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乃馨領取方式
1. 關於平安康乃馨的問題,求教!
希望不要退保,康乃馨分紅很高,你的紅利領取方式是交清增額,就是用紅利買相應的保額,已交十年,你可以查詢一下你的保額,應該比買的時候高了,越往後分得紅越多,你也可以把紅利領取方式改成累積生息,這樣在我們退休以後也可以作為養老補金,這要根據你的自身情況自己定了,智勝是一款萬能險也是一款高保障的險種,但是他要扣保障成本,年齡越大扣得越多,如果得了重疾也是在主險里等額減少的,望你了解清楚再做決定也不晚哦,希望能採納我的意見。
2. 關於平安保險康乃馨
不是,20年只是繳費期,保險是終身的。除了保重大疾病,這個保險還有身故責任,也就是一輩子不得大病,總有去世的一天,直到人不在了才算到期。20年要拿回,只能算退保。退保那就按照現金價值,你保單上有,但比你所交保費會少的。
3. 平安康乃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分紅是否是繳完保費後每年獲得一些錢
1、康乃馨是一款分紅型重大疾病險,其除了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外,還會有分紅;
2、該險種是每年一次分紅,如果前一年分紅沒有領取的話,對於以前年度積累下來的紅利部分還將按復利再次計算分紅;
3、領取分紅有三種選擇,一是每年領取(也可以不領取,一起累積到最後領取),二是抵交保險費,三是繳清增額。如果投保時沒有選擇的話,將默認為第一種方法,但以後是可以變更領取方法的。
4. 平安康乃馨終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具體細節
平安康乃馨終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是一款專屬女性的產品。主要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導致的身故保障,在給付重疾險保險金後可免交剩餘保費,並可享受公司分紅收益。
1.根據女性特殊生理結構,加入對女性原位癌、惡性葡萄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婦科病的保障。
2.「一類重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90天後因疾病,符合合同內規定的「一類重大疾病」,從確診到28天後仍然生存,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給付責任終止,給付限制一次。
3.「二類重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90天後因疾病,符合合同內規定的「二類重大疾病」,從確診到28天後仍然生存,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給付責任終止。給付限制一次。
保險公司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保險責任終止。
4. 身故責任: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這款保險的重疾保險金不是立即給付,是在確診28天後才能給付,如果治療急需用錢會有點麻煩。
5. 我的平安康乃馨重疾險已經交完20年費用了,請問可以把錢全部領出來嗎
不能。重疾險交夠20年退款的話只能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部分,現金價值會隨著繳費時間的增長而增長,直到達到一個頂峰為止。至於具體能夠退還多少金額,需要參考保單合同中的現金價值表,有可能比已交保費多,也有可能比已交保費少。不過這種需要繳費20年甚至更久的重疾險,一般為終身重疾險,這類保險通常都帶有身故和全殘保障。並且,如何退保的話,估計很難再買到如意的重疾險了,畢竟連健康告知這一塊都有可能過不去。
拓展資料
一、 平安康乃馨優勢:
1、專為女性提供的多達28類474種重大疾病保障,其中包含女性原位癌、惡性葡萄胎及系統性紅斑狼瘡等,保障更充分、更體貼。
2、享受分紅,額外驚喜。
3、保費可調整,符合國際慣例,在低利率環境下,更是客戶的最佳選擇。
4、採用定額給付,一類重大疾病按保額的8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按保額的20%給付;意外身故按保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 平安康乃馨劣勢:
1、這款產品是分紅型重疾險,其分紅利益是不確定的,沒有保底收益,並且不是返還型重疾險,只會在身故時給付身故金,但如果您之前患病獲得了賠償,身故金還要減去這些費用。
2、這款保險的重疾保險金不是立即賠付的,需要在確診後的28天後仍然生存才能獲得賠付,如果是突發疾病急需用錢,可能會有點麻煩。
三、 一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二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認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四、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保險責任終止。
6. 關於平安康乃馨
(平保發〔2001〕223號,2001年12月經保監會核准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年齡為16至50周歲的女性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二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三、保險費豁免
當本公司給付上述「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或「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後各期保險費。
四、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已獲得保險費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紅利領取方式之一:
一、累積生息:紅利留存於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儲存生息,並於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
二、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若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
抵交保險費方式下紅利余額不予計息。
抵交保險費方式在交費期滿後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三、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的當時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保險費,按相同的合同條件增加保險金額。
如投保人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率調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本公司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後,投保人須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繳納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本合同「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請求給付的權利,自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四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時,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從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本合同中止時,交清增額保險的效力同時中止。
第十六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一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證現金價值與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之和,扣除保單各項欠款本息後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本公司退還投保人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及用於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復效後,本合同中止當時存在的交清增額保險在補交其現金價值差額後同時復效,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重新開始計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且本公司有權對已分配的紅利進行調整。
7. 康乃馨保險20年交完後怎麼辦
如果你是選擇累計生息的話,那麼你在繳完20年保費後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那部分累計生息的分紅金額,某種意義上也是算返還吧。
【拓展資料】
一、基本介紹
平安康乃馨是一款分紅的女性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保障期限是終身。該保單涵蓋兩類重大疾病(在你的保險合同上有載,你可以看一下),一類大病出險後賠付保單總保額的70%,剩下的30%保額仍舊有效以待將來賠付可能出現的二類重疾。好像出險後剩餘的保費是豁免的(即你還沒有繳滿20年就出現重疾的話,後續的保險費就不用繳了,但是保單繼續有效),需要你查一下合同中有沒有載明。
二、保險主體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