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綠化任務。鼓勵創建園林式單位,提倡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每個市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第六條成都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保護並按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城鎮居民和職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權范圍內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第八條樹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損害樹木花草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第九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各自職責范圍組織實施。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城市的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有利於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綠地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小區的綠地范圍(即綠線)。第十三條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積的擴建項目,綠化用地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城市主要幹道為17%至24%,其他道路均須留有行道樹栽植位置;
(二)新開發區建設不低於30%,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
(三)舊城區改建不低於20%;
(四)大型公共建築和大中型工廠不低於30%;
(五)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等不低於35%;
(六)城市區域內的河道、鐵路等都應按有關規定留足綠化用地。第十四條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達到建成區面積的1%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當自辦苗圃。第十五條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繼承我國優秀造園藝術傳統,發揚民族風格,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園及公園鄰近范圍,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築。第十六條各類綠地的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小游園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70%;建築物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
『陸』 園林綠化去哪裡投訴
法律分析:可以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局,城管局投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七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佔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柒』 成都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綠線概念)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市和區(市)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土地、水利、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綠地規劃編制)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第六條(綠線劃定)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劃定。成都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其他區、縣,城市綠線由區、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按法定程序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都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縣(市),城市綠線由縣(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報市園林綠化、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綠地界定)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並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第八條(綠線公布)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九條(綠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幹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序審批後,方可調整。
(二)調整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序審批後,方可調整。
(三)調整現有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綠線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進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審批後,方可調整。第十條(綠地建設要求)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綠地建設。第十一條(配套建設綠地規定)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應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進行核定,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第十二條(綠線內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他設施。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限期拆除。第十三條(綠線管理)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第十四條(管線設施要求)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第十五條(行政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園林綠化、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管理保護各類園林綠地,以及營建風景名勝區等綠化環境的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游園、陵園、寺廟園林、文物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二)道路綠地:指城市道路的綠化用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綠化用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於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用地和綠地。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分配的城市園林綠化任務,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綠化任務。鼓勵創建園林式單位,提倡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每個市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第六條成都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區(市)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保護並按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城鎮居民和職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權范圍內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第八條樹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損害樹木花草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第九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園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各自職責范圍組織實施。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其他區(市)縣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市)縣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城市的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有利於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綠地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小區的綠地范圍(即綠線)。第十三條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積的擴建項目,綠化用地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城市主要幹道為17%至24%,其他道路均須留有行道樹栽植位置;
(二)新開發區建設不低於30%,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
(三)舊城區改建不低於20%;
(四)大型公共建築和大中型工廠不低於30%;
(五)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等不低於35%;
(六)城市區域內的河道、鐵路等都應按有關規定留足綠化用地。第十四條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達到建成區面積的1%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自辦苗圃。第十五條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繼承我國優秀造園藝術傳統,發揚民族風格,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園及公園鄰近范圍,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築。第十六條各類綠地的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小游園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70%;建築物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