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荷花事件
A. 都有哪些案件入選最高檢人格權典型案例
網路時代下,人們言論相對自由,因此出現了很多言語誹謗,人格侮辱的話語,這嚴重侵犯了人們的人格權,而這種人格侵犯案件常常與熱點事件相伴相生,並且它的傳播速度非常快,而事件的當事人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出現輕聲的意願,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非常重視這類案件,那麼有關的典型案件有哪些被列入了經典案例呢?下面小編來簡單介紹下吧。
三,在酒店安裝攝像頭偷拍旅客行為的偷拍案件。錢某將偷拍的視頻進行售賣,他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權,最後公安機關以販賣不合法物品將他逮捕。在網路環境下人們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對於侵害自己人格權利的人要依靠法律手段將其制服。作為民眾,我們要做到不傳謠,不信謠,維護好社會秩序,這樣既能保護他人,又能保護自己。
B. 大學生為女友室友摘荷花溺亡,他為啥要給女友的室友摘花
我覺得他給女友的室友摘花,可能是為了氣自己的女友,也有可能是想摘花給室友送給自己的女友,討女友歡心。
C. 荷花定主要人物和事件
荷花澱派,以孫犁為代表的一個當代文學的流派。《荷花澱》是孫犁的代表作。選自《白洋淀紀事》,與《蘆花盪》是姊妹篇,是「白洋淀紀事之一」,是「荷花澱派」的代表作品。全文充滿詩意,被稱為「詩體小說」。在激烈殘酷的抗日戰爭這樣一個關系著民族存亡的大背景下,小說選取小小的白洋淀的一隅,表現農村婦女既溫柔多情,又堅貞勇敢的性格和精神。在戰火硝煙中,夫妻之情、家國之愛,純美的人性、崇高的品格,像白洋淀盛開的荷花一樣,美麗燦爛。
D. 濟南開出罕見「雙色睡蓮」,這種現象的幾率有多大
這種現象出現的概率是1/3。因為這並不是什麼特殊事件。而是這種睡蓮是特意研發出來的新品種。這種睡蓮有可能會是粉紅色的,有可能會是黃色的。還有可能是兩者皆有。所以出現的概率還是非常大的。跟媒體上炒作的五萬分之一還是大相徑庭的。這種睡蓮是泰國研發的新品種。因為顏色比較好看,所以被很多國家引進來種植,不僅是在濟南這邊開出過這種雙色的睡蓮。
曾經新聞上有一個荷花,也是開出了並蒂荷花。但是隔天就被人摘下去了。這就告訴我們觀賞各種花類的時候,還是應該文明觀看,不應該去隨意的採摘花。還是應該把美麗分享給大家。不應該把這個花占為己有。雖然這種花出現的概率不是特別大,但是也沒有媒體說的那麼概率小。所以並不是什麼特別稀奇的事情。
E. 國際法案例 荷花號案
不違反國家法原則。法國和土耳其的主張都沒有問題,土耳其以其屬人保護原則主張,法國其實也在遵循屬人原則。
F. 荷花號案的判決依據
1927年9月7日,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判稱,土耳其對法國「荷花號」的負責船員戴蒙行使刑事管轄權,並沒有違反國際法原則,因此無需考慮對戴蒙的賠償問題。針對法國的第一項抗辯,法院認為,國際法「遠遠沒有訂下一項禁止國家把其法律及其法院的管轄權擴大適用於在其境外的人、財產和行為的普遍規則」,國際法讓國家在這方面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國際法只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對此加以限制,而在其他情況下,「每個國家在採用它認為最好和最適合的原則方面則仍然是自由的」。
法院認為,雖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刑法的屬地管轄是一項基本原則,但同時,盡管管轄方式有所不同,幾乎所有的法律制度又把各自的管轄權擴展及於在其領土之外的犯罪。因此,刑法的屬地管轄並不是一項絕對的國際法原則,也並不與領土主權完全一致。
法院認為,土耳其行使管轄的合法性不是基於受害者的國籍,而是因為犯罪行為的後果產生在土耳其船上,即產生在一個「比作土耳其領土的地方,在那裡適用土耳其刑法是無可爭議的」。國際法上沒有規則規定國家只能考慮犯罪行為發生時犯人所在的那個地方。即使從所謂屬地原則來看,土耳其執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至於法國的第二項抗辯理由,法院也不予承認。法院認為,船舶在公海上,即在沒有國家能主張領土主權的區域內,除受船旗國管轄外,不受其他國家管轄。但不能說一個國家不能在自己的領土上對外國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在公海自由的法律體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如同是在船旗國的領土一樣,但沒有理由說船旗國的權力比屬地國的權力更大。因此,在公海上的船舶所發生的事件必須被認為是在船旗國領土上發生的事件。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發生在懸掛另一國旗幟的船舶上,或發生在它國領土上,就像發生在兩國領土上的事件一樣,國際法上沒有一個規則禁止犯罪行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屬的國家把該行為當作是發生在其領土上的行為。除非有一習慣國際法規則規定船旗國有專屬管轄權,而存在這樣的規則是沒有足夠證據的,相反,國家對在外國船上所作出的行為根據本國法律加以處置的事例卻屢見不鮮。因此,國際法並不禁止犯罪結果地國家土耳其對罪犯行使刑事管轄權。
G. 荷花號案的判決結果
1·訴訟主張。法國政府認為,根據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約》第15條的規定,「在土耳其與其他締約國之間有關管轄權方面的爭端,應根據國際法原則解決。」法國提出下面三個訴訟主張:
(1)國際法不允許一個國家單純以受害者具有其國籍為理由對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
(2)國際法承認船旗國對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轄權;
(3)上述原則特別適用於碰撞事件。
國際常設法院在訴訟中駁回了法國提出的上述主張,判定土耳其懲罰戴蒙上校的行為沒有違反國際法。國際常設法院的判決包含三個重要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國際法和國家管轄權的理論;第二部分是關於國際法是否存在禁止國家對外國人在國外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原則的問題;第三部分是關於船旗國對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專屬管轄權問題。
關於法國的第一項主張,國際常設法院指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約束國家的法律規則來自國家在條約或在獲得普遍接受為明示法律規則表現出來的自由意志,這些規則調整著它們之間的關系,以達到共同的目的。國家的獨立是不容限制的。
「國際法加之於國家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限制是: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國領土內行使權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許性規則。從這個意義說,管轄權是具有屬地性的。國家不能在其領土以外行使管轄權,除非能從國際習慣或從條約中找到允許這樣做的規則。……」
關於國際法是否存在一個規則禁止國家對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的規則的問題,國際常設法院認為這個規則是不存在的。國際常設法院指出:「如果國際法包含一個禁止國家把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轄權擴大適用到境外的某些人、財產和行為的一般性規則,如果國際法允許國家在特定場合可以這樣做,作為對這個一般性禁止規則的例外,這個觀點才可以站得住。但當前國際法所持的觀點不是這樣。國際法不但沒有禁止國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轄權擴大適用於在它境外的人、財產和行為,還在這方面給國家留下寬闊的選擇餘地。這種選擇權力只在某些場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規則的限制,但在其他場合,每個國家在採用它認為最好和最合適的原則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法國認為土耳其必須能夠找出一個允許它對國外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的國際法規則,法院認為在實踐上這是辦不到的,這只會癱瘓了法院的工作,使它不能在國內行使其民事和刑事的管轄權。國際常設法院指出:
「真的,所有法律體系都認為刑法上的屬地性是很基本的,但同樣真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他們的司法權力擴大到在其境外發生的犯罪行為,而在作法上又各不一樣。因此,刑法的屬地性不是國際法上的絕對的原則,這與領土主權不是完全一致的。」
國際常設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這是在公海發生的兩只懸掛不同船旗的船舶的碰撞事件。其中一隻船被認為是犯罪者,另一隻船被認為是受害者。法院分析說:
「對於法國提出的第一個主張,法院認為沒有考慮之必要,即使這個意見一般來說是正確的,但對本案來說,國際常設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留了。在本案中,除非國際法有條規則禁止土耳其對犯罪行為的效果發生在其船上、從而等於發生在其領土上一樣的事實也不能考慮,那種說法才可以適用。但在上述情況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國人,土耳其刑法也是無可爭議的。國際法不會有這樣的規則。反之,許多主張在刑事立法上嚴格適用屬地原則的國家的法院都對刑法作這樣的解釋:
犯罪者在外國領土上作的犯罪行為,只要有一個犯罪因素發生在其領土,就可被認為是發生在本國領土。……當犯罪效果發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時候,不能只因為戴蒙上校是在法國船上,就認為國際法有一條規則禁止土耳其對戴蒙上校進行懲治。法院認為,從所謂屬地原則去看,土耳其懲罰戴蒙是正確的。」
關於法國的第二項主張。國際常設法院認為,根據國際法,在公海上,除了船旗國以外,船舶不受其他國家管轄。根據海洋自由原則,公海上是沒有領土主權的。任何國家也不能對公海上的外國船舶行使管轄。如果一隻軍艦,偶然在公海上遇到一隻本國船和一隻外國船發生碰撞,該軍艦派官員登上那隻外國船進行調查和取證,這種行為無疑是違反國際法的。但不能說,一個國家不能在自己的領土上對外國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在公海自由的法律體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好像是在船旗國的領土一樣,但沒有理由說船旗國的權力比屬地國的權力更大。」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說:在公海上的船舶所發生的事情必須被認為是在船旗國領土上發生的事情。「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懸掛另一國船旗的船上,或落在他國領土上,就像發生在兩國領土上的事情一樣,國際法上沒有一個規則禁止行為效果落在其船上的國家把該犯罪行為當作發生在它的領土。除非有一條習慣國際法規則規定船旗國有專屬性的管轄權,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個規則是存在的,無論從學者學說,或從判例都找不到這樣的規則。
反之,國家對在外國船上做出的行為根據本國法律加以處置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有些條約給船旗國保留專屬性的管轄權,那隻是授予特定國家的國有船舶對公海上另一個國家的船舶的一種特殊的管轄權力,不能認為是一項明示的法律原則。法院認為法國提出的第二個主張不足以證明存在一條禁止土耳其懲罰戴蒙上校的國際法規則。
關於法國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法國認為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通常由民事法院管轄,很少由刑事法院管轄、懲罰通常是由船旗國法院執行的。國際常設法院認為這個說法不確切。即使如法國代表所提到的判例,那隻能認為是那些國家放棄對這類案子行使管轄,而不能認為是這些國家接受了這個義務和受這樣的習慣法規則約束。相反的事例倒是很多的。法院認為國際法上不存在船舶碰撞事件由船旗國專屬管轄的規則。就本案來說,案情的實質就是:戴蒙上校受到懲罰的行為是由於疏忽和過失造成的,該行為發生在法國船荷花號上,而其後果則落在土耳其船博茲一庫特號上。「這兩個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開來,這項犯罪行為就不存在了。……不給任何國家專屬管轄權,也不限制發生事情的兩只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國行使管轄權,正是考慮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護兩國的利益。很自然,每個國家都可以行使管轄權,並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這個事件,這正是一件共同管轄的案件。」
法院的結論是:法國提出的論點是不確切的,不能產生排除土耳其對戴蒙上校進行懲罰的原則。必須指出;國際法不存在1923年7月24日《洛桑和約》第15條意義內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審訊的原則。由於沒有這個原則,土耳其根據國際法賦予每個主權國家的自由選擇之權進行審訊,沒有違反特別協議上所指的國際法原則。鑒於法院對第一個主張作了否定的答復,第二個主張就沒有回答之必要了。
法院判決表決時,雙方票數相等,由院長的可決票決定,判決:
(1)1926年8月2日法國船荷花號和土耳其船博茲一庫特號在公海上發生碰撞後,荷花號到達伊斯坦布爾時,由於博茲一庫特號的沉沒和8名土耳其人的死亡,土耳其根據土耳其法律對碰撞發生時荷花號的值班官員戴蒙上校進行審訊,沒有違反1923年7月24日《洛桑和約》第15條。
(2)土耳其沒有違反國際法,不用對其懲罰戴蒙上校一事判處金錢上的賠償。
本案是國際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國際法上的問題有:
(一)土耳其有權對法國船員德蒙上尉行使管轄權
按照國際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國的排他性的管轄,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國的權利不能在其領土之外行使,除非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有此類許可性規則。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為的效果及於一般懸掛他國旗幟的船舶,就必然適用在涉及到兩個不同國家的領土時適用的同樣原則,因而,國際法沒有規則禁止犯罪結果地國家對罪犯行使管轄權。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的另一外國船上,等於發生在該外國船的國籍國的領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國船員德蒙上尉雖然身在法國船上,但所造成的後果則發生在土耳其船上,這就等於發生在土耳其領土上,因此,土耳其對法國船員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轄權並不違反國際法。
(二)土耳其是維護國家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十分重要。領土主權的實質是,任何國家未經一國作出明示的許可,是不得在該國領土上地使主權行為。同時,每個國家根據領土主權,有權把發生在國外的行動納入其本國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圍之內,即一國把管轄權擴大到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卻發生在本國的犯罪行為,那麼這個國家不能被認為是侵犯了根據國際法必須給予無條件尊重的外國國家的領土主權。因此,這個國家不是在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行為,而只是在自己領土上行使管轄權。根據《土耳其法典》第6條規定:任何外國人在國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時,若土耳其法律規定該犯罪行為應受懲罰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則應受懲辦。所以,法院在承認根據國際法船旗國對於在公海上其船舶內所發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轄權的同時,又承認土耳其行使管轄權的合法性不是基於受害者的國籍而是基於犯罪行為的效果產生在土耳其船上,即產生在一個與土耳其領土相同的地方,在那裡適用土耳其刑法是無可爭議的。從所謂屬地原則來看,土耳其執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對海洋法產生影響
本案判決後不久,國際上十分重視。1952年簽署了有關對碰撞事件管轄的《布魯塞爾公約》和1958年的《公海公約》。198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海洋法公約》規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國管轄。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H. 采蓮曲中事件是什麼
《采蓮曲》怎麼我沒有聽過,這對我不太清楚,這個《采蓮曲》裡面的事件是啥?我幫不了你這個你問一下別人。
I. 《荷花澱》的主要人物及相關情節
這部作品的主要人物是婦女,又以水生嫂為核心。她熱愛勞動,有嫻熟的勞動技能;她體貼丈夫,溫柔細 心;她開明穩重,剛毅勇敢;她關心國家興亡,最終投身抗日洪流。她不愧為我國現代文學史上具有獨特魅力 的典型人物。她與魯迅筆下的祥林嫂性格有相同之處:熱愛勞動,勇於反抗;但又有很大不同:樂觀開朗,積 極向上。加之生活在抗日根據地,這使她與祥林嫂的命運大相徑庭。與趙樹理筆下的小芹相比,雖然生活在同 一時代的同一環境,但水生嫂已不再是為爭取個人婚姻自主抗爭,而是躋身抗日的行伍,勇敢地肩負起民族存 亡的重荷。即使在孫犁同類題材的作品中,她也堪稱典型。至於文中另外的四位婦女,她們的性格也各具特點 ,這集中反映在「尋夫」部分的對話描寫上。
居於次要地位的男人系列,也有主次之分。水生居主導地位。他與父親有相同之處:思想豁達開通。大敵 當前,沒有過多地「惦記」家事,而以國事為重,毅然決然地去干「光榮事情」;他又有別於小隊長:幽默感 不強。但內心深處卻非常熱愛自己的妻兒老小,荷花澱中即使責怪了妻子,也要「把(內裝餅乾的)紙盒順手 丟在女人們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