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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能免稅

發布時間: 2021-02-20 01:06:55

花卉種植企業增值稅是免稅的嗎

花卉種植企業增值稅不是免稅的,而是需要繳納11%的增值稅,如果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免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1)花卉能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Ⅱ 財稅1995 52號文規定可以免稅的花卉都包括哪些

根據該文(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專和野屬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乾花、乾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應理解為各類草本、木本花卉。

Ⅲ 自產自銷花卉可以享受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嗎

根據《財復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制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屬於初級農產品范圍的其他植物是指除列舉的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Ⅳ 苗木花卉減免稅問題

表三 表五要填的

表五;
免所得的填在免稅所得下面對應欄里

減半徵收的填制減稅所得下面對應的欄里

在填表三減免稅所得 調減金額一欄

Ⅳ 我方 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花卉苗木種植銷售 ,目前是免稅經營,開票金額提高到500萬還是免稅嗎,

1、花卉種植企業能享受小微所得稅優惠,同時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免徵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可以免徵增值稅。

Ⅵ 種植樹苗花卉企業可否免徵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國務院令第512號)屬第八十六條: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三)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Ⅶ 種植觀賞性植物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1、花卉種植企業能享受小微所得稅優惠,同時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免徵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可以免徵增值稅。

Ⅷ 苗木、花卉種植、銷售這類企業是免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綠化苗木、花卉是自己種植的免徵增值稅。享受優惠政策的審批在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後,可以辦理免稅手續,同時可以申請購買發票。

Ⅸ 種植花卉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版

(一)企業從事下列權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三)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花卉能免稅擴展閱讀:

減按15%的稅率征稅,其范圍包括:

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

②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③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④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

⑤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Ⅹ 苗木企業銷售花卉可以免徵增值稅嗎

如果是納稅人銷售自產苗木,則免徵增值稅。不是自產的,銷售苗木應按照10%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10)花卉能免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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