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植檢
『壹』 進境花卉檢疫的管理有哪些辦法
進境花卉檢疫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隨進境花卉傳入我國,保護我國花卉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貿易、科研、交換、攜帶、郵寄、展覽、贈送以及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進境花卉,包括花卉種苗(花卉種子、花卉種球、花卉苗木)和切花(切葉)。
第三條:花卉種苗進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並將檢疫要求列入有關條款中。
攜帶、郵寄的花卉種苗,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應當在口岸補辦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並檢疫合格後方准進境。
第四條: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情況對向我國出口的貿易性花卉種苗的外國花卉公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必要時,經輸出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派檢疫人員赴輸出國產地進行疫情調查和預檢。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境花卉種苗國內種植地實行檢疫監督管理。
第五條:花卉種苗進境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附有檢疫審批單;
(二)附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三)不得帶有我國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
(四)不得帶有土壤;
(五)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植物檢疫協定、備忘錄、議定書、工作計劃等;
(六)原產地標記明確。
第六條:隨花卉進境的營養介質也應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花卉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報檢時,應當填寫報檢單,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
第八條:對進境的花卉種苗,檢疫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產地、數量、種類、品種和質量狀況按規定進行現場檢疫和抽樣,並將樣品及時送實驗室檢驗。
第九條:進境花卉種苗,須作以下隔離檢疫:(一)屬資源性引種的須在國家級檢疫隔離圃隔離種植;
(二)屬生產性引種的須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認可的隔離場所進行隔離種植。
隔離種植期間,種植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進行檢疫和監管。檢疫隔離場所需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防蟲能力的網室、溫室,或者具有自然隔離條件;
(2)與同科其他植物隔離;
(3)配備有植保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防止隔離植物流失和病、蟲擴散的管理措施。第十條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境花卉種苗調離至轄區外種植的,應及時將檢疫情況及流向通知種植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進行隔離種植檢疫和監管。
屬於轉關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到種植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並檢疫。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種植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第十一條:根據現場和室內檢疫結果,在進境花卉中發現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銷毀或者退回處理;發現有刺吸性傳毒昆蟲的,作滅蟲處理;在營養介質中發現寄生性線蟲的,作殺滅線蟲處理。
在隔離檢疫期間,發現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對隔離檢疫的所有花卉種苗作銷毀處理,並作好疫情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在進境花卉檢疫中發現攜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並進行檢疫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將出具植物檢疫證書供貨主對外索賠。
第十三條:在進境花卉檢疫中發現攜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且又無有效檢疫處理方法的,將暫停從該國進境此種花卉。待輸出國植物檢疫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並經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確認後方可恢復進口。
第十四條:在中國舉辦展覽用的進境花卉,按下列要求辦理:(一)展覽前,舉辦單位或者代理人應向當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詳細提供展覽用的花卉種類、數量、產地等有關信息,並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批准後,方可對外簽訂展覽合同或者協議;
(二)入境時,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
(三)展覽期間,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監督管理;
(四)展覽期間或者結束後,對帶有土壤的花卉種苗,如需銷售或者轉贈的,須進行換土,換下的土壤作無害化處理。遺棄的花卉種苗須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銷毀處理。
『貳』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植物檢疫工作。
進出境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各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分別負責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森林植物檢疫任務。
交通、鐵路、郵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植物檢疫機構做好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植物檢疫人員依法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植物、植物產品的生產、收購、加工、經營、存放等場所,實施現場檢驗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進行疫情調查、監測等;
(二)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發票、賬目、合同、視聽材料、原始憑證,收集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證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條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應穿著植物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出示植物檢疫員證和行政執法證件。
在植物、植物產品流通、調運量大的車站、港口、集貿市場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發市場等,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駐人員,執行植物檢疫任務。第六條生產、加工、經營種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發生區加工、經營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備案。第七條禁止加工、經營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在疫情發生區加工、經營未經檢疫的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第八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實施檢疫:
(一)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調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列入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施檢疫名單的植物、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
(三)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補充名單,是實施檢疫的依據。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補充名單。補充名單應協商確定,不得重復。第十條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分別按照國務院和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實施檢疫。
水果、花卉、中葯材的檢疫,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植物檢疫機構不得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第十一條植物檢疫對象每三至五年普查一次,重點對象每年調查一次,各級植物檢疫機構根據普查和調查結果編制本地區植物檢疫對象分布資料,逐級上報;對於新發現的植物檢疫對象,應立即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植物檢疫機構報告,不得隱瞞。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增補充檢疫對象的疫情及時發布。
全省重大疫情的監測治理和消滅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疫區內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嚴禁運出疫區。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出疫區的,必須報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出省外的應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三條從國外引進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在試種期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做好疫情監測工作,發現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消滅措施,並及時報省植物檢疫機構。第十四條發生疫情的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的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控制疫情傳播。
『叄』 苗木花卉檢疫證怎麼辦
到當地的林業局辦證點開具花卉苗木檢疫證書,如果苗木直徑超過5厘米,還需要另外開具木材運輸證明,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不超過2個工作日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不超過2個工作日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或不超過2個工作日出其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花卉植檢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起苗前半月左右取得收貨方所在地林業檢疫機構的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原件或復印件、傳真件,到調出地林業檢疫機構報檢,確定有關檢疫事項。
2、胸徑大於5公分的苗木,調運時需到調出地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件。
3、取得檢疫證書後,核對檢疫證件的內容是否完整或錯誤,特別注意所調苗木品種、規格、數量等幾處關鍵地方,所調品種較多時,最好和苗木清單一一核對。
4、根據苗木購銷合同,在調運苗木時應辦理完所需證件,如植物檢疫證書、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地標簽、苗木檢驗證書等。
5、調運途經木材檢查站或檢疫檢查站時,應主動停車接受查驗證件。
6、交貨驗收後,應立即將所有證件交收貨方檢驗員,不應自行保留。
『肆』 植物檢疫的范圍有哪些
凡屬國內未曾發生或僅局部發生,一旦傳入對本國的主要寄主作物為害較大而又難於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條件下一般不可能傳入而只能隨同植物及植物產品,特別是隨同種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調運而傳播蔓延的病、蟲、雜草等,應確定為檢疫對象。
確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過對本國農、林業有重大經濟意義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進行多方面的科學評價,然後由政府確定正式公布。有的是總的列出統一名單,在分項的法規中針對某種(或某類)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國際雙邊協定、貿易合同中具體規定。

方法
按檢驗場所和方法可分為:入境口岸檢驗、原產地田間檢驗、入境後的隔離種植檢驗等。隔離種植檢驗,是在嚴格隔離控制的條件下,對從種子萌發到再生產種子的全過程進行觀察,檢驗不易發現的病、蟲、雜草,克服前兩種方法的不足。
通過檢疫檢驗發現有害生物,可採取禁止入境、限制進口、進行消毒除害處理、改變輸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處理。一旦危險性有害生物入侵,則應在未傳播前及時鏟除。此外,在國內建立無病蟲種苗基地,提供無病蟲或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則是防止有害生物傳播的一項根本措施。
『伍』 植物檢疫范圍是什麼
國內農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第一名單》、《第二名單》、應檢植物、植物產品,來自疫區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
農業植物檢疫范圍:
1.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名單(第一名單)共32種
水稻細菌性條斑病、小麥矮腥黑穗病、玉米霜霉病、馬鈴薯癌腫病、大豆疫病、棉花黃萎病、柑橘黃龍病、柑橘潰瘍病、木薯細菌枯萎病、煙草環斑病毒病、番茄潰瘍病、鱗球莖莖線蟲、稻水象甲、小麥黑森癭蚊、馬鈴薯甲蟲、美洲斑潛蠅、柑橘大實蠅、蜜柑大實蠅、柑橘小實蠅、蘋果蠹蛾、蘋果綿蚜、美國白蛾、葡萄根瘤蚜、谷斑皮蠹、菜豆象、四紋豆象、芒果果肉象甲、芒果果實象甲、咖啡旋皮天牛、假高粱、毒麥、菟絲子屬。
2.全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
(1)稻、麥、玉米、高粱、豆類、薯類等作物的種子、塊根、塊莖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源於上述植物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植物產品;(2)棉、麻、煙、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來源於上述植物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植物產品;(3)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蘋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獼猴桃、檸檬、荔枝、枇杷、龍眼、香焦、菠蘿、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種子、苗木、接穗、砧木、試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來源於上述植物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植物產品;(4)花卉的種子、苗木、球莖、鱗莖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5)中葯材;(6)蔬菜作物的種子、苗木和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蔬菜產品;(7)牧草(含草坪草)、綠肥、食用菌的種子、細胞繁殖體等;(8)麥麩、麥稈、稻草、蘆葦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產品及包裝材料。
3.北京市補充植物檢疫對象名單(第二名單)
小麥普通腥黑穗病、小麥全蝕病、水稻白葉枯病、甘薯根結線蟲、花生根結線蟲、黃瓜黑星病、番茄潰瘍病、南芥菜花葉病毒、玉米干腐病、花卉線蟲病、四紋豆象、豚草屬。
4.北京市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
根據91年11月北京市「五局一部」京林(保)13號文件規定。
(1)糧、棉、油、麻、煙草、飼料、花卉、蔬菜等植物的苗木及種子;(2)必要時需對運載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物品的車、船、飛機以及包裝、鋪墊材料實施檢疫。
5.北京市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
根據北京市「五局一部」(91)京林(保)13號文件規定,北京市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有:
(1)喬木、灌木的苗木和種子;(2)果品(乾果、鮮果)、木材、竹材、生葯材等林產品;(3)必要時需對運載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物品的車、船、飛機以及包裝、鋪墊材料實施檢疫。
國內省間種苗調運檢疫
『陸』 山東省農業植物檢疫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止為害農業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公安、交通、財政、林業、鐵路、民航、海關、郵政、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第二章 檢疫機構第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檢疫檢驗室、實驗室以及隔離試種苗圃、除害處理等設施。第五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必須配備相應的專職植物檢疫人員,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植物檢疫人員,協助專職檢疫人員開展工作。
專職植物檢疫員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農業部備案後,發給專職植物檢疫員證。
兼職植物檢疫員由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發給兼職植物檢疫員證。第六條 植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任務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或者進駐車站、機場、港口、倉庫、貨場、種苗繁育場、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和集貿市場等植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存放的場所,進行疫情調查與處理,實施植物檢疫和檢疫監督;
(二)查閱、復制、摘錄與應檢植物和植物產品有關的合同、貨運單、發票、檢疫單證、出入庫記錄及賬目等;
(三)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取與植物檢疫相關的證據;
(四)簽發植物檢疫單證;
(五)處理植物檢疫違法案件及當事人的應檢植物和植物產品。第七條 植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任務時,必須穿著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第八條 植物檢疫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農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菜、煙、果(乾果除外)、中葯材、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綠肥、熱帶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無毒苗、細胞繁殖體等繁殖材料,以及來源於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已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第十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發布本省的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檢植物、植物產品補充名單,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對象每3至5年調查一次;重點對象應當逐年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編制檢疫對象分布資料,逐級上報。第十二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新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雜草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予以消滅。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按前款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應當逐級上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疫情發生和蔓延情況,提出劃定疫區或者保護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劃定疫區或者保護區,應當同時制定相應的封鎖、控制、消滅或者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的傳播和蔓延。第十四條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植物檢疫員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鐵路、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第十五條 禁止疫區內的應檢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疫區。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運出疫區的,必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出省外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等確需在非疫區進行研究的,必須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研究對象屬於全國植物檢疫對象或者國外新傳入和國內突發性、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七條 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應檢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申報檢疫登記。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