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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女被污

發布時間: 2023-03-06 18:16:10

⑴ 誰知道荷花女案件的經過

吉文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一個曲藝之家,自幼隨父學藝演唱,從1940年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曾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

1985年起,魏錫林擬以吉文貞為原型人物創作小說。創作中,魏錫林曾幾次尋訪了陳秀琴(吉文貞之母)、吉文利(吉文貞之弟),了解吉文貞生平及其從藝情況,並索要了其生前照片。1987年初,這部由魏錫林自行創作,總計約11萬字的小說《荷花女》完稿,並被投稿於《今晚報》。

《今晚報》副刊自1987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2日對小說配插圖進行連載,每日一篇,共計56篇。小說在內容中使用了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和藝名,內容除部分寫實外,還虛構了部分有關生活作風、道德品質的情節。

在小說連載過程中,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損害了吉文貞的名譽為由,先後兩次找到報社要求停載。《今晚報》社以報紙要對廣大讀者負責為由拒絕,並在同年8月召開的小說筆會上授予該小說榮譽獎。

1987年6月,陳秀琴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魏錫林未經其同意在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了已故藝人吉文貞和自己的名譽權,《今晚報》未盡審查義務致使損害擴大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魏錫林認為,小說《荷花女》雖然虛構了部分情節,但並沒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了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陳秀琴不是正當原告,無權起訴,並提起反訴。《今晚報》社認為,報社按照「文責自負」的原則,不負有核實文學作品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

天津中院在近兩年的審理期間,走訪了天津曲藝團、中國作家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等地,查證了當年鄰居、作家、曲藝演員、觀眾等17個證人,參照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作者死亡後,其署名等權利受到侵犯時,

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規定精神,認定公民死亡後,雖然喪失了權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譽權利仍受法律保護。損害死者名譽的同時,也會使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受到損害。

因此公民死亡後,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故「荷花女」之母陳秀琴有權提起訴訟。魏錫林所著《荷花女》體裁雖為小說,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貞和陳秀琴的真實姓名,

其中虛構了有損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一些情節,其行為侵害了吉文貞和陳秀琴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今晚報》社對使用真實姓名的小說《荷花女》未作認真審查即予登載,致使損害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不良影響擴散,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天津中院判令,魏錫林和《今晚報》社分別在《今晚報》上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為吉文貞、陳秀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各賠償陳秀琴400元。同時魏錫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說《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

《今晚報》社、魏錫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高院在認定天津中院判決合法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人名法院報-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 名譽權糾紛案

⑵ 作文 我發現了......什麼

6歲時,有一次我正在樓下玩耍。忽然,天空中烏雲密布,凜冽的寒風呼呼的刮,我的小手凍的冰涼冰涼的。眼看著,傾盆大雨將要來臨,而我卻傻乎乎地蹲在地上,猜猜我在干什麼?哈哈,我正仔細地觀察螞蟻。我用手撓撓小腦袋。「咦!怎麼這么多螞蟻?真奇怪,它們身上背著白乎乎的東西是什麼呀?我懷著好奇心,用小手摸了摸其中一隻螞蟻,剛挨到,那隻螞蟻就驚慌地逃掉了,我樂得拍手叫好。真膽小」!我的心被這群螞蟻深深吸引住了。
「轟隆... ...轟隆」,雷聲十分震耳,天色變得越來越暗,那群螞蟻跑得越來越急,這一陣陣雷聲讓我毛骨悚然,可是我還是堅持下來,想看個究竟。我蹲在那全神貫注地看,凍鍀直打噴嚏,腦子里不斷出現螞蟻搬家的畫面。突然我想到了快下雨時,人們匆忙回家的情景,這不是一個道理嗎?我挺高興,因為這畢竟是我自己想出來的。但一想,它身上背的又是什麼呢?這還得我進一步觀察。這時,媽媽跑到我身邊,抱著我,一邊往樓上跑一邊說:「哎呀,你可把我嚇壞了呀!你在那幹嘛呀?我可擔心死了。」
回到溫暖的家,我坐在沙發上氣喘呼呼地問媽媽:「螞蟻在下雨前背的東西... ...是什麼呀?」媽媽拿來較厚的衣服,讓我換上,然後說:孩子,它們運糧食呢!因為下雨,吃的不好找,那個小洞就是巢,它們正在往裡搬糧食... ...下次千萬不要干這種傻事了!我恍然大悟:「奧!原來如此!」
這件事使我受益菲淺,螞蟻的奧秘,我將終身難忘

⑶ 在搞一個人格權訪問課題研究,哪能找到一些權威的法律案例。

人格權十大經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薔薇花」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的媒體誹謗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報發表了長篇通訊《薔薇怨》,《人民日報》予以轉載,對某縣農機公司統計員王某某與單位領導的不正之風斗爭的事跡作了報道。嗣後,女作家劉某到該縣體驗生活,根據一些人的反映,認為《薔薇怨》的內容失實,以「為正視聽,換回《薔薇怨》給某縣帶來的嚴重困難」為寫作目的,撰寫了「紀實小說」《特號產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實姓名,聲稱「要展覽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對話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瘋狗」、「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產的特號產品」、「一貫的惡霸」、「小辣椒」、「專門的營私者」、「南方怪味雞」和「打鬥演員」等語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該文在《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江河文學》和《文匯月刊》4個刊物發表,發行64。9萬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發表這篇作品的刊物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件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最早發生的一件極有影響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於: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學作品的侵權問題,寫作小說會不會侵害人格權。案例的回答是,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來侮辱誹謗他人的,都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方式。第二,在事實基本真實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語言,是不是構成侵權責任。案例的回答是,無論是紀實性的文章還是評論的文章,事實不真實,當然構成侵權;事實真實但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第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法律並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尋死覓活的後果才是精神損害事實,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而是侮辱、誹謗的言辭已經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為造成了侵權的損害事實。因此,這個案例是非常經典的,在人格權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經理隱私被宣揚並加以批判」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擔任某供銷公司的副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趁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初戀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自我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該男友比作渥倫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寧,感到自己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並加以誇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後,職工對其疏遠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她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曲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主張。
「點評」《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究竟是不是一個人格權,受到很多人的質疑。在實踐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斷發生,需要對受害人予以法律保護。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確定,對隱私權採取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即侵害隱私權使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譽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本案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事實證明,對於隱私權的間接保護方式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沒有確立對隱私權直接保護的制度,就無法全面、完善地保護隱私權。盡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對隱私利益採取直接保護方式的司法解釋,但是,僅僅承認隱私權是一個人格利益而不是權利,顯然是不對的。可
以說,隱私權是最近十幾年來普及最為廣泛的人格權概念之一,社會的文明進步要求完善對隱私權的立法和法律保護措施。同時,這個案件也提出來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格權難道就不是人格權嗎?主張「人格權法定」的意見,受到嚴峻的質疑。
三、「荷花女」案。1988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並由此做出對死者名譽利益予以保護司法解釋的案件
「案情」原告陳某系解放前已故藝人荷花女的母親。1940年,荷花女參加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在當地紅極一時,後於1944年病故,年僅19歲。被告魏某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曾先後三次到原告陳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並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況並索要照片,隨後創作完成小說《荷花女》,共11萬字。該小說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實姓名和藝名,陳某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後同3人戀愛、商談婚姻,並3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願意」為其做妾。小說還虛構了荷花女先後被當時幫會頭頭、大惡霸姦汙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最後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該小說完稿後,作者未徵求原告等人的意見,即投稿於某《晚報》報社。該《晚報》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並加插圖。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有損荷花女的名譽為理由,先後兩次到《晚報》報社要求停載。報社對此表示,若荷花女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後,繼續連載。原告以魏某和《晚報》報社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害死者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民法通則》規定了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是沒有規定死者的名譽利益是不是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的問題。這個案件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解決。對於這個案件的討論和關注程度是極為廣泛的,不僅在學術上和司法實踐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釋,對於死者的名譽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其近親屬有權提起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訴訟請求。因而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論研究上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今天,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保護已經寫進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再也不是爭論的問題了。在這個問題上,這個案件的作用是不能忘記的,它的光輝永存。
四、「人體畫展覽風波」案。1988
入選理由:最為轟動、拖延時間最長的侵害肖像權案件
「案情」甲、乙、丙三人都是某美術學院模特工。在招聘的時候,美術學院和模特工約定按照《招聘簡章》處理聘用事宜。該美術學院招聘模特工簡章規定,模特工用於課堂教學、寫生,對模特工的工作情況予以保密。校方使用模特工規則規定:教學使用模特工,由任課教師填寫模特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教師創作,也應先填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承包創作任務的單位所用模特工,須在訂單上註明,在任務結算時從稿費中償還模特費。按照上述規定,三位模特工為美術學院提供服務。1988年舉行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大展,規模空前,中國美術館門前觀賞的人排成長龍。油畫作者未經三名模特工的同意,將以三名模特工為模特創作的人體畫也予以公開展覽,作者和美術學院獲得若干展出的收益。原告以被告違背原來商定的協議為由,認為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直到90年代末,這個案件才審判終結,判決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點評」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並不特別重大,但是它的影響極大。在當時,舉辦第一屆人體油畫展覽是一件轟動的事,再加上出現了肖像權糾紛案,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它對普及人格權法律知識是極為重要的。之所以將這個案件存放了十年之久才審理終結,就是為了要「冷處理」。在這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模特肖像權保護的特殊性。對於模特的肖像權應當進行保護,但是由於提供模特創作作品的特殊性,對其肖像權的保護是應當
有特殊規定的。我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時,起草了一個條文,就是「自然人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視為放棄以其人體形象創作的作品的肖像權。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規定的理由就是,既然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就准許對方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如果既准許其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又不準許將創作出的作品展出或者出賣,主張這些作品的肖像權,那麼提供人體模特創作就沒有意義。至於本案之所以認為構成侵害模特的肖像權,是因為雙方約定了對模特身份的保密條款。如果不是這樣約定,不應當認為構成侵權。另外一點,對一個民事爭議的案件,長達十年才予以處理,顯然看出「長官意志」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干預作用。這不符合司法規律的要求。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1990
入選理由:肖像權受到侵害而沒有得到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瞼重症肌無力症,於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診治。應經治醫生請求,朱的家長提供了朱患病症狀的照片。後醫生陳某接受了朱的治療資料,接手為朱治療,基本治癒。朱的家長按照醫生的請求又提供朱治癒後的照片一張,交陳某作為醫學資料保存。陳某總結自己幾十年的治療經驗,撰寫了《重症肌無力症的中醫診治和調養》一書,自費出版。後來,陳某在該防治所開設業余專家門診,專治此症,從中提取50%的掛號費。1989年,陳某撰寫稿件,由某科技報社的編輯加工修改,在該報公開發表,介紹該病症的症狀及陳的治療效果,介紹陳的坐診時間和著作,並擅自配發了朱治療前後的兩張照片。朱某認為陳某與科技報社發表該文時使用其肖像,未經自己同意,具有營利目的,侵害了其肖像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宣傳醫療知識對社會有利,該行為不構成侵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的兩個被告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兩幅照片,其中一幅是其患病病容的肖像,其行為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也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很嚴重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提到了兩個問題:第一,《民法通則》第100條中規定的「營利目的」是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肯定者說既然是法律的規定就應當是構成要件,否定者說這只是一種表述而不是規定侵權責任。討論的主導意見是後者。第二,宣傳醫療成果是不是就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正當抗辯事由。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隱私,是構成合法抗辯的,但是,這種宣傳醫療成果能夠達到這樣的程度嗎?一方面,肖像權和隱私權都是人的絕對權,除非需要犧牲人格權的那個公共利益特別重大,但本案並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介紹醫療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對權利人本人進行保護,不使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犧牲。盡管本案的判決不盡如人意,但是在這些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典型意義。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製作標本」案。1992
入選理由:第一例屍體受到侵害起訴得到判決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楊某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親武甲因患病住進被告某軍區總醫院治療,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敗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對武甲進行治療期間,曾會同醫學院的專家對病情進行會診,兩院的專家對武甲病情的診斷存在分歧意見。在此期間,武甲的病情迅速惡化。武甲死後,原告懷疑被告的診斷、治療有誤,要求被告在有外醫院專家參加並有武乙在場的情況下,對武甲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以查明死因。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附加條件」未給予明確答復,在武甲死亡的當天,在沒有辦理完備屍檢手續的情況下,由本院醫務人員對武甲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並取出心、肝、肺等臟器留作標本以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甲屍體被解剖後非常不滿,在找被告解決問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1992年1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原告損害其名譽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點評」這個案例並不是第一件請求對屍體進行保護的案件,在此之前河北省也發生了
一件類似的案件,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然人死亡之後,其屍體究竟是不是要予以保護,在此之前一直是存在爭論的問題。受理本案的法院根據法理,認為人的屍體不受法律保護是不符合情理和習慣的,因此直接做出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成功的判決。但是究竟基於什麼理由對死者的屍體進行保護,則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人死亡之後遺留的屍體是所有權的客體,由其近親屬享有這個權利。這個理論是不對的。我提出了一個身體權延伸保護的理論,是說自然人死亡之後,其生前享有的身體權就成為了身體利益,體現在屍體上面,由其近親屬予以保護。當然也有其他的理論。總而言之,從這個案例之後,我國司法實踐就開始了對屍體的法律保護,這個案件的功績就是奠定了這種保護的基礎。此外,這個案例對於認定身體權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也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生命健康權的概念,其中是不是包括身體權,理論上有爭論。既然死者的屍體是身體權的延伸,那麼身體權也就是當然的。
七、「疑似精神病予以強制治療」案。1991
入選理由:引發人身自由是不是具體人格權討論的典型案件
「案情」在「文革」中,某礦務局礦工醫院醫生張某經常發表一些評價林彪、江青等的「另類」言論,該院領導認為其精神不正常,依據精神病院個別醫生出具的為精神分裂症的「門診印象」和「初步診斷」,經研究決定不允許張某上班工作(如果不是這樣,張某可能會被定為「惡攻」罪而被判刑罰),工資照發。「撥亂反正」之後,新的院領導決定對張某按照病休待遇開工資,張某認為是領導決定自己不上班並且工資照發的,如果扣工資,就堅持恢復上班工作。院領導認為張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上班,並下發文件認定張不具備自主行為能力,並為其指定監護人(行使了法院的權力)。張某不服。該院在未經張某本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派人強行將張用汽車送到精神病醫院強制住院治療38天。醫院的結論為:「病員自住本院一月余,未發現明顯精神病症狀,故未給予抗精神病葯物治療。」張某以侵害自由權和名譽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認定侵權責任;對於侵害自由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點評」這個案例是全國第一例關於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法院認為人身自由權在《民法通則》上沒有規定為人格權,因此不能按照侵害人身自由權認定侵權行為,因而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性質審結本案。這個案件尖銳地提出一個問題——「人格權法定否定說」的意見,就是人格權不能實行法定,民法對於人格權的規定僅僅是列舉式的,並且要規定一般人格權作為總的概括,以免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那些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由於法無明文而不能得到保護。但是很多司法人員都固守權利法定的原則,認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人格權同樣如此。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可惜的是,在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編中,對人身自由規定為一般人格權的內容,而不是規定為具體人格權。此外,還有一個說法,就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因而是公權利,不能用民法保護。這也是一個荒謬的觀點。凡是法律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權利,都需要民法的保護。對此,民法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條文了,解決了這個問題。
八、「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
入選理由:引發了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的討論並最終立法的案件
「案情」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購物,當二人購物後離開該市場時,超市保安人員追出將二人攔住,責問二人有沒有拿超市的東西沒有付款。二人如實告知已經付清貨款,但是保安人員仍不相信,將二人帶到收銀台,告知其店方規定有權查閱顧客攜帶的東西。王某生氣地讓他們檢查,保安人員還是不相信,將二人帶到辦公室盤問,並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進行檢查,逼得兩名女青年傷心落淚。直到最後沒有搜查出任何東西之後,店方才對二人道歉並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譽受到
損害,精神受到強烈刺激,造成嚴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起訴。經過法庭調解,超市承認錯誤,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訴。
「點評」本案是以侵害名譽權起訴,但是它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名譽權的保護問題,而是涉及人格尊嚴的問題,對一般人格權的承認和保護問題。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各國立法一般都將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立法規定了人格尊嚴就等於規定了一般人格權。我國《憲法》對人格尊嚴是作了規定的,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卻將人格尊嚴規定在名譽權的條文當中,忽略了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這個案件發生時,立法機關正在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們認為,這種行為所侵害的就是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在民法上,如果不確立一般人格權的地位,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就無法完善保護。正是基於這樣的思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第43條規定了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保護,確立了一般人格權的地位。現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權法編的第2條對此明文加以規定,就是這個案件在人格權法發展中的最重要的功績。
九、「幼女被姦淫墮胎索賠」案。1994
入選理由:最早提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案情」史某為13周歲幼女,1994年7月21日被罪犯劉某姦淫,致其懷孕、墮胎以及治療等支出費用1300餘元。經公安機關偵查破案後,劉某被法院以姦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刑事訴訟中,史某的父親以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被告人對侵害性自主權(當時叫做貞操權)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法庭沒有準許。後史父又向法院民庭起訴,列劉某為民事被告,要求其承擔侵害性自主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這是最早發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侵害性自主權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的影響不夠大。影響最大的同類案件,是2001年發生的王某被**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二審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性自主權及其保護的問題上,立法和司法都存在偏見。性自主權就是指主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權利,對此,刑法和行政法都有規定,但是在民法上就是不保護。現實的結果就是,在這些偏見面前,本案的受害人以及王某這位受害人,以及許許多多的同樣的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就是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民法草案也還是沒有接受這樣的意見,不知這個問題的解決究竟要到什麼時候才會有結果。
十、「胎兒受到損害索賠」案。 2001
入選理由:第一次提出胎兒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的案件
「案情」女市民賈某懷有4個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戚某駕駛的奧拓車出行。在行駛過程中,計程車將正在前方右側車道修車的黃某、張某撞傷,坐在計程車內副駕駛座的賈某同時被撞傷,右額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顱內血腫。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司機戚天明及黃某、張某均違反有關交通法規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賈某認為,出了車禍後,自己吃了那麼多葯,肯定會對胎兒的健康有影響。某中級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鑒定認為,賈某屬十級傷殘,其受傷後服用的復方磺胺異惡唑等葯物對胎兒的生長發育有一定影響,但由於缺乏具體的用葯量及用葯方法、時間,加之人的個體差異等,對胎兒的生長發育的具體影響尚無法確定。由於賈某住院後司機戚某等三人拒付醫療費,賈不得不出院。賈某在生下小孩後,與對方多次協商無效後,向法院起訴,請求三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對胎兒的傷害費等,共計20萬元。
「點評」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並不是一個理論上的新問題,也不是一個試探性的民法措施,而是一個已經成熟了的民法制度,各國民法基本上都是有規定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在實踐中第一次提出了這個問題,正式提起了訴訟程序。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規則是:第一,胎兒在母體中受到損害,在其出生之後損害確定之時,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第二,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出生時就是死體的,損害的是母親的身體或者健康,由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護人格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三個基本規則也是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在民法人格權法編中必須規定,不然只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不保護自然人出生前這個時期的人格利益,在制度上不平衡,同時對人格利益的保護也不均衡。至於本案,由於胎兒出生之後是不是已經受到了損害,尚沒有得到證實,因此還無法確定賠償的問題。

⑷ 含羞草的故事

含羞草的故事:

古時候有個孩子他的名字叫含羞,他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從小就給人家放牛,住在一個用樹枝和茅草搭成的窩棚里。草棚旁邊有一片荷塘。每當夏日黃昏時刻,含羞放牛歸來,看著滿塘荷花,心裡十分高興,他便情不自禁的吹起了笛子。

美妙的笛音感動了荷塘里的荷花仙子,她既喜歡含羞的笛音,又同情含羞苦命的身世,就化作一個村姑,來到了含羞的窩棚。含羞是個十分老實的小孩,看到一個姑娘來到自己的窩棚,他羞紅了臉說:「你是誰?」

荷花仙子說:「我家本住在村外,由於父母非要逼著我嫁給一個有錢的老頭,我才逃到這里,我已經幾天沒吃飯了」。

含羞把本不多的一點食物拿出來給姑娘吃了。姑娘問起含羞的身世,含羞一五一十地告訴了他。

荷花仙子說:「你我都是命苦的人,我們在一起吧」。

含羞見這位姑娘心地善良,就答應了。他們買了材料,建了房子。村裡人見含羞有了家又娶了媳婦,都替他感到高興。

含羞用剩餘的銀兩買了兩畝地,夫妻二人過著男耕女織的日子。閑來無事,夫妻二人就坐在荷塘邊上欣賞荷花。

有一年,天大旱,莊稼顆粒無收。含羞對妻子說:「我出去打獵」。

荷花仙子本來想告訴他不用為吃穿發愁,可又擔心含羞變成一個懶惰的人,也會使含羞擔心夫妻緣分不會長久,於是便沒有阻攔。

含羞天天進山打獵,天天都能帶回一些野味,還能挖回些草葯,日子也還過得下去。

有一天,含羞進山一天了,晚上也沒有回家。荷花仙子在家十分著急,可含羞一連三天都沒有回家。到了第四天一早,仙子決定去找他。

荷花仙子在山裡找了很久,後來才在一個山洞口發現了含羞打獵用的弓箭及挖葯的鐵鋤。她在洞口高喊含羞的名字,含羞從洞里出來,後面跟著個妖冶的女子。荷花仙子一眼就認出來了,她是山中的杏花精。

荷花仙子本來要揭穿她,但又怕含羞對自己的身份產生懷疑。於是,她什麼沒有說,一把拉著含羞就走。

杏花精在後面邊追邊喊:「含羞,你我做了這就幾日的夫妻,你可以走,但是你也得在看我一眼吧」。

荷花仙子告誡含羞說:「不要!」可含羞還是回頭了,就在這時候,他和杏花精都不見了。

荷花仙子找了很久,卻看到的是含羞的白骨。荷花仙子對村裡人說含羞被老虎吃掉了,其實她心裡明白,喝了含羞血、吃了含羞肉的是杏花精,她後悔當初沒阻止含羞進山。

荷花仙子每天都會到含羞的墳前說:「含羞,你當初為什麼不聽我的話呢?」

後來,含羞的墳上長出了一株從來沒有人見過的草,每當荷花仙子說話時,他都會低下頭去。

後來,荷花仙子離開了,那顆草依然在那裡。奇怪的是,只要人們用手指戳戳那草,那草枝、草葉就會立馬低垂下來,人們就給這種草取名為「含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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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羞草感知特性:

植物與動物不同,沒有神經系統,沒有肌肉,它不會感知外界的刺激,而含羞草與一般植物不同,它在受到外界觸動時,葉柄下垂,小葉片合閉,此動作人們理解為「害羞」,故稱之為含羞草、知羞草、怕丑草。

含羞草細胞是由細小如網狀的蛋白質「肌動蛋白」(即葉枕敏縮體)所支撐。產生閉合運動時,肌動蛋白的磷酸會脫落,只要讓含羞草吸收不讓磷酸脫落的化合物,經觸碰也不會起變化。

當肌動蛋白束散開時,細胞被破壞,結果水分跑出來,以致產生閉合運動。肌動蛋白一般見於動物的肌肉纖維內,與肌肉伸縮有關。它也存在含羞草內,可說是相當罕見。

植物的運動通常是由細胞內膨壓改變造成的。大部分成熟的植物細胞都有一個很大的液泡。當液泡內充滿水分時,就壓迫周圍的細胞質,使它緊緊貼向細胞壁,而給予細胞壁一種壓力,使細胞硬脹,像吹滿了氣的氣球一樣。

液泡內所含的有機和無機物質的濃度高低,決定滲透壓的高低,而滲透壓的高低可以決定水分擴散的方向。當液泡濃度增高時,滲透壓增加,水分由胞外向胞內擴散而進入液泡,增加細胞的膨壓,使細胞鼓脹;反之,細胞則萎縮。這種過程只能造成緩慢的運動,例如氣孔的開合。

含羞草的葉子如遇到觸碰,會立即合攏起來,觸動的力量越大,合得越快,整個葉子都會垂下,像有氣無力的樣子,整個動作在幾秒鍾就完成。

含羞草的葉子和葉柄具有特殊的結構。在葉柄基部和復葉的小葉基部,都有一個比較膨大的部分,叫做葉枕。葉枕對刺激的反應最為敏感。

一旦碰到葉子,刺激立即傳到葉柄基部的葉枕,引起兩個小葉片閉合起來,觸動力大一些,不僅傳到小葉的葉枕,而且很快傳到葉柄基部的葉枕,整個葉柄就下垂了。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因為,在葉枕的中心有一個大的維管束,維管束四周充滿著具有許多細胞間隙的薄壁組織。

當震動傳到葉枕時,葉枕的上半部薄壁細胞里的細胞液,被排出到細胞間隙中,使葉枕上半部細胞的膨壓降低,而下半部薄壁細胞間隙仍然保持原來的膨壓,結果引起小葉片的直立而兩個小葉片閉合起來,甚至於整個葉子垂下來。

有人做過研究,含羞草在受到刺激後的0.08秒鍾內,葉子就會閉合。受刺激後,傳導的速度也是很快的,最高速度每秒鍾達10厘米。刺激之後,稍過一段時間,一切又慢慢恢復正常,小葉又展開了,葉柄也豎立起來了。

恢復的時間一般為5-10分鍾。但是,繼續逗弄,接連不斷地刺激它的葉子,它就產生「厭煩」之感,不再發生任何反應。這是因為連續的刺激使得葉枕細胞內的細胞液流失了,不能及時得到補充的緣故。

含羞草的這種特殊的本領,是有它的一定歷史根源的。它的老家在熱帶南美洲的巴西,那裡常有大風大雨。

每當第一滴雨打著葉子時,它立即葉片閉合,葉柄下垂,以躲避狂風暴雨對它的傷害。這是它適應外界環境條件變化的一種適應。另外,含羞草的運動也可以看作是一種自衛方式,動物稍一碰它,它就合攏葉子,動物也就不敢再吃它了。

在葉柄和小葉柄基部都有一個較膨大的部分,叫做 「葉褥」。葉褥對刺激的反應很靈敏,在它中心的部分有許多薄壁細胞。這些細胞在靜止時會將帶負電荷的氯離子運向細胞內,而把氧離子向細胞外運送,使細胞膜和鄰近地區保持一定電位差,叫做靜止電位。

當外界刺激超過某一定限度時,這種差異通透性會突然改變,帶正電荷的鈣離子大量涌進細胞,而鉀離子卻向反方向進行,使膜內電位增高,甚至成為正電位,於是產生了動作電位,這種現象叫做去極化。

參考資料來自:網路-含羞草

⑸ 誰有「荷花女」案件的判決書

(一)判令被告魏錫林在《今晚報》或其他報刊連續三天發表聲明,為死者吉文貞版恢復名譽權,向原告陳秀琴賠禮道歉;判令被告《今晚報》刊登原告所寫介紹吉文貞的生平文章,並在文前加編者按,對原告賠禮道歉。如二被告拒絕執行,由人民法院在其他報刊刊登與上述內容相同或判決書主要內容的公告,其費用由二被告分擔。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秀琴因治病等受到的實際損失170餘元。至於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要求經濟賠償的數額,按照我院第四次民事業務研討會紀要提出的標准確定400元,總計約600元,由二被告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三)判令被告魏錫林所著《荷花女》一書今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

(四)《今晚報》社在1987年8月授予魏錫林創作《荷花女》一書所得的榮譽獎證書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繳。

(五)關於作者魏錫林所得稿酬,一種意見是應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另一種意見認為可以不管。我們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六)訴訟費20元由二被告各負擔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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