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海蝶蘭花
㈠ 蘭花女的傳說(50字)
前一段時間,一名叫沈立文的人通過網路廣泛傳播對我的不利影響,給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200多萬元買到假蘭花,蘭花騙子逍遙法外」這就是這個無恥之徒再次對我無中生有,惡語中傷的鐵證。一些好友看到了他在搜狐網、中國蘭花網等網站憑空編造的惡毒文章後,不斷地勸我該出來說說話了,也該為自己辯解辯解。其實,對我來說,我在等!
等什麼呢?
讀過他--沈立文的文章的讀者也許注意到,我--呂菜華在和這個無恥之徒打一個名譽權官司!我把沈立文、雲南《生活新報》及其記者趙傳燈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我的名譽損失。我在等人民法院的判決,我要用人民法院的判決來證明我的清白!我認為這才是最具有說服力的。否則,我再說多少,聰明的網友都只會說我缺乏證據。
現在好了,等來了人民法院的判決。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09 )官民一初字第 1340 號
原告呂菜華,女, 1966 年 7 月 16 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個體戶,住昆明市西山區.東寺街雲辰花園 1 幢 3 單元 701 號。身份證號碼:532224196607162124。
被告沈立文,男, 1968 年 2 月 16 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個體戶,住昆明市官渡區小街春城蘭都 B 幢 13 一 15 號。身份證號碼:532224196802164539 。
被告周曉暉(筆名趙傳燈),男,1965 年 8 月 16 日出生,彝族,雲南省大姚縣人,生活新報社記者,住昆明市春城路 62 號證券大廈二樓。身份證號碼:532326196508160359。
被告生活新報社。住所:昆明市春城路 62 號證券大廈二樓。法定代表人魏源海,副社長。
原告呂菜華訴被告沈立文、被告周曉暉、被告生活新報社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於 2009 年 3 月 3 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 2 的 9 年 4 月 21 日和 5 月 2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菜華及委託代理人,被告沈立文及委託代理人,被告周曉暉的委託代理人,被告生活新報社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傳燈於 2009 年 2 月 11 日在 《 生活新報 》 的 A12 版面巨幅標題發表題為 《 200 多萬元買蘭花,開花成了「糞草」 》 的文章,文章首部大標題標明:「買賣雙方各執一詞;警方正在偵辦此案」;這篇文章中的首部,十分醒目的用黑大標題標明:「買一株名貴的奇花異草要花上百萬的例子已屢見不鮮,而有人看準了賤買蘭花高價拋售可以賺大錢的商機,結果因為自己不懂行,將本不值錢的普通蘭花當作名貴蘭花購進,等開了花才知道遭遇了騙局。來自宣威的沈立文就是其中之一: 4 年前初涉蘭市的他花 200 余萬元買下一批「名貴」的「馨海蝶」蘭花,養了幾年後蘭花開了,才發現原來是一些每株價格僅為三五元的普通蘭花」。被告趙傳燈在該篇文章同時用黑大標題標明「省蘭協:鑒定物為一般蘭花」,同時被告趙傳燈在文章中惡意宣稱:記者從雲南省蘭花協會鑒定委員對沈立文送去的「馨海蝶」、「麗江星蝶」和「三星蝶」 3 個品種的蘭花鑒定函中看到,該會組織專家進行辨別和鑒定,結果都屬於蓮瓣蘭變種蘭花的蘭花。從直觀上看,上述蓮瓣蘭變種蘭花的花型、花瓣上的彩點(塊)等特徵辨別判斷屬一般品位的蘭花,現在市場價一般在 3 至 5 元人民幣一苗」,暗指原告為賣假者,已有權威部門認定。而在該篇文章結尾時又說「目前,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正在偵辦此案」,直接影射原告己成為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被告趙傳燈的用心實屬險惡。上述文章是被告沈立文與被告趙傳燈懷著險惡用心,惡意串通,共同編造的虛假事實,但只要一讀到這篇文章,卻又必然讓人對原告的行為、道德品質產生重大的懷疑、誤解。正是這篇用虛假事實編造的文章,嚴重破壞了原告的名譽,在原告的親朋好友、生意夥伴和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 《 生活新報 》 對被告趙傳燈惡意編造虛假事實大篇幅嚴重失實的報道文章不審查核實,放縱被告趙傳燈惡意損害原告名譽; 2009 年 2 月 12 日雖經原告登門向被告 《 生活新報 》 相關負責人反映並講明事實真相後,被告 《 生活新報 》 不僅不核實、阻止,反而放任縱容被告趙傳燈、沈立文以 《 生活新報 》 之名和網路平台向全國相關網站肆意傳播、擴大、擴散對原告的名譽肆意損害。綜上所述,三被告的上述名譽侵權行為嚴重敗壞了原告的名譽,在社會上對原告的聲譽、信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特起訴,請求判令: 1 、被告沈立文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名譽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在 《 生活新報 》 第一版上連續三日刊登賠禮道歉文章(內容需原告同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