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花地夾心地
①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 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全市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計劃制定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 實施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應當符合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充分考慮和尊重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范圍的用地面積應當大於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單元不得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一級水源保護區、重大危險設施管理控制區(橙線)、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控制區(黃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紫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可供無償移交給政府,用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應當大於3000平方米且不小於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5%。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但基於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完善獨立佔地且總面積不小於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原因確需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應當就單元范圍、拆除范圍、配建要求等內容進行專項研究,在計劃審批過程中予以專項說明。
第十三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政府社團用地、特殊用地,不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二)全市土地整備規劃和年度整備計劃確定的政府土地整備區范圍內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除通過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佔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四)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域范圍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鼓勵其他各區參照執行。按照整村范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不受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制。
(五)未建設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但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於國有未出讓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總面積不超過項目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0%且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為零星用地一並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超出部分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對其規劃條件進行統籌研究。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於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徵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後,可以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二)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用地性質和開發總量,深化、落實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指標和空間布局。
(四)鼓勵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降低建築密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五)推進文化遺產融入城市發展,保護城市肌理和特色風貌,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計劃)實行常態申報機制。
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項目,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納入綜合整治類項目計劃進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納入拆除重建類項目一並實施綜合整治的區域,不單獨進行計劃申報,由拆除重建類項目的實施主體一並實施。
② 三舊改造集體留用地可以劃分給村民嗎
在保證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要求之下進行。
留用地指標納入舊村改造進行兌現,主要有4種形式:
1.舊村全面改造范圍內的「三舊」用地完善手續,無需抵扣留用地指標。
2.單獨改造的集體舊廠房、村級工業園,舊村局部改造的「三舊」用地以及納入舊村全面改造的農用地(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及政府徵收用於安置和公益設施的除外),按我市城市更新和留用地管理相關規定抵扣留用地指標,村出具同意抵扣的書面意見;
3.村域范圍內全部土地(包括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納入改造范圍的,原有留用地指標清零,今後征地不再安排實物留地;
4.政府徵收舊村改造范圍內現狀農用地用於安置和公益設施的,不安排留用地指標;用於其他用途的,安排的留用地一並納入改造范圍兌現。
也規定對三舊改造有何影響?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的了解。
③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條 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且通過綜合整治、功能改變等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過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按照規劃需要落實獨立佔地且用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境污染嚴重,通風採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二)相關機構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准》鑒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建築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滿足相關規定,存在嚴重消防隱患。
(四)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經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區規劃功能定位發生重大調整,現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與規劃功能不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屬於本市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嚴重超出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並且可以進行產業升級。
(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單棟或者零散建築經鑒定為危房,但無法按照相關要求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不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包括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單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或者多個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權利主體後由其實施。
(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主體的單一市場主體後由其實施。
(三)合作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與單一市場主體通過簽訂改造合作協議合作實施。
(四)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擬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規定的申報主體申報更新單元計劃。
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申報指引應當包括申報情形、城市更新單元擬訂要求、城市更新意願要求、計劃申報主體要求、申報途徑、相關證明材料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權利主體自行申報。其中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可由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申報。
(二)權利主體委託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申報。
以舊住宅區為主的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由區政府組織開展現狀調研、城市更新單元擬訂、意願徵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報。
計劃申報主體負責申報更新單元計劃、委託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計劃申報主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要求。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主體具備城市更新意願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要求。
(三)法定圖則已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或者未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確需進行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已自行擬訂城市更新單元。
(四)申報的用地功能、開發強度等城市更新訴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法定圖則等規劃。
申報途徑、申報材料等還應當符合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內權利主體的城市更新意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用地為單一地塊,權利主體單一的,該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為多個權利主體共有的,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圍內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符合上述規定的地塊的總用地面積應當不小於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80%。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須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的股東大會表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並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作為申報主體的,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其他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和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相關要求,對更新意願達成情況及計劃申報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更新單元內的現狀建設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進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單元范圍的合理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進行更新意願達成情況認定時,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相關土地、建築物權屬資料。申報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相關要求的,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批次統籌形成更新單元計劃草案,會同區政府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10日的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區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對計劃進行公告。
第四十條 更新單元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之前,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信息進行核查、匯總。
主管部門根據計劃申報主體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批復、房地產證、舊屋村范圍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測繪報告、身份證明等材料,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土地的性質、權屬、功能、面積等進行核查,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計劃申報主體;並對地上建築物的性質、面積等信息進行核查和匯總。
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和建築物需完善手續的,應當盡快按照相關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條 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結合主管部門的土地核查結果,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查。
土地及建築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報批應當在更新單元計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門可以按有關程序進行更新單元計劃清理,將該城市更新單元調出計劃。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徵求意見。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產業發展的,還應當徵求市產業部門的意見。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目標及方向、配建責任、實施分期安排等進行核查,市產業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產業現狀、產業定位是否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等情況進行核查和認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已生效的法定圖則等規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相關部門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規劃草案,會同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城市更新單元現場和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示結束後,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並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函復申請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或者改變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上就規劃內容進行公告,並將相關內容函告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批准視為已完成法定圖則相應內容的編制和修改。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相關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區政府應當依據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組織制定更新單元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方案的落實。
更新單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單元內項目基本情況、進度安排、單一主體形成指導方案、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搬遷及建築物拆除進度安排、監管措施等相關內容。
區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報送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所有權利主體通過以下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移轉到同一主體後,形成單一主體:
(一)權利主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權利主體的房地產被收購方收購。
屬於合作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單一市場主體還應當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簽訂改造合作協議。
屬於以舊住宅區改造為主的改造項目的,區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制定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占建築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總數量90%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與所有業主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形成單一主體。
第四十七條 多個權利主體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式形成實施主體的,權利主體和搬遷人應當在區政府組織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的指導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回遷房屋的面積、地點和登記價格,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相關事項。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對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後附著於原房地產的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由搬遷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搬遷人應當及時將已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
因履行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爭端解決途徑,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的單一主體,應當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范圍內土地和建築物的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核查文件。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收購權利主體房地產的證明材料及付款憑證。
(二)申請人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與權利主體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異地安置情況和回遷安置表。
(三)權利主體以其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之一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合作協議。
第五十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申請材料的核查。
經核查申請人不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經核查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區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築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並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實施主體確認文件應當抄送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實施主體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並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更新單元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採取的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者其他監管措施。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相應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並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之前向搬遷人提交被搬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委託書;沒有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的聲明書。
搬遷人被確認為項目實施主體並在區政府的組織和監督下完成建築物拆除後,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就建築物拆除情況進行確認,並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登記。申請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六)與申請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相對應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七)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出具的建築物已經拆除的確認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本細則施行前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未向搬遷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的,其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按照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完成後,實施主體應當持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由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及地下空間,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項目建設用地後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辦理轉用報批手續。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總面積不得大於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拆除范圍內手續完善的各類用地及可以一並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的總面積。
第五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庫要求。
(二)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的建設、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要求,用於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五)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明確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 以下用地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原農村集體已劃定紅線范圍內的用地。
(二)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根據市政府1993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劃定給原農村集體的非農建設用地。
(三)1993年以後,以土地主管部門核發的用地批復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形式批准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的征地返還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辦理產權轉移或者享受過城中村地價政策的用地不再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中的工業區部分,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收地價。
第五十七條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升級改造為物流或者研發用途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計收地價。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商業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研發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辦公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經市產業部門認定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測算地價,並以鼓勵發展產業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或者改造後劃分為多個地塊且地上建築物包含多種用途的,在進行地價測算時,應以改造後各種用途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和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分別計算各種用途建築物的平均容積率。
第五十九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的,改造後零星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以下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一)零星用地已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准測算。
(二)零星用地未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測算。
第六十條 項目改造前拆除范圍內包含城中村、舊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種類別用地的,按照以下標准和次序進行地價測算:
(一)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不大於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改造後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二)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部分,不大於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的,該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三)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和舊屋村用地總面積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中,可進行地價扣減的原有合法建築面積,為拆除范圍內除去原有城中村、舊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築面積。實施主體應當配合提供相關建築物權屬資料,以進行地價扣減。
第六十一條 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第四章規定完成功能改變的建築物實施拆除重建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時,自改變功能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增補協議起未超過10年的,按照未改變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超出10年的,按照改變功能後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2006年發布的《關於寶安龍崗兩區自行開展的新安翻身工業區等70個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確定的70個項目,改造後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餘用地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改造後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市政府對上述地價標準的適用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以項目為單位測算並計收地價總額,並按照改造後地上建築物功能和面積,按比例進行地價分攤,作為確定單個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價金額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項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予以統籌規劃。
項目拆除范圍內規劃開發的地下空間,未被規劃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可結合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一並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地價按照地上建築物地價測算規則進行測算,並以地下空間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納入項目整體地價計收。 第六十五條 在項目申請房地產預售時,主管部門應當就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和申請預售。
在項目申請規劃驗收時,主管部門應當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搬遷等捆綁責任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以確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落實到位。
第六十六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項應當予以優先安排,與城市更新項目同步實施。相關部門也可以委託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代為建設,在建設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回購。
第六十七條 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用於回遷的房產,應當按照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以被搬遷人為權利人辦理分戶登記。登記價格以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准,未約定的由協議雙方協商並進行補充約定。
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監管協議相關內容,由項目實施主體建設並無償移交給政府的相關配套設施,應當以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為權利人辦理登記。
第六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完成後,市產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產業准入進行監管,保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落實到位。
對於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標准繳納地價的項目,實施完成後實際進駐的產業經市產業部門認定不屬於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由市產業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九條 實施主體已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確認的項目,應當由該實施主體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並實施項目開發建設,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前不得轉讓。 第七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房屋徵收、土地和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對城市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成立、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
第七十一條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規劃的要求,為實施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對具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情形的區域進行城市更新,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房屋徵收。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兩年後,仍因搬遷談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經綜合判斷確有實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且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的,可以優先納入徵收范圍。
第七十二條 政府根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和房地產收購:
(一)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一定的標准對權利主體進行補償。
(二)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確定補償方案,通過招標方式引入市場主體,由市場主體承擔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等具體工作,搬遷補償費用和市場主體的合理利潤從土地公開出讓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底價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終的補償金額為補償底價和土地出讓收入分成的總額。
具體的補償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回遷物業補償及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通過房地產作價入股、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已取得項目拆除范圍內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90%以上且權利主體數量占總數量90%以上的房地產權益時,可以申請由政府組織實施該項目。
政府對項目實施的緊迫性和可行性、市場主體提供的收購補償方案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剩餘房地產權益取得的可實施性等因素進行統籌考慮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組織實施。
④ 三舊改造指的是什麼意思啊
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
1、舊城鎮:主要是指各區、鎮(街道)城區內國有土地的舊民居、舊商鋪、舊廠房等。改造項目應確定最小面積,以體現整體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積應由每個地區因地制宜確定。
2、舊廠房:主要指鎮、村和工業園區內的舊廠房以及臨時建築。單層簡易結構舊廠房;容積率低於0.6的舊廠房;國家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的舊廠房;廢水、二氧化硫、粉塵、煙塵等工業污染物排放未100%達標的舊廠房等。
3、舊村莊:具體包括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的磚土結構建築;違法違章建築、單家獨戶的舊村居;水、電等基礎設施,體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消防、生態環境等嚴重滯後的,不適宜居住的。
(4)插花地夾心地擴展閱讀
改造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府統一組織,制定專門政策,充分調動政府、集體、土地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積極性,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實現多方共贏。
2、明晰產權,保障權益。調查摸清「三舊」現狀,做好「三舊」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屬於「三舊」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經確權、登記,不得改造。
3、尊重歷史,客觀公正。要科學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與完善手續相掛鉤,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舊改造
⑤ 低效用地如何界定
一、低效用地界定范圍:
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城鎮中布局散亂、設施落後、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設用地,包括低效產業用地(含工業、倉儲、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業用地、舊城用地、舊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類。
1、 低效用地的范圍
(1)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4)布局散亂、設施落後,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廠礦和城中村等。
2、明確定義分類
(1)低效產業用地指: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產業用地;建築物和構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產業用地;列入市、區工業布局調整計劃,待搬遷及「退二進三」的產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指標較低的產業用地;廢棄露采礦山用地。
(2)舊城用地指:布局散亂、設施落後,不具有保留價值的城市規劃確定按片區實施改造的舊城區、城中村、危舊房用地。
(3)舊村用地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布局散亂、設施落後,需要改造的村莊用地。
(4)低效商業用地指:建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土地利用強度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業、辦公、酒店等非住宅類經營性用地。
(5)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類以外的利用效率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用地;依據城鄉建設規劃可利用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二、可行的評價指標意義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審定了《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並由國土資源部印發實施。根據指導意見,我國將著力改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的現狀,鼓勵土地權利人和社會資本自主、參與開發,調動各方參與改造開發的積極性。
指導意見提出五條激勵政策:
1、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
2、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利人積極參與;
3、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對企業「退二進三」、遷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4、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
5、明確要求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於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各地可進一步給予適當政策獎勵。
我國一些地方,城鎮外延式擴張與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狀況並存,城鎮建設用地閑置浪費現象多有存在,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空城、鬼城。《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
⑥ 什麼是三舊改造
三舊」改造是廣東特有的舊城改造辦法。三舊分別指的是:舊城鎮、舊廠房、舊村居。
一、舊城鎮
主要是指各區、鎮(街道)城區內國有土地的舊民居、舊商鋪、舊廠房等。包括因產業調整而搬遷或者停產的工業所留下的舊廠房、舊倉庫;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戶、簡屋、單層磚混結構等建築結構簡陋、外觀環境差的危舊居民用房;物業價值低於土地價值的舊商鋪等。
二、舊廠房
舊廠房主要指鎮(街道)、村和工業園區內的舊廠房以及嚴重影響城市觀瞻的臨時建築。包括上世紀90年代及以前建設的臨時建築、單層簡易結構舊廠房。
國家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的舊廠房;廢水、二氧化硫、粉塵、煙塵等工業污染物排放未100%達標的舊廠房;能耗和水耗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品能耗、水耗限額標準的舊廠房等。
三、舊村居
主要指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業區、物流園等產業園區占據的園中村;不再適宜生活居住,村民須逐步遷出或整體搬遷形成的「空心村」。
(6)插花地夾心地擴展閱讀
三舊改造一詞來源於廣東,早在2008年7月,剛剛來廣東主政的汪洋就給廣東佛山出了一道考題:產業轉型、城市轉型和環境再造,爭當探索科學發展模式的排頭兵。領命出征的佛山祭出了「三舊改造」的大旗,並探索出為全省、全國矚目和贊譽的「三舊改造佛山模式」。
1506創意城的驚艷亮相、祖廟東華里片區嶺南文化廣場的出現、禪城石頭村的變遷……無一不是「三舊改造」的典範。而今,「三舊改造」已經上升為廣東全省的發展戰略。
「三舊」改造的實施意見對現行的國土資源政策有六大突破:一是簡化了補辦徵收手續;二是允許按現狀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三是允許採用協議出讓供地;
四是土地純收益允許返撥支持用地者開展改造;五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國有建設用地,可簡化手續;六是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的處理有優惠。
⑦ 什麼叫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
「三舊」改造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用地報批 (「三地」為集體農用回地,需辦理徵收和農轉答用手續)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⑧ 將加快留用地落地和指標兌現 鼓勵留用地納入三舊改造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杜娟)近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留用地落地兌現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工作意見》),其中明確,將留用地與一般的建設項目用地區別開來,加快留用地落地和指標兌現,鼓勵留用地納入「三舊」改造,降低留用地落地成本。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透露,為加快推進留用地指標兌現,推動我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重點項目落地,需要將留用地與一般的建設項目用地區別開來,在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從留用地的規劃、用地審批、指標使用、落地成本等方面提出細化措施並加以推進,加快留用地落地和指標兌現。
《工作意見》鼓勵留用地納入「三舊」改造,留用地指標納入舊村改造進行兌現,具體有四種方式:1.舊村全面改造范圍內的「三舊」用地完善手續,無需抵扣留用地指標。2.單獨改造的集體舊廠房、村級工業園,舊村局部改造的「三舊」用地以及納入舊村全面改造的農用地(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及政府徵收用於安置和公益設施的除外),按我市城市更新和留用地管理相關規定抵扣留用地指標,村出具同意抵扣的書面意見。3.村域范圍內全部土地(包括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納入改造范圍的,原有留用地指標清零,今後征地不再安排實物留地。4.政府徵收舊村改造范圍內現狀農用地用於安置和公益設施的,不安排留用地指標;用於其他用途的,安排的留用地一並納入改造范圍兌現。
⑨ 請問誰有粵府辦[2009]122號原文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⑩ 三舊改造是屬於政府工程嗎
屬於。
三舊」改造是國土資源部給予廣東省的特殊政策。在粵府[2009]78號文中,「三舊」改造的實施意見對現行的國土資源政策有六大突破:一是簡化了補辦徵收手續;二是允許按現狀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三是允許採用協議出讓供地;四是土地純收益允許返撥支持用地者開展改造;五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國有建設用地,可簡化手續;六是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的處理有優惠。由於是試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歷史用地手續方面,也只給了3年的時間,到2012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