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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東花店

發布時間: 2022-09-19 08:19:16

① 私自刻他人公司的公章犯法嗎犯什麼法

私自刻他人公司的公章犯法是犯法的。涉嫌「偽造其他組織印章」和「使用偽造的印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1項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第2項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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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碩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於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陳碩為私自承攬工程業務,委託不法分子偽造其他公司印章並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鑒於上訴人陳碩僅偽造其他公司印章一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認罪態度較好,可再酌情從輕處罰,其要求從輕判處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5) 天法刑初字第778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5) 天法刑初字第778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陳碩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月26日起至2005年8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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