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植复绿
① 挖7亩林地建私人跑道获刑6个月
是的,11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男子挖山毁林建私人跑道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吴某某萌生在学华村某山上修建跑道念头,之后与当地村民组签署租地协议。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吴某某擅自对该山进行清表推平,并对土地部分进行硬化。
经鉴定,吴某某毁坏并占用林地总面积为7.08亩,毁坏林地的森林类别为市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中的风景林。涉案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邻近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建成的主跑道长140米,宽8米。
相关部门介入后,吴某某多次对其毁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2020年4月,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吴某某在法庭调查时称,修建该跑道是用于跑步健身。但法院查明,他买了一台滑翔伞,其朋友曾在跑道上试飞。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1)补植复绿扩展阅读
延伸阅读——违法占地建房案:
1、大同云冈忻州窑矿违法占地建房案
2020年7月,忻州窑矿违法占用云冈区平旺乡石岩庄村耕地0.6亩建房。目前,乡政府已组织拆除,并恢复地貌。
2、大同广灵违法占地建房案
2020年7月,广灵县壶泉镇商村村民赵某违法占用该村耕地建房2处,村民焦某违法占用该村耕地建房1处,村民房某违法占用该村耕地建房2处,共违法占用耕地3.6亩。目前,镇政府已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② 未办证砍伐自家树木,两人被判滥伐林木罪,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两人共同商量、分工实施,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两人皆存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等情节。分宜法院依法判决钟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③ 修路毁坏林地不到期
本文转自: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记者今日从湖南高院获悉,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湖南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2020年,茶陵县一采石场与湖口镇一村组签订《荒土荒田租赁协议》,拟在该组山场开办采石场并沿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道路连通106国道。2020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该简易路,以此加入采石场,并从中获利。于是,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请挖机毁林挖山开路,至2021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条宽约6米,长约2公里的简易道路。
经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
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④ 行政处罚后由谁督促复绿
行政处罚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复绿。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相对人补植复绿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的森林资源造成损害时,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对特殊原因林业主管部门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⑤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省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立案调查。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
对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予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视行为性质和程度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建议更换承办人或者予以责任追究,对约谈后仍不配合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程序,确保检察建议有效实施。八、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九、检察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十、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有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案件管辖、情况通报、指导督促等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办理。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
⑥ 青山绿水带笑颜(两会检语丨绿水青山带笑颜)
林海虎啸、千里鹿鸣、湿地鹤舞,这一张张动人的剪影在四季的轮回中勾勒出大美吉林的模样。为守护这片白山黑土,吉林检察机关聚合力、强重点、创举措,逐步实现提质拓面和能力提升,扎实、规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使天更蓝、水更清。
在共识中形成合力
“这次不仅看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松花江生态环境保护很扎实,而且还了解了吉林对黑土地保护工作也很到位,希望吉林省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让生态环境的保护真正落地生根。”去年8月,作为六省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中的一员,来自云南的张益俊代表在视察了松花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后如是说。
为保护好松花江这条“母亲河”,吉林检察机关以“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为主线,开展了多个专项监督活动,与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补植复绿、污染整治等工作,有力守护了江城绿水青山。同时,吉林市、松原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深化办案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寻求支持、形成合力,在过去一年中,省检察院牵头,与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一个厅、局、委、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若干规定》,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同时,省检察院还与公安厅共同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同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三个专项”护航白山黑水
2020年12月31日,随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法槌的落下,孙某某盗窃黑土案——吉林省首例黑土地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锤定音。
据了解,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末至5月初,在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洋浦大街一地段盗挖黑土贩卖,共计6305立方米。“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盗卖黑土的违法行为既侵害了盗窃犯罪的法益,又由于破坏土地资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人深刻认识到破坏土地资源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愿意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积极承担公益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是吉林检察机关“黑土地保护”“松花江流域(吉林段)保护”和“抗联斗争遗迹、红色遗址保护”等三个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松花江流域(吉林段)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林省抗联斗争遗迹、红色遗址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去年9月,吉林省检察院党组通过三个方案,至此,三个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检察人员踏查矿山植被恢复情况
记者了解到,开展“三个专项”行动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恢复林地922.4亩、耕地165.8亩,督促清除固体废物1744.1吨,共办理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件,推动修缮英烈纪念设施31处,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动形成社会公益保护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措并举助力疫情阻击战
“预防为先、诉防结合、标本兼治”在过去这不平凡的一年里,吉林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高检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助力打赢防疫阻击战。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为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促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作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加大对违法犯罪的震慑,推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检察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安全开展专项监督
为切实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全省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食药安全领域、生态环保领域公益司法保护。辽源市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办理了“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使销售假保健品的被告李某某被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延边白河林区检察院办理了“守护长白山自然风景区网络餐饮安全公益诉讼案”,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白城市检察机关以“饮用水安全”为切入点,针对城镇二次供水、农村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督促监督……
在过去不凡的300多天里,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193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48件,提起公益诉讼234件,用切实行动,为公共利益撑起一片蓝天。
⑦ 补植复绿金的使用规定
补植复绿金的使用规定是:第22条规定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质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补植复绿等修复责任得到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这是对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的指导性规定,同时,也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渊源。设立补植复绿的生态补偿基金,在我国生态补偿基金中并无先例。
⑧ 福建省首个海洋生态协同保护中心在平潭揭牌
11月10日,福建省首个海洋生态协同保护中心在 平潭综合实验区 检察院正式揭牌启用。
当天,由实验区检察院牵头,实验区人民法院、实验区公安局等七家单位负责人联合签署《关于加强海洋生态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提出将依托上述中心,持续加强线索移送、司法办案、业务培训、宣传舆情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建立对口联系协同机制、信息通报协同机制,定期通报海洋生态保护领域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情况等,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据了解,该中心启用后,还将联合实验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生态修复方面的协作配合,推进海洋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建立碳汇修复基地,开展涉案海砂异地修复、沿海防护林(公益林)补植复绿、保护生物多样性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张哲昊 李新力)
⑨ 检察机关五年督缴生态修复费多少亿
在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更强调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6月25日,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主要工作情况。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过去五年间,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共督缴生态修复费用6.7亿余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872件。
据最高检统计,目前有16个省的三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检察工作机制1818个。
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检察机关共监督补植复绿树木73585.75万株,增殖放流鱼苗46853.75万尾,恢复耕地81408亩,恢复草场9964亩,修复矿山960个,缴纳生态修复费用67264.27万元;联合地方政府建立各类生态恢复基地362个、面积14422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