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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地證明

發布時間: 2025-08-22 12:43:20

①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條 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且通過綜合整治、功能改變等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過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按照規劃需要落實獨立佔地且用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境污染嚴重,通風採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二)相關機構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准》鑒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建築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滿足相關規定,存在嚴重消防隱患。
(四)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經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區規劃功能定位發生重大調整,現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與規劃功能不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屬於本市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嚴重超出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並且可以進行產業升級。
(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單棟或者零散建築經鑒定為危房,但無法按照相關要求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不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包括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單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或者多個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權利主體後由其實施。
(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主體的單一市場主體後由其實施。
(三)合作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與單一市場主體通過簽訂改造合作協議合作實施。
(四)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擬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規定的申報主體申報更新單元計劃。
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申報指引應當包括申報情形、城市更新單元擬訂要求、城市更新意願要求、計劃申報主體要求、申報途徑、相關證明材料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權利主體自行申報。其中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可由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申報。
(二)權利主體委託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申報。
以舊住宅區為主的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由區政府組織開展現狀調研、城市更新單元擬訂、意願徵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報。
計劃申報主體負責申報更新單元計劃、委託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計劃申報主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要求。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主體具備城市更新意願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要求。
(三)法定圖則已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或者未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確需進行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已自行擬訂城市更新單元。
(四)申報的用地功能、開發強度等城市更新訴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法定圖則等規劃。
申報途徑、申報材料等還應當符合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內權利主體的城市更新意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用地為單一地塊,權利主體單一的,該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為多個權利主體共有的,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圍內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符合上述規定的地塊的總用地面積應當不小於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80%。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須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的股東大會表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並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作為申報主體的,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其他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和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相關要求,對更新意願達成情況及計劃申報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更新單元內的現狀建設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進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單元范圍的合理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進行更新意願達成情況認定時,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相關土地、建築物權屬資料。申報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相關要求的,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批次統籌形成更新單元計劃草案,會同區政府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10日的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區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對計劃進行公告。
第四十條 更新單元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之前,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信息進行核查、匯總。
主管部門根據計劃申報主體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批復、房地產證、舊屋村范圍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測繪報告、身份證明等材料,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土地的性質、權屬、功能、面積等進行核查,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計劃申報主體;並對地上建築物的性質、面積等信息進行核查和匯總。
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和建築物需完善手續的,應當盡快按照相關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條 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結合主管部門的土地核查結果,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查。
土地及建築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報批應當在更新單元計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門可以按有關程序進行更新單元計劃清理,將該城市更新單元調出計劃。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徵求意見。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產業發展的,還應當徵求市產業部門的意見。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目標及方向、配建責任、實施分期安排等進行核查,市產業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產業現狀、產業定位是否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等情況進行核查和認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已生效的法定圖則等規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相關部門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規劃草案,會同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城市更新單元現場和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示結束後,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並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函復申請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或者改變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上就規劃內容進行公告,並將相關內容函告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批准視為已完成法定圖則相應內容的編制和修改。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相關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區政府應當依據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組織制定更新單元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方案的落實。
更新單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單元內項目基本情況、進度安排、單一主體形成指導方案、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搬遷及建築物拆除進度安排、監管措施等相關內容。
區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報送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所有權利主體通過以下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移轉到同一主體後,形成單一主體:
(一)權利主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權利主體的房地產被收購方收購。
屬於合作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單一市場主體還應當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簽訂改造合作協議。
屬於以舊住宅區改造為主的改造項目的,區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制定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占建築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總數量90%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與所有業主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形成單一主體。
第四十七條 多個權利主體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式形成實施主體的,權利主體和搬遷人應當在區政府組織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的指導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回遷房屋的面積、地點和登記價格,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相關事項。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對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後附著於原房地產的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由搬遷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搬遷人應當及時將已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
因履行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爭端解決途徑,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的單一主體,應當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范圍內土地和建築物的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核查文件。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收購權利主體房地產的證明材料及付款憑證。
(二)申請人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與權利主體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異地安置情況和回遷安置表。
(三)權利主體以其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之一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合作協議。
第五十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申請材料的核查。
經核查申請人不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經核查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區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築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並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實施主體確認文件應當抄送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實施主體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並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更新單元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採取的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者其他監管措施。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相應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並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之前向搬遷人提交被搬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委託書;沒有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的聲明書。
搬遷人被確認為項目實施主體並在區政府的組織和監督下完成建築物拆除後,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就建築物拆除情況進行確認,並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登記。申請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六)與申請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相對應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七)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出具的建築物已經拆除的確認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本細則施行前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未向搬遷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的,其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按照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完成後,實施主體應當持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由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及地下空間,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項目建設用地後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辦理轉用報批手續。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總面積不得大於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拆除范圍內手續完善的各類用地及可以一並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的總面積。
第五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庫要求。
(二)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的建設、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要求,用於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五)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明確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 以下用地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原農村集體已劃定紅線范圍內的用地。
(二)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根據市政府1993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劃定給原農村集體的非農建設用地。
(三)1993年以後,以土地主管部門核發的用地批復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形式批准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的征地返還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辦理產權轉移或者享受過城中村地價政策的用地不再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中的工業區部分,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收地價。
第五十七條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升級改造為物流或者研發用途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計收地價。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商業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研發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辦公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經市產業部門認定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測算地價,並以鼓勵發展產業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或者改造後劃分為多個地塊且地上建築物包含多種用途的,在進行地價測算時,應以改造後各種用途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和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分別計算各種用途建築物的平均容積率。
第五十九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的,改造後零星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以下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一)零星用地已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准測算。
(二)零星用地未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測算。
第六十條 項目改造前拆除范圍內包含城中村、舊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種類別用地的,按照以下標准和次序進行地價測算:
(一)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不大於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改造後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二)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部分,不大於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的,該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三)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和舊屋村用地總面積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中,可進行地價扣減的原有合法建築面積,為拆除范圍內除去原有城中村、舊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築面積。實施主體應當配合提供相關建築物權屬資料,以進行地價扣減。
第六十一條 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第四章規定完成功能改變的建築物實施拆除重建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時,自改變功能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增補協議起未超過10年的,按照未改變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超出10年的,按照改變功能後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2006年發布的《關於寶安龍崗兩區自行開展的新安翻身工業區等70個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確定的70個項目,改造後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餘用地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改造後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市政府對上述地價標準的適用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以項目為單位測算並計收地價總額,並按照改造後地上建築物功能和面積,按比例進行地價分攤,作為確定單個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價金額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項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予以統籌規劃。
項目拆除范圍內規劃開發的地下空間,未被規劃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可結合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一並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地價按照地上建築物地價測算規則進行測算,並以地下空間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納入項目整體地價計收。 第六十五條 在項目申請房地產預售時,主管部門應當就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和申請預售。
在項目申請規劃驗收時,主管部門應當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搬遷等捆綁責任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以確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落實到位。
第六十六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項應當予以優先安排,與城市更新項目同步實施。相關部門也可以委託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代為建設,在建設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回購。
第六十七條 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用於回遷的房產,應當按照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以被搬遷人為權利人辦理分戶登記。登記價格以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准,未約定的由協議雙方協商並進行補充約定。
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監管協議相關內容,由項目實施主體建設並無償移交給政府的相關配套設施,應當以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為權利人辦理登記。
第六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完成後,市產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產業准入進行監管,保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落實到位。
對於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標准繳納地價的項目,實施完成後實際進駐的產業經市產業部門認定不屬於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由市產業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九條 實施主體已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確認的項目,應當由該實施主體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並實施項目開發建設,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前不得轉讓。 第七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房屋徵收、土地和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對城市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成立、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
第七十一條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規劃的要求,為實施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對具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情形的區域進行城市更新,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房屋徵收。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兩年後,仍因搬遷談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經綜合判斷確有實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且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的,可以優先納入徵收范圍。
第七十二條 政府根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和房地產收購:
(一)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一定的標准對權利主體進行補償。
(二)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確定補償方案,通過招標方式引入市場主體,由市場主體承擔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等具體工作,搬遷補償費用和市場主體的合理利潤從土地公開出讓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底價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終的補償金額為補償底價和土地出讓收入分成的總額。
具體的補償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回遷物業補償及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通過房地產作價入股、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已取得項目拆除范圍內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90%以上且權利主體數量占總數量90%以上的房地產權益時,可以申請由政府組織實施該項目。
政府對項目實施的緊迫性和可行性、市場主體提供的收購補償方案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剩餘房地產權益取得的可實施性等因素進行統籌考慮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組織實施。

② 萊蕪地名的由來,山東省地名的由來

萊蕪,春秋為牟國及齊嬴邑、平州邑地。牟國屬於魯國的附庸國,故址在今城東10公里的辛庄鎮趙家泉村;嬴邑屬於齊國,故址在今城西北羊里鎮城子縣村;平州邑在萊蕪西部。秦置嬴縣(治所在今城子縣村),屬濟北郡。西漢增置牟縣(治所在今趙家泉村),又於牟縣東北置萊蕪縣,因治所設在淄水流域的萊蕪谷,故名萊蕪,故址在今淄川東南21、5公里的口頭鄉城子庄。嬴、牟、萊蕪三縣同屬於泰山郡。東漢、三國魏、晉沿襲未變。北魏時嬴縣治所向東遷移至今南文字村。同時撤消設在淄川的萊蕪縣,其區域北部劃入設在淄川的貝丘縣,南部分別劃入嬴縣與牟縣。北齊天寶七年,撤消牟縣,並入博平縣。隋代開皇十六年,復置牟城縣,大業初年又並入嬴縣,從此牟縣再未出現。
唐貞觀元年(公元627年)撤消嬴縣,並入博平縣,從此嬴縣再未出現。唐長安四年(公元704年),於北魏嬴縣故城(今南文字村)復置萊蕪縣。從此,萊蕪縣治所開始設在今萊蕪市境內。元和十五年又將萊蕪縣並入乾封縣,太和元年復置萊蕪縣,治所仍在南文字村,屬兗州魯郡。宋初屬兗州魯郡,繼屬襲慶府魯郡。金代,廢除設在今萊城的主管冶煉的萊蕪監,於大定十二年將設在南文字村的萊蕪縣南遷至萊蕪監舊址,屬泰安州。元代、明代沿襲未變。清代屬泰安州。1915年屬濟南道。1925年屬泰安道。1928年直屬山東省。
萊蕪名稱由來諸說,列下俟考:落石說。舊時傳說,今萊蕪城附近,從空中落下一塊石頭,莫測來源,按道家觀點謂此石來自於「無」,為此縣名萊蕪。
萊民播流此谷說。公元前567年(甲午,魯襄公六年,齊靈公十五年)十二月,齊侯滅萊(註:齊侯滅萊,遷萊於郳)。《水經注》引舊說雲:「齊靈公滅萊,萊民播流此谷,邑落荒蕪,故曰萊蕪」。山名取目說。《水經注·淄水》:「泰無、萊柞並山名也,郡縣取目焉,漢高祖置。」
萊、牟音轉說。王獻唐在《人與夷》中認為:萊蕪是萊族與牟族雜居而得名。古讀「牟」為重唇音,聲與「蕪」相似,轉寫為萊蕪,故曰萊蕪

③ 房產中介術語都有什麼

房產中介行業里的封盤指的是對特定房源(優質房源、 獨家代理房源、已交定金房源等)進行保護的一種操作方式,讓其他經紀人無法編輯和查看重要信息(電話號碼、樓棟號等),這樣做可以避免特定房源的重要信息泄露出去,也保證了房源維護人的個人利益,有利於提高經紀人對於房源維護的積極性。

房在線特有的公盤、私盤、掉盤、搶盤以及封盤模式,有效的保護了經紀人的個人利益也極大的促進經紀人對於房源的維護積極性,讓房產中介公司的管理者管理起來更加放心、省心。

④ 征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是一切基本建設的源頭。因此,依法徵得土地,工作的快慢直接影響到經濟建設的全程,由此可見,征地工作在土地管理和經濟建設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嚴格的征地制度和繁多的征地材料也的確使征地工作步履艱難。

本文結合土地管理工作實踐,就征地范圍、征地工作程序、征地補償制度、征地安置制度等四方面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進行闡述,並提出相應對策。

1 征地范圍方面

1.1 征地權使用范圍過寬的問題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征地權,這是國家和政府的—項特殊權利,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這在現代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對「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上,各國之間有所不同,也就導致行使征地權的范圍也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就是廣泛性的大眾的利益。就是說這種建設應是帶有「公益性的」,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建設事業,如國防建設、環境保護、市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事業、公共衛生事業、科教文化等社會福利事業以及國家機關、安居工程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建設。

但從我國現行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實行的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不論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可以通過國家徵用「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可以將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轉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因此,徵用土地就成為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為各項建設提供國有土地的唯—途徑。這就從法律上模糊了「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的概念,把征地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經濟建設用地,使得國家征地權使用范圍過寬。

征地權使用范圍寬,就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的享有。由於國傢具有至高的強制力,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機關基於本身單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被征地方的同意。在征地實踐中,國家徵用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城市綠化用地、公路道路、建設水庫、建設校舍、醫院等城市基礎設施,這些造福於人民大眾,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民族整體素質提高的工程,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包括當地農民的利益,這時群眾對征地比較認同,一般都能服從國家需要。但是,如果政府徵用集體土地是為了出讓給投資者進行盈利性建設,並從徵用土地中獲取巨大利潤,而國家的征地補償仍使用與「公共利益」征地相同的標准和范圍,實際上是剝奪了農民能夠從集體土地中獲得利益的一部分,同時把它轉讓給了某些單位和個人,無形中侵犯了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權益,形成了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平。從一定意義上說明,在征地過程中,由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造成農民利益遭受嚴重侵犯的現象普遍存在。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遭到嚴重侵犯,這也是造成部分地區征地難的直接原因。例如,滑縣縣城開拓的四條大道佔用耕地800多畝,每畝補償均不超過1萬元,但沒有因為征地發生一起糾紛,時間僅用三個月便全部落實。同時,滑縣2000 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徵用耕地180多畝,每畝土地補償費為4.6~6.5 萬元,安排項目為人民保險公司職工住宅、電信公司辦公樓、商業住宅小區和一個別墅區,由於群眾對征地用途不認可,不接受國家征地補償,在落實中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別墅區用地至今無法進地施工。

1.2 豐富制度,健全機制

從長遠看,在征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應對國家征地權行使的范圍進行調整,將其限制在狹義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內,並按集體土地被徵用後土地利用和經營行為的性質,將征地分為兩類:一是公益性非贏利類徵用,即公益非贏利性用地;二是經營類征購,即公益性經營用地和非公益性經營用地。

需要說明的是,劃分征地類型的主要依據是看用地單位使用土地是否以盈利為目的,若屬非贏利性的,則劃為徵用類;若屬贏利性的,則劃為征購類。而建設項目的投資來源,則不作為劃分征地類型的主要依據。其原因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及投融資體制的改革,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投資主體與經營性質(用地性質)之間的相關性日趨減弱,因此從發展的趨勢看,建設項目投資來源不應作為劃分征(購)用土地類型的主要依據。

1.2.1 征購

征購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又符合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贏利為目的的建設用地需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市場評估價格收購集體土地的行為。

征購范圍:從土地用途上講包括工業用地,商業、旅遊、餐飲娛樂、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經營性行業用地。從分布地域上講包括城鎮規劃區內零星布置、拋荒、閑置或具有其他更高開發價值的集體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實施征購,這樣既有利於土地國有化,又避免城市市區中長期存在「都市村莊」的不正常現象。但必須嚴格遵守「佔一補一,占補平衡」的耕地保護政策,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禁止佔用。

1.2.2 徵用

徵用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在城市規劃區內又符合城市規劃各級人民政府為非贏利性項目建設的需要,向農民集體徵收土地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同時應對被征地集體和個人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徵用范圍:①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和非贏利性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和為公眾服務的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文物遺跡保護等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非經營性的劃撥用地。徵用土地的目的必須為非贏利性的公共利益服務,公共利益的概念應是狹義的,徵用土地的范圍應是嚴格的。

徵用的強制性:政府在征地之前應先發布預征地公告,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及被征地單位意見,由公眾認定征地的非贏利性和公共利益性。一旦認定征地是為公眾服務,經政府批准後,徵用土地就具有了強制性,法定征地機構可以行使土地徵用權,要求個人服從公眾利益,必要時征地機構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征地權的強制行使必須是法定征地機構,只能用於公共目的且給予被征者合理補償,三者缺一不可。

2 征地補償制度方面

2.1 征地補償范圍窄、標准不合理的問題

縱觀日、英、德等各國的立法和實踐,征地補償的原則隨著權利觀念從權利私有化向權利社會化的轉變,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規定,大致經歷了完全補償——不完全補償——相當補償的過程。土地補償范圍和補償標准雖然都存在差異,但大體都包含以下幾項:土地補償、殘餘地、連接地損害補償、地上物補償、經營損失補償、遷移費補償等,基本上把能夠舉證的具體損失和可以預見的利益都列入補償范圍。從世界的整體發展趨勢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准均呈日漸放寬之勢,對農民所遭受的損失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而我國征地現採用的補償原則只能算是不完全補償原則,征地補償范圍僅限於土地補償、農業人口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物補償。也就是說我國征地補償范圍僅限於與被征地客體直接相關的經濟損失。而對與被征地客體間接關聯以及因此延伸的其他附帶損失未規定予以補償,如殘餘地、連接地損害補償,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等內容都沒有列入補償范圍。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不僅范圍窄,而且標准也不合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土地補償費都是以公開市場的土地市價為標准,而我國的土地補償費,僅以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定補償,即以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一定倍數計算,年產值大小的確定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往往使補償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很多地方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這是征地制度改革必須正視的現實。

由於我國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採用征地前三年耕地年產值的若干倍,就不可避免出現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在年產值、倍數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從而加劇了征地雙方矛盾,這樣一方面給上級部門增加了協調工作難度,另一方面為雙方以後的長期相處埋下了不安定的隱患,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如2001年安陽市政府徵用郊區東郊鄉土地時,蔬菜辦統計的前三年菜地年產值為每畝1800~3700多元,郊區統計部門統計的前三年菜地年產值為每畝4491元,前三年糧地年產值每畝820~880元,農民上報的前三年土地年產值為每畝3000~5000元,使征地部門難以確定標准,也為征地雙方製造了矛盾,妨礙了正常征地工作的進行。

從土地資源經濟學上講,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補償最多達到對被征地方生存權的補償,而沒有考慮土地作為重要生產資料,土地所有權(包括農用土地使用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應該按客觀評估的市價進行補償,這也從又一個方面說明在征地過程中,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始終處於弱勢地位,權能得不到完全顯化。

2.2 區別兩種方式,遵循市場原則,力求科學合理

考慮到我國實行土地徵用制度時間尚短,尤其是在征地補償方面還不夠科學,因此,應該積極的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合理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充分利用農用土地定級評估理論和實踐成果,確定科學完善的征地補償標准。同時,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在征地過程中應該逐步引入市場機制,遵循市場原則,區別徵用和征購土地兩種方式,使征地補償做到公平合理。

2.2.1 征購價格標准

地價應由具有土地資產評估資格獨立的評估機構來評估。應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按該地塊城市規劃的最高和最佳用途評估。即該地塊土地利用現狀是村辦企業,但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最高最佳用途是商業用地,則按商業用地評估補償,補償金的價值內涵是「農地級差地租Ⅰ+農地級差地租Ⅱ+絕對地租(農用)+絕對地租(非農)」的資本化。同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要進一步完善區域的功能分類,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實施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避免因功能劃分隨意變化,造成征地的困難,尤其影響地價評估的科學性和准確性,致使征地補償價格不合理,引起被征地單位的強烈不滿。

2.2.2 徵用補償標准

徵用土地費是國家為獲得公益性非贏利類用地而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補償費,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基本標准,由徵用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實補償;建議改革徵用地價款測算標准,取消倍數及年產值。徵用地價款以農地地價為標准測算,其中農地地價(農用土地定級評估理論評估確定)是在農地本身的自然條件(如光、溫、水、熱及土壤肥力等)、社會條件(如土地制度、農地政策、人口狀況等)、經濟條件(如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政策、經濟發展規劃等)下,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在未來年期收益的資本化區域平均價格,其價值內涵是「農地級差地租Ⅰ+農地級差地租Ⅱ+絕對地租(農用)」的資本化。

地、市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農地地價進行調整和向社會公布,使之在一段時期內相對穩定,但在較長的時期內具有動態性。

2.2.3 征購(用)土地費按下列原則在被征購(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被征購(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購(用)土地費中屬於被征購(用)土地農民的數額應包括:被征購(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的價值、被征地者在使用土地過程中的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被征購土地的所有權價值中應分攤的部分(徵用土地情況下不含這部分)等。

征購(用)土地費中支付給被征購(用)土地農民個人用於安置就業,其數額應至少能夠保證其生活水平與被征購(用)土地前生活水平相當。

剩餘部分屬被征購(用)土地的所有者即土地所屬各鄉(鎮)、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 征地工作程序方面

3.1 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實踐證明,新的土地管理法規是當前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正確選擇,它所確立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是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但與此同時,現行的征地制度的確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可用6句話24個字來概括:程序繁瑣,報件復雜,資料臃腫,耗時過長,工作量大,成本太高。無論是批次用地還是項目用地,均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這些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3.1.1 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

征地是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的必然,隨著城市化進程推進,征地現象也將不斷發生。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是征地行為的透明度不高,由於土地行政部門征地對象針對農村村委會,因此,被徵用者中僅有個別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支部書記等,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二是土地徵用是政府行為,批准征地方案之前基本沒有考慮被征地者的意見,被征地者也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知道土地將被徵用,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兩公開制度,村一級組織往往由於某種利害關系,在許多地方沒有很好地落實執行。不少地區征地補償沒有依法進行,低於或高於法定補償標准,公告怕群眾意見大,索性不公開。

3.1.2 預征土地,完善程序,均衡權利

筆者建議:當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征地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當地報紙上連續三周通告有關征地內容及事項。任何與徵用有關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或第一次通告30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舉行預征地聽證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多少情況,決定是否舉行預征地聽證會。如果舉行聽證會,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從社會上特邀一些與這次征地無切身利害沖突並具有良好品質和社會信譽的調查人員,成立調查委員會。在舉行聽證會前,調查委員會要准備有關資料並到現場查看做出必要記錄作為正式清點時的參考依據。調查委員會就採用哪種征地方式,征地的公平、正確、合理必要性等,綜合雙方的證據、意見,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在土地管理部門收到調查委員會報告之後的30日內向爭議雙方(用地單位和被徵用土地涉及到的所有者)和當地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提交會議紀要,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會議紀要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征地或修改徵地計劃。

法定征地機構必須在批准征地後的30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第一次征地公告(或以書面形式向被征地所有者下達征地通知書),土地所有者可以在通知下達的15日內,持土地權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以書面申請補償事宜,選定補償評估日期。征地機構徵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後,可以進入現場進行補償評估,擬訂征地補償標准和方案實施第二次公告。被征購土地者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用地戶和被征地者(單位)自行協商解決。被徵用土地者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並由相關部門協助強制執行此裁定。然後依次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3.2 征地審批制度、征地報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2.1 征地過程太復雜

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後,各地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認真學習和貫徹,普遍加強了耕地保護工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建設用地審批秩序明顯改觀。但與此同時,征地工作出現了新的特點,第一是征地批准權上收,報批過程加長。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制度將征地批准權上收到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即縣級政府新征任何一宗土地,都至少要經縣、市、省三級人民政府審查。這一程序繁瑣、報件復雜、耗時過長的馬拉松式報批過程對急於開工建設的項目顯然是不適應的。同時,到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報件所需的交通費用、招待費用及活動費用等都增加了征地成本。第二是技術要求過高。上級有關部門對征地勘測和圖件繪制都做了規范性要求。安陽市所轄各縣目前的測繪力量尚沒有一家能達到所要求的資質條件,大都邀請的是外地市的測量隊伍,這就導致一旦測量有誤或《勘測定界報告書》格式不符或內容不詳、用章有錯等小問題就需要外地的測量人員重新來測或到外地測量機構所在地進行修改。

3.2.2 抓大放小,新舊結合,加強監督

新《土地管理法》將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級限額審批制度改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審批權,雖然防止了分級限額審批制度「化整為零」的漏洞,改變了追求短期效益和局部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強化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效力,加強了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但同時也產生了諸如程序繁瑣等多種弊端。因此,建議國務院或省政府要嚴抓各地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落實和加強「佔一補一,占補平衡」執法監察力度,建立類似土地年度計劃實施備案制度的農用地轉用備案制度,在年度計劃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即對規劃區內用地,尤其是近郊區的農用地和市區內的零星農用地、插花地建設用地等,市、縣(市)政府應具有一定限額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審批權,這樣也有利於「都市村莊」土地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還可以降低征地工作成本。轉用後土地利用現狀圖報有法定批准許可權的部門備案,檢查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占補平衡。這些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抓基本農田保護和重點項目上,以此精簡審批層次,降低征地成本。同時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健全執法網路,加大執法力度,查處各類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反用途管制制度的土地違法行為,重點查處亂占濫用耕地、擅自改變原審批用途、私下轉讓炒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為合法征地提供強有力的法律監督保障。

4 征地安置制度方面

4.1 對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辦法不適用的問題

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對被征地單位的農民通過安置轉為城市戶口,享受商品糧,並由勞動部門安置,改變職業當了工人,有了新的收入途徑,從而保證了他們的生活水平不會降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勞動力安置辦法和農轉非的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意義。因為以上辦法會使被安置農民的生活面臨許多危機:一是用工企業效益不好,甚至倒閉,農民可能重新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二是由於農民的自身文化素質、勞動技能等方面的劣勢,在市場競爭中容易被淘汰等等。鑒於以上問題,近幾年又採用了直接補償的辦法,即把安置補助費直接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補償給失去土地的農民。這種補助形式的出發點是不錯的,但是,新的問題又隨之出現:一是補償標准低,並且常常難以及時到位;二是受農民長期習慣和本身素質的制約,其理財辦法、投資風險性預測以及長遠計劃能力等等方面往往會出現偏差,致使安置補助費用得不到很好利用,甚至有的會很快消費掉,這樣農民以後的生活將重新陷入困境。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耕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來源和保障是任何形式的補償都難以相比的,農民一旦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將面臨許多不穩定因素的困擾。這就需要探討一種穩定性好且能最大限度地補償的安置補償辦法,以確保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4.2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和地產基金,對征地資金實現有效監督和管理,為征地工作提供寬松的社會環境

當前農村土地除擔負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以外,還擔負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近年來,市區醫療、勞保、喪葬、撫恤、退休金等社會保證制度正逐步建立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卻顯得相對落後。這就決定了農民不能輕易放棄土地。這已成為土地徵用的顯著障礙。要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使廣大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就必須改革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將農村社會保障納入社會保障的大范圍之內,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完備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從而推進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徵用土地的順利進行。

政府可以利用宏觀調控的手段,由政府相關機構出面協調提留部分安置費用投入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被安置人員的後顧之憂,更體現黨和政府對被安置人員的關心和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真正做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頤養天年,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要充分發揮其作用,為征地工作上一份保險。

建立地產基金,利用金融工具為征地工作服務。地產基金在融資過程中可以吸納部分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民可以隨時將地產基金證券到指定金融機構將其兌現或到年底進行分紅,這樣使被征地後的農民能取得經常性的土地收益,避免一次性徵地的短期行為。它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獲取穩定土地收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征購、徵用、整理、儲備和供應體系的有效途徑。在實施城市規劃、調控房地產市場和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⑤ 三舊改造的相關文件

關於貫徹省政府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佛府辦〔2009〕2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確保我市「三舊」改造工作規范有序推進,實現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目標,經市政府同意,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三舊」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推進「三舊」改造工作,是我市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改革開放以來我市用3倍的建設用地增加率換取30倍的經濟增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起著關鍵的支撐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國土資源開發強度已達到33%,不可能繼續沿用土地規模擴張換取經濟發展的老路子。與此同時,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著低效、粗放的用地現象,通過「三舊」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進一步提升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這必將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二次動力,對加快實現「現代製造基地、產業服務中心、嶺南文化名城,美麗富裕家園」的發展目標,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的重大的現實意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大力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見》,為我市推進「三舊」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廣東省「三舊」改造試點市,國土資源部主要領導也要求我市堅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試。因此,我市各級黨委、政府要積極組織宣傳發動,層層召開動員大會和經驗交流會,學習貫徹《若干意見》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目標任務,全力以赴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圍繞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承載能力和綜合競爭力的需要,切實轉變發展觀和用地觀。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進一步挖掘潛力,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遵循「全面探索、封閉運作、結果可控」的原則,在不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和建設用地總規模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將「三舊」改造與農村土地整治有機結合,統籌規劃、全面推進土地綜合整治。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為載體,實現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統籌城鄉發展,優化人居環境,改善城鄉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人民群眾充滿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府統一組織,制定專門政策,充分調動政府、集體、土地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積極性,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實現多方共贏,確保國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確引導,加強監管,確保改造規范推進。
2、明晰產權,保障權益。調查摸清「三舊」現狀,做好「三舊」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屬於「三舊」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經確權、登記,不得改造。正確處理「三舊」改造過程中的經濟、法律關系,切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3、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依據國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科學制定「三舊」改造規劃,並強化規劃的統籌管控作用。嚴格界定「三舊」改造范圍,對列入改造范圍的,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改造方案,有序推進。嚴禁擅自擴大「三舊」改造政策的適用范圍。
4、節約集約,提高效率。通過市場運作和公開規范的方式,強化市場配置土地,促進土地高效利用。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准,提高土地使用強度。創新機制方法,強化土地資源、資產、資本「三位一體」管理,實現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歷史,客觀公正。既要做好與國家法律政策的銜接,防止發生新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又要兼顧各地發展歷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續性,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要科學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與完善手續相掛鉤,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合理確定「三舊」改造范圍
(一)合理確定「三舊」改造范圍
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鄉環境改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戰略目標,在有利於耕地保護、土地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產出和效益進一步提高的前提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三舊」改造范圍:
1、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進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舊城鎮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工業用地;
4、產業「退二進三」企業的工業用地;
5、須按產業調整、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進行改造的集體舊物業用地;
6、國家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轉為鼓勵類產業或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為核心的現代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價值、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完善的村莊;
8、因城鄉規劃已調整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
9、國土資源部「萬村土地整治」示範工程確定的示範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區域;
11、其它經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認定屬「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
(二)「三舊」改造項目的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擬改造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城鎮規劃和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要求;
2、擬改造項目屬於「三舊」改造或屬於市或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節能減排」范圍;
3、擬改造項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衛星影像圖(或航片、正射影像圖)上顯示為已有上蓋建築物的建設用地。
四、科學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一)開展全市「三舊」用地的調查摸底工作,將每宗「三舊」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並列表造冊,建立資料庫。
(二)根據「三舊」改造工作總體要求和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佛山市「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佛山市「三舊」改造專項規劃》認真組織編制「三舊」改造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改造方案,以指導「三舊」工作的開展。今後,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對「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作局部調整或修改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編制「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各區「三舊」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三舊」辦備案。
(四)「三舊」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的,「三舊」改造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審批;「三舊」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三舊」改造方案由區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審批。程序如下:
1、各區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按項目或分片區制訂「三舊」改造具體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2、市人民政府將各區的「三舊」改造方案單獨或匯總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改造方案批准後,各區根據批準的方案分類辦理供地手續,有關供地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五、因地制宜,採用多種運作方式進行「三舊」改造
(一)政府為了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納入土地儲備的具體程序、價格確定,按市及各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進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權人須擁有改造范圍內全部土地權屬才能申請。自行改造方案由區「三舊」辦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用途(包括經營性用途)以及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購儲備和公開交易,採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並按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區政府的批復意見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三)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各地塊的使用權人可共同成立項目公司聯合自行改造;或市場主體與其他土地權利人協商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在落實相關補償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購改造范圍內的多宗地塊及地上房屋建築後,申請對收購的地塊取得拆遷許可後進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關規定和辦理程序與上述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一致。區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收購人的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為收購人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收購改造范圍內的多宗地塊涉及出讓年限不一致的,應統一出讓年限,涉及補交地價款的按規定辦理。
(四)屬於「三舊」改造和「節能減排」項目的舊廠房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改為經營性用途的,原用地單位可向區「三舊」辦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請,改造的相關規定和辦理程序參照上述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規定辦理。
(五)「三舊」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購土地的,原則上以貨幣方式補償,確實需要以置換方式置換土地使用權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舊村莊改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的,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後向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程序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根據「三舊」改造規劃組織實施。其中,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在建新必須拆舊的前提下,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規劃自行改造或與有關單位合作開發建設。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舊村莊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除屬於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徵收的外,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用地單位在建新必須拆舊的前提下依照規劃自行組織實施,並可參照舊城鎮改造的相關政策辦理。
(八)舊村莊改造涉及拆舊建新騰挪的合法用地,確能實現拆舊復耕的,可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佔用農用地(耕地)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安排專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九)「三舊」改造涉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轉為國有土地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該房地產用地轉讓時(包括聯建合建),按規定須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十)農村集體自行出資開發其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或其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過戶到該農村集體全資擁有的項目公司名下時,在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經區「三舊」辦牽頭有關成員單位討論同意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免公開交易。
(十一)經批准自行改造的「三舊」改造項目,工程未竣工驗收前不得轉讓(包括股東變更)。確實無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關於分類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問題
(一)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
1、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經公告無異議後直接辦理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2、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用地時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依照198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
3、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間,按照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凡用地行為發生時法律和政策沒有要求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關歷史用地協議或被征地農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無需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類用地手續的處罰標准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凡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後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續時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1)禪城、南海、順德區按用地面積不低於5元/平方米;
(2)三水、高明區按用地面積不低於3元/平方米。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原農村集體申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在農村集體提出自願改變為國有申請和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辦理徵收手續。
(三)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工作應當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後發生的違法用地不適用上述辦法完善用地手續。
七、關於「三舊」改造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問題的處理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及舊村莊改造中的空閑地,可一並納入「三舊」改造。
現狀為建設用地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單塊面積3畝為標准,3畝以下(含3畝)由區人民政府處理:屬原批文范圍的直接確權,不屬原用地批文范圍而屬於集體性質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給農村集體組織使用;不屬原批文范圍但無法證明是集體性質土地的,均認定為國有建設用地,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後重新公開交易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單塊面積超過3畝或多塊累計面積大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按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現狀為農用地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單塊面積1畝為標准,1畝以下(不含1畝)、多塊累計面積小於或等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由區人民政府處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面積1畝以上、多塊累計面積大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按規定辦理農地轉用、完善用地手續和轉為國有土地審批手續,並可在「三舊」改造方案中一並報批。
八、關於「三舊」改造涉及土地置換問題的處理
為滿足「三舊」改造需要,允許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位置調換等方式調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三舊」改造范圍內土地之間或「三舊」改造范圍內、外地塊之間土地的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土地置換手續由區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
九、關於「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及財政扶持政策
(一)農村集體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或國有建設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的前提下,農村集體可按城市規劃用途自行開發使用,且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且土地使用權不發生轉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農村集體將國有留用地或集體轉為國有的土地自行開發或通過招商引資合作開發而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轉移部分應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按規定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全部上繳財政後,在扣除按規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出讓業務費等專項資金後,余額最高不超過60%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有關規定,由財政列支,專項用於包括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
(三)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施舊村莊改造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可按最高不超過60%的比例返撥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鼓勵、支持「2+5」組團城市規劃城區內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業搬遷。搬遷企業用地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補償費用後,其土地出讓純收益可安排部分專項支持企業發展,具體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五)對「三舊」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予以支持改造。
(六)鼓勵各地探索利用社會資金開展「三舊」改造,政府組織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在拆遷階段可通過招標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拆遷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作為收(征)地(拆遷)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確定開發建設的前提下,由政府將拆遷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並通過公開交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七)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改造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八)屬政府產權的公共建築面積,不參加容積率計算,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九)在符合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前提下,經區「三舊」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企業在原廠房內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科研機構以及產品設計和動漫製作產業,不視為改變土地用途。
十、加強對「三舊」改造的檢查監督
市監察局對市三舊改造辦、市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各區政府開展「三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區監察局對轄區內的改造辦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區要將「三舊」改造項目審批納入電子檢察系統進行管理,並作重點標注,以便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市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對照本實施意見對各區「三舊」改造進行監督,發現違反「三舊」改造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凡是弄虛作假,擅自將不符合「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納入改造范圍或不按「三舊」改造報批程序進行報批的,由市、區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十一、其它
(一)各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本意見發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已公布的一系列「三舊」文件中,其它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本意見無沖突的,仍然適用。
(三)本意見發布前,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先行先試原則已經審核確認的「三舊」改造項目和方案有效,無需再另行報批。
附件:1.「三舊」改造方案申報表
2.「三舊」改造項目用地情況表
3.「三舊」改造項目申請、審批流程
4.報批「三舊」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分類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6.置換土地報批需提交的材料

⑥ 山林糾紛怎麼解決

你好:
你的問題比較專業,涉及界線糾紛與山地(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此事處回理建議如下答:
一、區域界線爭議歸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調處,你可以通過鎮政府向民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民政部門(代表政府)出面處理。
二、你的問題是村級界線糾紛,嚴格的說,村級之間是沒有行政界線的,因為村不是行政區劃的單位,一般來說,村與村之間只存在著生產線,以生產線替代界線,即使存在界線,界線附近的土地是允許有插花地的,處理此問題應本著誰開發誰擁有的原則,也就是說原來是誰的山地,現在仍然歸誰所有,以保持邊境居民生產生活的穩定。
三、處理此問題還須通過國土資源部門參與,目前國內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資源的詳查,他們對你提到的山地應該有個定性,也就是說該山地的屬性是茶園還是耕地、林地等,並且所有權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具體是否有手續。
四、你們村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山地原來就是自己村的,這樣民政和土地部門才能將該地塊所有權歸還給你們村。
五、村級界線一旦確定以後,插花地(越界地塊)應當保持現狀不變,不得再擴大面積。
六、該片山地被劃為農林保護區,通常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
上述原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起作用。

⑦ 請問誰有粵府辦[2009]122號原文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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