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綠植轉讓
1. 植物新品種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 :1.控制權。指植物新品種權人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未經指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新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2.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權人有權對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或銷售,以獲得商業利潤。有權將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轉讓權。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有權將植物新品種權依法轉讓。繼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人,也可將植物新品種權再次轉讓。 4.許-可他人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權利人和受許-可人通過訂立許-可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授權品種名稱的永久使用權。不論該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植物新品種權人都有權要求銷售該授權品種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注冊登記的名稱。 6.追償權。植物新品種權被授予後,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植物新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或品種權可以轉讓嗎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審批機關為農業部,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審批機關為國家林業局。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3. 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
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託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託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託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4. 植物新品種權能否進行轉讓和許可
法律分析: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由於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權利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轉讓和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其他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