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丁香園最新房價
1. 案例分析,問題如下,希望能准確作答。
(1)不能,該房屋為李志剛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不能,《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4)應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 婚姻家庭法的問題
1:不能,理由:共同居住的房屋時婚前李自己購買的,不屬於共同財產
2:不能,理由:遺囑規定的,是誰就是誰。
3:個人財產。
3. 幫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
說一點自己的意見
(1)司法實踐中是以當事人購買房屋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題目意思,應該是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繼承、遺贈取得的財產,但當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繼承、遺贈的除外。所以屬於陳大明的個人財產。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未做出離婚判決前或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人夫妻關系繼續存續。期間,肖志英繼承的遺產當然為共同財產。
(4)不應支持。《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另一方經濟幫助僅限於對方有經濟困難,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辭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而不能成為請求經濟幫助的理由。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當事人立有多份遺囑且內容相沖突的,以最後公正的遺囑為准。小洋樓應按公正的遺囑處理,即由乙繼承。遺贈丙的遺囑合法有效,即小汽車由丙接受遺贈、銀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繼承。其他金銀首飾也由甲的合法繼承人——乙、丁繼承。 至於甲的口頭遺囑效力問題,《繼承法》要求口頭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人簽字及具體的時間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見證人,其中丁女兒、丁的合夥人都是丁繼承的利害關系人,為法定的不具見證效力的人,此口頭遺囑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
4. 寧德市醫院,閩東醫院選哪個
肯定閩東醫院了,雖然兩家都是三甲,但閩東醫院是第一個被評上三甲的,寧德市醫院後來才被評上的,而且閩東醫院並不局限在福安,從當初的閩東地區第一醫院到現在,閩東醫院一直都是閩東地區的首強,底蘊、人文和實力都不是寧德市醫院這種由縣級普通醫院轉化而來靠著政府投錢能比的,現在還下轄了周寧之類的周邊縣市的醫院,雖然福安城市建設爛點,但是經濟什麼的不比寧德差,這個查查就知道了,非得說潛力,閩東醫院未必比寧德醫院差,畢竟這些醫院都三甲了,沒有厚此薄彼這類事情了吧,而且樓主也清楚閩東醫院麻醉科是重點科室,科主任又是副院長,這些都是助益,像樓主這樣剛畢業的學生,去哪其實都差不多,因為這世界什麼都缺,就是不缺大學生和剛畢業的人,如果樓主想享受下地級城市的生活,那就寧德市醫院了,至於怎麼選,還是樓主做決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