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丫頭
Ⅰ 「根並荷花一莖香,平生遭際實堪傷。自從兩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鄉。」說的是誰
說的是香菱,這是《金陵十二釵副冊》對香菱的判詞。
出自清代曹雪芹的古典小說《紅樓夢》中第五回:賈寶玉神遊太虛境,警幻仙曲演紅樓夢。
這首判詞暗示了她悲慘的人生。
副冊判詞
一株桂花,下面有一池沼,其中水涸泥干,蓮枯藕敗,後面書雲:
根並荷花一莖香,平生遭際實堪傷。自從兩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鄉。
注釋:
(1)桂:意指夏金桂。
(2)蓮藕:意指香菱。
(3)遭際:遭遇。
(4)堪傷:照應香菱原名甄英蓮的諧音「真應憐」。
(5)返故鄉:即死亡。畫面和判詞均暗示香菱被夏金桂虐待致死的結局,出自作者後期構思。
「根並荷花一莖香」,暗點其名。香菱本名英蓮,蓮就是荷,菱與荷同生池中,所以說根在一起。荷花的清香源自根莖,暗喻香菱出身不凡。
「自從」二句,是說自從薛蟠娶夏金桂為妻之後,香菱就被迫害而死了。「兩地生孤木」,兩個「土」字加上一個「木」字,是金桂的「桂」字。
最後一句「致使香魂返故鄉」指的是死亡,暗示香菱被夏金桂虐待致死。香菱由地主階級出身的小姐而終於落入四大家族的羅網,這種遭遇深刻反映了在封建社會的斗爭中,中、小地主必然破敗的命運,也抨擊血淋淋的妻妾制度的殘酷,從而揭示封建「末世」女子的悲慘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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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女香菱悲慘的一生
香菱是紅樓夢最先出場的一個女子,但她一出場,就被一僧給下了命運的讖語:慣養嬌生笑你痴,菱花空對雪絲絲;好防元宵佳節後,便是煙消火滅時。從這時起,香菱一生的悲劇命運已經開始了。
1、被拐
有一年元霄佳節,「士隱命家人霍啟抱了英蓮去看社火花燈,半夜中,霍啟因要小解,便將英蓮放在一家門檻上坐著。待他小解完了來抱時,那有英蓮的蹤影?」這個情節正應了那僧的讖語,這時候英蓮也就四五歲左右,毫無疑問,自然是被拐走了。霍啟,正暗喻了「禍起」。
原文第四回,那門子說到當時社會上的一種拐子時說道:「這一種拐子單管偷拐五六歲的兒女,養在一個僻靜之處,到十一二歲,度其容貌,帶至他鄉轉賣。」英蓮在那年元宵節上,因為霍啟的粗心,結果被拐子盯上,轉眼之間已被拐走,何處去尋?
2、被賣
英蓮到了十二三歲的時候,拐子就開始想辦法把她賣出去,恰好被頗有些資財的富二代馮淵看到,就一眼相中英蓮,准備娶回家,這算是英蓮命運的轉折點。
這馮淵是一個小鄉紳之子,自幼父母雙亡,本來是喜好男風,生活有些糜爛的,但遇到英蓮後,似乎是一見鍾情,原文說馮淵「便一眼看上了這丫頭,立意買來作妾,立誓再不交結男子,也不再娶第二個了,所以三日後方過門。」
如果沒有後來的變故,也許英蓮會有一個不錯的結局,她知道自己被賣給馮淵後,也曾嘆道:「我今日罪孽可滿了!」後來又想那馮淵是「是個絕風流人品,家裡頗過得,素習又最厭惡堂客。」既然願意花大價錢買她,且發誓不再娶第二個,自然是非常看中她。
3、被奪
馮淵付了銀子,定下三日之後過門,但沒想到貪財的拐子不守信義,偷偷地又把英蓮賣給了第二家,而這第二家不是別家,正是四大家族之薛家,因此英蓮成了一件可以被隨意買賣爭奪的物品,命運再次陷入巨大的漩渦之中。
最終的結果是薛家仗著財勢和背景,把馮淵打死,這徹底粉碎了她對美好生活的幻想。薛家最後又藉助賈雨村的亂判葫蘆案,呆霸王薛蟠硬是把英蓮搶奪了過去。這薛蟠,是個典型的敗家子,「既打了馮公子,奪了丫頭,他便沒事人一般,只管帶了家眷走他的路。」
英蓮落入這樣草菅人命的惡棍手裡,她一生的命運可想而知。也正是因遇到了薛蟠,香菱一生最悲慘的命運才真正開始。
4、被占
雖然被呆霸王看上,好在呆霸王後面還有個薛姨媽,英蓮被買入薛家後,薛姨媽並沒有把她立馬給自己的兒子,而是留在自己身邊做丫鬟。寶釵把英蓮的名字改為香菱,香菱就跟著薛家三口一起進京,最後進了賈府。
曾經的小家碧玉,時隔十年之後,成了薛家的丫鬟,連王熙鳳、賈璉、周瑞家的等都替她惋惜,尤其薛蟠在不久之後,還是向母親討了香菱做妾,賈璉有些醋意地說「那薛大傻子真玷辱了他。」。姨媽看著香菱模樣兒好,其為人行事,卻又比別的女孩子不同,溫柔安靜,故此擺酒請客的費事,明堂正道的與他作了妾。
5、被棄
薛蟠是個喜新厭舊的富家浪盪子,且有龍陽之好,進了賈府之後,在賈府學堂,專門用銀錢結交一些契弟,比如金榮、香憐、玉愛等,且大多都是熱一陣子就丟開了。
香菱做了薛蟠的妾之後,一樣沒有逃過被棄的命運。原文說薛蟠對香菱的感情是「過了沒半月,也看的馬棚風一般了。」王熙鳳都她可惜,也就是說,還沒有半個月,不過十來天的功夫,薛蟠就膩味了,雖然沒有被休,但薛蟠再怎麼搭理她,這與拋棄沒什麼兩樣。
6、被打
雖然香菱被棄,但在呆霸王薛蟠娶夏金桂進門之前,他應該沒怎麼打過香菱,至少還有他的母親震懾著,但在娶進夏金桂之後,香菱自然要服侍正經奶奶,因此她被夏金桂使計陷害,挨了不少薛蟠的棍棒。
單純善良的香菱被夏金桂使著回房去取手帕,結果撞破了薛蟠和寶蟾之事,於是薛蟠先是接著洗腳水燙腳,「便說香菱有意害他,赤條精光趕著香菱踢打了兩下。」香菱明知道不是自己的錯,也只好自悲自怨地忍著。
這還沒完,歹毒的夏金桂又生一計,誣陷香菱做小鬼害她,結果薛蟠不問青紅皂白,「順手抓起一根門閂來,一徑搶步找著香菱,不容分說便劈頭劈面打起來,一口咬定是香菱所施。」回目說是「美香菱屈受貪夫棒」,一個如此柔弱的女子,被丈夫拿著一根門閂一頓棒打,結果可想而知。
7、被辱
除了被薛蟠打,可憐的香菱,還被夏金桂想盡辦法折磨,首先便是替香菱改了名字,先從名字下手,給了香菱和寶釵母女一個下馬威,作為妾,香菱只能接受。接著就是前面說的兩次陷害香菱,再就是故意讓薛蟠和寶蟾在香菱房中成親,命香菱過來陪自己先睡。
香菱一開始自然是不肯的,但自己只是個不得寵的妾,且夏金桂又借著薛蟠壓制香菱,「香菱無奈,只得抱了鋪蓋來。」。不僅如此,從自己房裡被趕出的香菱,從此再沒有容身落腳之處,夏金桂讓她直接睡在地上。又如「香菱剛睡下,便叫倒茶,一時又叫捶腿,如是一夜七八次,總不使其安逸穩卧片時。」
雖然前八十回里沒有明寫香菱死亡的情形,但其判詞中卻早已交代。香菱因為身體原因,沒有生下個一男半女,加之被薛蟠夏金桂一通打罵侮辱,於是就病倒了,且這病吃葯不見好轉,屬於病死了,死後魂歸故里。
綜上,香菱短暫的一生,從被拐賣開始,到被爭奪,被佔有,被拋棄,被毆打,被折辱,一直到最後死亡,她的一生充滿悲劇和坎坷,命運凄慘程度,遠甚於十二釵,她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誰,從哪裡來,幾歲,她對自己的身世一無所知。她是紅樓夢里第一個出場的女子,卻也是命運最為悲慘的一個。
Ⅱ 誰知道老相聲演員「荷花女」的情況
名譽權糾紛案
原告:陳秀琴,女,80歲
被告:魏錫林,男,52歲,中國民主促進會天津委員會宣傳部副部長
被告:《今晚報》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總編輯
案情:
原告陳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藝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之母。1940年,吉文貞以「荷花女」之藝名參加天津「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以「荷花女」之藝名在天津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年僅十九歲。
被告人魏錫林自1986年開始,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同年2月至6月間,曾先後三次到原告陳秀琴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並向「荷花女」之弟吉文利了解情況並索要了照片。隨後創作完成小說《荷花女》。該小說約十一萬字。
該小說使用了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和藝名,原告陳秀琴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中虛構了吉文貞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後同許揚、小麒麟、於人傑三人戀愛、商談婚姻,並三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於人傑已婚,吉文貞「百分之百地願意」做於人傑的妾。小說還虛構了吉文貞先後被當時天津幫會頭頭、大惡霸袁文會和劉廣姦汙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小說在最後影射吉文貞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同時,該小說虛構了原告陳秀琴同意女兒做於人傑的妾和接收於家聘禮的情節。該小說完稿後,未徵求原告等人的意見,作者即投稿於《今晚報》社。《今晚報》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畢,共計連載56篇。刊登中並加了插圖。
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有損吉文貞的名譽為理由,先後兩次到《今晚報》社要求停載。《今晚報》社對此表示,若吉文貞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後,繼續連載。
為此,原告陳秀琴於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魏錫林未經原告同意,在其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已故藝人吉文貞和原告的名譽。《今晚報》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載時未予停載;報社所作《荷花女》題圖也有損於吉文貞形象,其肖像權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錫林及《今晚報》社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小說《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錫林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800元;《今晚報》社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2000元。
被告魏錫林辯稱:《荷花女》為小說體裁,作者有權虛構。創作小說的目的,是通過對荷花女悲慘命運的描寫,使讀者熱愛新社會,痛恨舊社會。小說並未損害荷花女之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構成侵權。且吉文貞本人已故,原告陳秀琴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無權起訴。並反訴:由於原告起訴造成本人名譽的損害及經濟損失,要求原告陳秀琴為其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被告《今晚報》社辯稱:報社對小說不負有核實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如該小說構成侵權,按「文責自負」原則,責任應由作者本人承擔。吉文貞早已死亡,保護死者名譽權沒有法律依據。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死亡後,亦不能例外。不保護已死亡公民的名譽權,就不能對公民生前的名譽進行有效的保護。小說雖允許虛構,但使用公民真實姓名為小說人物,不顧其人格尊嚴,隨意進行虛構,則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許的。該小說虛構原告母女有關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情節,貶低了死者吉文貞的人格,損害了吉文貞的名譽,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損害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同時,小說對原告陳秀琴的描寫,也使其名譽受到損害,並在經濟上受到一定損失。被告《今晚報》社在原告陳秀琴兩次提出小說《荷花女》損害了其女吉文貞名譽,要求其停載的情況下,仍繼續連載,使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受到損害。《今晚報》社的行為已侵害了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的名譽權,亦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陳秀琴在其女兒及本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兩被告提出不應保護死者名譽權及原告無訴權的主張,顯然缺乏根據,本院不予採納。小說連載中的插圖、題圖無明顯侵權情況,對原告主張插圖侵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錫林反訴原告侵害其名譽權沒有根據,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1989年6月21日判決如下:
1、被告魏錫林、《今晚報》社承擔侵害吉文貞(荷花女)及原告陳秀琴名譽權的責任,分別在《今晚報》上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為吉文貞及原告陳秀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其道歉聲明的內容及版面由本院審定。被告如拒絕執行,本院即在其他報刊上刊登為吉文貞及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公告,其費用由拒絕執行的被告負擔。
2、被告魏錫林、《今晚報》社各賠償原告陳秀琴損失費400元。
3、被告魏錫林應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說《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
4、原告及二被告其他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5、以上一、二、三項,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
宣判後,二被告不服,以原理由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公民死亡後,雖喪失了權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譽權仍受法律保護。損害死者名譽的同時,也會使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公民死亡後,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魏錫林在其小說中使用吉文貞和陳秀琴的真實姓名,虛構有損她們名譽的故事情節,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行為侵害了她們的名譽權,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今晚報》社對使用真實姓名的小說未作認真審查,即予登載,致使損害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不良影響擴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說明是非責任,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雙方於1990年4月20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為消除魏錫林所著小說《荷花女》不良影響,由《今晚報》社負責將雙方商定的陳秀琴所寫介紹吉文貞生平真實情況的來信,魏錫林所寫表示道歉的復信,在原連載該小說版面上刊登,並加有道歉內容的編者按,於本調解書送達後十日內執行完畢。
2、經濟賠償問題雙方自行解決。
3、魏錫林原著小說《荷花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小說修改後, 版發行必須征詢吉文貞有關親屬的意見。
Ⅲ 芙蓉花的介紹
芙蓉本是荷花的別稱。魏晉時期的詩人文士曹植、潘岳、鮑照均作過《芙蓉賦》直至唐代,荷花還常被叫作芙蓉。如大詩人李白的名句:"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飾",詩中的"芙蓉,即為荷花。錦葵科的木芙蓉晚出,因其紅艷如荷花,故借用其名。但唐人對兩者還是有嚴格區別的,日芙蓉,即指荷花;曰木芙蓉,即指我們今天所說的芙蓉花,一般不相混淆。宋人則不這么講究了,如文同的《芙蓉》、張來的《芙蓉》便是吟詠木芙蓉的。大約自宋代起,鮮有人將荷花叫作芙蓉了。
木芙蓉 HlblSClls llutabilis L.(錦葵科)
別名:芙蓉花、三變花、九頭花、拒霜花、鐵箍散、轉規花、清涼膏
植物特徵:落葉灌木或小喬木,高2~5米。生於陽光充足的河旁、溝邊,常栽培。技條有灰色星狀毛。葉互生,有長柄;葉片闊卵圓形,長10~15厘米,通常3~5淺裂,兩面都有星狀毛。夏秋季開花;花單生於枝梢葉腋內,大而美麗,初開時白色或粉紅色,後變為深紅色;單瓣或重瓣。葫果,5瓣裂開。
葯用部分:葉、初開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